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 市、县(市、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省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

三、救助标准

对纳入重残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对享受生活救助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建立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重度残疾人全部享受低保政策”这一重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各地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备案。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 市、县(市、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省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

三、救助标准

对纳入重残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对享受生活救助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建立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重度残疾人全部享受低保政策”这一重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各地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备案。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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