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自从中国的银行业紧锣密鼓地开展改革以来,一夜之间,小额账户、零钞清点、房贷违约等都开始有了“收费”的身影,消费者的非议之声不绝于耳,就连那些已经获准经营境内个人外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不得不“谨慎”地降低收费门槛,小心翼翼地在“国际惯例”和“本土实际”之间游走、博弈。 在银行各项收费项目中,“账户管理费”因为涉及银行用户众多,成为了最受关注和最遭遇诟病的焦点。2009年6月25日,正准备提前还贷的张先生,突然觉得他所贷款的某外资银行账户管理费计算方式与自己所了解的“南辕北辙”,银行“多收”了他一千余元,于是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张先生也由此成为沪上“质疑”外资银行贷款账户管理费计算方式的第一人。 2010年3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 “账户管理费”到底怎么算 2008年7月,35岁的张先生因急需资金向某知名外资银行申请无担保贷款,在《贷款申请表》中双方约定,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3000元整,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核金额为准(后银行实际审核金额为27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同时约定“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 据张先生回忆,签署申请表那天,接待他的银行贷款专员汪小姐向他介绍还款金额中有利息和账户管理费,并划出了申请表上的“0.49%”让他签字确认,但汪小姐口中的账户管理费“比例极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张先生当时暗忖,千分之几的比例确实微乎其微,便没有多想就签了名。 2009年6月25日,张先生想提前还贷,便委托妻子致电汪小姐,要求告知具体还款金额,不料银行的计算结果却高出了张先生自己的计算结果,张先生立即要求汪小姐给出每月还贷的明细表,但得到的答复是“只能联系贷款部门,而贷款部负责人休假”。无奈之下张先生苦等了三周,最后携妻前往银行与负责部门进行核对。让他们惊讶的是,自己的“账户管理费”确实被“多算”了1500余元。原来,银行扣除的每月账户管理费始终按照贷款总额27500元的基数来计算,而张先生则认为,既然自己每月已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那管理费就应该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银行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 一个月后,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费用和利息共计1632.38元。 双方争锋是否“明知” 面对张先生的“喊冤”,银行首先拿出了贷款申请表,在申请表的“利率及各项费用”一栏内,正像张先生承认的那样,“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这句话的“0.49%”被粗线划出,旁边是张先生的签名署期。 “我们已经对张先生作了特别提示,账户管理费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任何歧义,贷款本金就是指‘全部本金’,张先生对此是明知的。”银行代理律师关峰表示。同时他指出,即便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解”管理费的收取,但嗣后银行寄送给张先生的《放款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CNY(人民币)1374.91元”。 “张先生采取的是每月固定本息的还款方式,所以还款金额中账户管理费显然也是固定的数额,我们连同《放款通知书》一并寄送的还有贷款使用指南,里面也对贷款本金的含义予以了特别说明,何况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一年之久,张先生始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见张先生是知道上述计算方式的。”关律师说。 银行环环相扣的举证让张先生始料不及,他表示,自己主要是考虑到银行信用才一直正常地履约还款;申请表上的“0.49%”虽然作出了划痕的重点突出,但并不表示银行对于“贷款本金”的概念向他作了充分说明,而且自己当时只收到过《放款通知书》,从未收到过什么使用指南。 对此,银行方拿出一份《说明函》,这份函由一家为外资银行提供专业账单打印及装封服务的科技公司所出,科技公司证明“银行《放款通知书》和使用指南是一并通过邮局发送给客户的”。 张先生随即又拿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表示“实施细则中‘贷款本金’的概念与我理解的意思一致,银行对‘贷款本金’的解释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多收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 2010年3月2日下午14时,浦东法院五楼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张先生状告外资银行案在这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副院长陈萌亲自担任审判长,与金融庭庭长和专业法官组成了强有力的合议庭阵容,两小时的庭审过程同时在中国法院网、新民网等权威媒体上进行直播。令人注意的是,在这次庭审中,原告张先生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认为银行多收了他351.47元,而不是最初计算的1576.08元。 下午16时,合议庭经过短暂评议,当庭宣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账户管理费是银行用于提供相关的账户管理服务,如接受账户信息咨询、提示还款、每月接受还款、账户维护等各项服务的费用,该服务内容不会因为贷款余额减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只要借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该服务仍然持续,因此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是商业银行根据各自不同具体经济成本,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核算得出,并由借贷双方合同约定。