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研究

作者:陈信勇陆跃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7年03期

  制定《社会保险法》,首先要确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社会保险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在社会保险法中居于统帅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百余年发展历程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强制性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互助原则、自治原则、自由流动原则、公平原则。其中前三项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目前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设计。但现有研究存在如下问题:1.对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缺乏完整的研究。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与基本原则未作严格区分。3.已经提出的基本原则在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合现象。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当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和实现途径两个角度进行构建。

   (一)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确定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究其根本可以提炼出社会性和保险性两大基本属性。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只有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出发,才能把握住社会保险的根本要素,指导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1.根据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可以推导出三方筹资原则和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原则

  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是社会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本质特征。社会保险通过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法律义务的设定,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转化为社会性的连带责任,实现了风险单纯的自我承受向风险的社会承受的转化。社会保险以公共福利为追求目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财政为保证,实现对危险事故的个人负担与社会分摊责任的高度统一。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所提供的物质帮助的对象是广大劳动者,并以提供普遍的社会经济补偿为目标,其具体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第一,三方筹资原则。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运行过程上集中表现为保险基金筹集的社会性。普通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用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概率论的科学原理精确计算出来的,全部由投保方承担,而社会保险的基金则通常是多方面筹集的。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雇主、被保险人共同负担;雇主、被保险人及政府三方负担;雇主全部负担;被保险人和政府共同负担;政府全部负担等等。其中,三方负担的方式是最符合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实践要求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符合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宗旨,在广大劳动者的承受限度之内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分散危险负担、互偿灾害损失的功能。由雇主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是维护劳动力再生的要求,这一部分保险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国家也是社会劳动的受益者,社会发展的共同成果很大一部分是全体社会劳动者辛勤劳动的产物,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出现危机时,国家应当贯彻执行劳动政策和社会政策,作为保障的后盾,承担起保险的责任,以利社会发展和安定。

  第二,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原则。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社会立法中的反映。社会保险权作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生存权的保障上。因为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要保障人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就业权的实现,是实现生存权的前提。但是,一部分劳动者却会由于失业、退休、疾病、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对于这部分无法实现劳动权的社会困难群体,必须要社会救助,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这种救助不是社会施舍,而是对其已经付出的劳动的肯定和补偿,以及为其将来劳动、生存能力的恢复所作的必要准备和对社会本身的救助。

  2.根据社会保险的保险属性,可以推导出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尽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特点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却都符合保险的一般原理: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危险分摊的方法,通过危险分摊把不幸集中在少数人的损失分摊给公众,使之消化为无形,是一种互助共济的活动。除人寿保险之外,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给付都遵循了一个理念: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此,社会保险应坚持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原则,具有防止高标准的社会保险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激励人们树立崇尚劳动的生存观念,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根本功能等方面的意义。社会保险的功能在基本层面上表现为对劳动者生存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在更根本的层面上则是出于社会从稳中求发展、人们从发展中得自由的动因。社会保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促使社会得到更充分的进步,使人们从中获得更大的幸福。社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恰恰契合了这种理想,使稳定与发展在一个和谐的模式中相互作用。

  (二)根据社会保险的实现途径确定基本原则

  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要经过充分的推广和实施才会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也必须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来保证其顺利推行。从这个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法中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强制性原则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原则的保证。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强制性的派生原则。它包含着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二是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只有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社会保险才能正常运行。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在出现社会保险纠纷时,应以此项公平原则作为处理事务的指导精神。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龄、健康状况、时期以及就业机会的人们之间发生转移,虽然它在缩小贫富差距上的作用不尽人意,但却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作者:陈信勇陆跃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7年03期

  制定《社会保险法》,首先要确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社会保险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在社会保险法中居于统帅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百余年发展历程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强制性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互助原则、自治原则、自由流动原则、公平原则。其中前三项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目前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设计。但现有研究存在如下问题:1.对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缺乏完整的研究。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与基本原则未作严格区分。3.已经提出的基本原则在内涵上存在交叉重合现象。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体系应当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和实现途径两个角度进行构建。

   (一)根据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确定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究其根本可以提炼出社会性和保险性两大基本属性。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只有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出发,才能把握住社会保险的根本要素,指导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1.根据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可以推导出三方筹资原则和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原则

  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是社会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本质特征。社会保险通过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法律义务的设定,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转化为社会性的连带责任,实现了风险单纯的自我承受向风险的社会承受的转化。社会保险以公共福利为追求目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财政为保证,实现对危险事故的个人负担与社会分摊责任的高度统一。社会保险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所提供的物质帮助的对象是广大劳动者,并以提供普遍的社会经济补偿为目标,其具体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第一,三方筹资原则。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体现在运行过程上集中表现为保险基金筹集的社会性。普通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用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概率论的科学原理精确计算出来的,全部由投保方承担,而社会保险的基金则通常是多方面筹集的。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雇主、被保险人共同负担;雇主、被保险人及政府三方负担;雇主全部负担;被保险人和政府共同负担;政府全部负担等等。其中,三方负担的方式是最符合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实践要求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符合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宗旨,在广大劳动者的承受限度之内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分散危险负担、互偿灾害损失的功能。由雇主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是维护劳动力再生的要求,这一部分保险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国家也是社会劳动的受益者,社会发展的共同成果很大一部分是全体社会劳动者辛勤劳动的产物,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出现危机时,国家应当贯彻执行劳动政策和社会政策,作为保障的后盾,承担起保险的责任,以利社会发展和安定。

  第二,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原则。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社会立法中的反映。社会保险权作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生存权的保障上。因为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要保障人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就业权的实现,是实现生存权的前提。但是,一部分劳动者却会由于失业、退休、疾病、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对于这部分无法实现劳动权的社会困难群体,必须要社会救助,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这种救助不是社会施舍,而是对其已经付出的劳动的肯定和补偿,以及为其将来劳动、生存能力的恢复所作的必要准备和对社会本身的救助。

  2.根据社会保险的保险属性,可以推导出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尽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特点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却都符合保险的一般原理:保险的本质是一种危险分摊的方法,通过危险分摊把不幸集中在少数人的损失分摊给公众,使之消化为无形,是一种互助共济的活动。除人寿保险之外,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给付都遵循了一个理念: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此,社会保险应坚持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原则,具有防止高标准的社会保险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激励人们树立崇尚劳动的生存观念,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根本功能等方面的意义。社会保险的功能在基本层面上表现为对劳动者生存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在更根本的层面上则是出于社会从稳中求发展、人们从发展中得自由的动因。社会保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促使社会得到更充分的进步,使人们从中获得更大的幸福。社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恰恰契合了这种理想,使稳定与发展在一个和谐的模式中相互作用。

  (二)根据社会保险的实现途径确定基本原则

  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要经过充分的推广和实施才会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因此,社会保险制度也必须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来保证其顺利推行。从这个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法中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强制性原则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原则的保证。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强制性的派生原则。它包含着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二是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只有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社会保险才能正常运行。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在出现社会保险纠纷时,应以此项公平原则作为处理事务的指导精神。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龄、健康状况、时期以及就业机会的人们之间发生转移,虽然它在缩小贫富差距上的作用不尽人意,但却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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