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管理制度模板

上海天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报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称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报检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代理报检行为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

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第六条 公司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五)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公司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四章 报检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收回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证到期前一个月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代理报检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时,应提交修正案,经公司负责人开会通过后,在公司公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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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称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报检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代理报检行为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

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第六条 公司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五)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公司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四章 报检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收回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证到期前一个月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代理报检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时,应提交修正案,经公司负责人开会通过后,在公司公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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