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质证需要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而证据的质证需要在证据法规定的法律规范中进行。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
在法律上,我国对于证据的认证需要经过法庭进行认证。但是我认为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律师证据的收集也是对证据的一种质证。当律师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是基于案情的需要,从而去收集对于自己当事方有力的证据。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也会去从各种证据中筛选出证据,这本身也是对于证据的另一质证,只是还需要在法庭上的主持下经行认证而已。
对于证据的质证,我国规定主要从从各方面去考虑,也就是我们
常说的证据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的作用。,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称为证据的证明性。(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该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质证的对象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质证需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方相互询问。对于法庭中质证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合法形式和收集证据都进行规定。首先,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方法收集证据。其次,对于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我国仅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对于七种证据形式之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最后,我国证据的收集必须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的,并且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证据的质证,进行质证时,其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规定质证的程序应按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或原告出示证据,被告或第三人与公诉人、自诉人或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公诉人、自诉人、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质证 ,在质证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质证,因此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也不能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一定是不公开质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
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证据的收集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且对其进行质证时,也需要对其收集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证据是否有效、证明力的大小、是否具有证明能力,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进行质证。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可用来进行判案。
证据与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质证需要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而证据的质证需要在证据法规定的法律规范中进行。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
在法律上,我国对于证据的认证需要经过法庭进行认证。但是我认为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律师证据的收集也是对证据的一种质证。当律师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是基于案情的需要,从而去收集对于自己当事方有力的证据。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也会去从各种证据中筛选出证据,这本身也是对于证据的另一质证,只是还需要在法庭上的主持下经行认证而已。
对于证据的质证,我国规定主要从从各方面去考虑,也就是我们
常说的证据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的作用。,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称为证据的证明性。(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该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质证的对象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质证需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方相互询问。对于法庭中质证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合法形式和收集证据都进行规定。首先,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方法收集证据。其次,对于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我国仅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对于七种证据形式之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最后,我国证据的收集必须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的,并且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证据的质证,进行质证时,其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规定质证的程序应按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自诉人或原告出示证据,被告或第三人与公诉人、自诉人或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公诉人、自诉人、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质证 ,在质证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质证,因此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也不能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一定是不公开质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
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证据的收集进行了法律规定,并且对其进行质证时,也需要对其收集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证据是否有效、证明力的大小、是否具有证明能力,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进行质证。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可用来进行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