此外,被告收取该项费用,符合同类银行的业务惯例,也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至于原告张先生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法院认为该细则是上海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只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适用于本案贷款账户管理费的情形。且张先生所引用的条款无法证明账户管理费应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的主张,故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张先生在签订和履行本案系争合同过程中,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时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 法官说法 案件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浦东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陈萌。陈院长提醒广大普通借款者,像本案中张先生申请的贷款产品属于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它是一项新兴的金融产品,普通百姓在选择购买、享用该类金融产品时,不仅要看到此类产品无需担保的积极方面,也要全面仔细了解产品所需要收取的各类费用以及详细的计算方式,便于自己进行全面衡量,从而选择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消费贷款产品。 陈院长同时也提醒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时,银行应当全面、客观地介绍自身产品的特点、收费项目和计算方式,注意用合理、明了的方式告知客户,尤其应当注意告知义务的证据保留,如将告知贷款客户的各类信息以证据形式固定保留下来,便于客户今后的查询,同时对于客户所提出的疑问能够给予迅捷明确的解释和答复,从而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案外声音:银行,想被理解好难 2008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记者了解到,该庭2009年全年受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4579件,其中银行类案件2909件,占总数的63.省略
新闻背景 自从中国的银行业紧锣密鼓地开展改革以来,一夜之间,小额账户、零钞清点、房贷违约等都开始有了“收费”的身影,消费者的非议之声不绝于耳,就连那些已经获准经营境内个人外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不得不“谨慎”地降低收费门槛,小心翼翼地在“国际惯例”和“本土实际”之间游走、博弈。 在银行各项收费项目中,“账户管理费”因为涉及银行用户众多,成为了最受关注和最遭遇诟病的焦点。2009年6月25日,正准备提前还贷的张先生,突然觉得他所贷款的某外资银行账户管理费计算方式与自己所了解的“南辕北辙”,银行“多收”了他一千余元,于是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张先生也由此成为沪上“质疑”外资银行贷款账户管理费计算方式的第一人。 2010年3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 “账户管理费”到底怎么算 2008年7月,35岁的张先生因急需资金向某知名外资银行申请无担保贷款,在《贷款申请表》中双方约定,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3000元整,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核金额为准(后银行实际审核金额为27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同时约定“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 据张先生回忆,签署申请表那天,接待他的银行贷款专员汪小姐向他介绍还款金额中有利息和账户管理费,并划出了申请表上的“0.49%”让他签字确认,但汪小姐口中的账户管理费“比例极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张先生当时暗忖,千分之几的比例确实微乎其微,便没有多想就签了名。 2009年6月25日,张先生想提前还贷,便委托妻子致电汪小姐,要求告知具体还款金额,不料银行的计算结果却高出了张先生自己的计算结果,张先生立即要求汪小姐给出每月还贷的明细表,但得到的答复是“只能联系贷款部门,而贷款部负责人休假”。无奈之下张先生苦等了三周,最后携妻前往银行与负责部门进行核对。让他们惊讶的是,自己的“账户管理费”确实被“多算”了1500余元。原来,银行扣除的每月账户管理费始终按照贷款总额27500元的基数来计算,而张先生则认为,既然自己每月已偿还部分贷款本金,那管理费就应该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银行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 一个月后,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费用和利息共计1632.38元。 双方争锋是否“明知” 面对张先生的“喊冤”,银行首先拿出了贷款申请表,在申请表的“利率及各项费用”一栏内,正像张先生承认的那样,“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这句话的“0.49%”被粗线划出,旁边是张先生的签名署期。 “我们已经对张先生作了特别提示,账户管理费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任何歧义,贷款本金就是指‘全部本金’,张先生对此是明知的。”银行代理律师关峰表示。同时他指出,即便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解”管理费的收取,但嗣后银行寄送给张先生的《放款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CNY(人民币)1374.91元”。 “张先生采取的是每月固定本息的还款方式,所以还款金额中账户管理费显然也是固定的数额,我们连同《放款通知书》一并寄送的还有贷款使用指南,里面也对贷款本金的含义予以了特别说明,何况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一年之久,张先生始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见张先生是知道上述计算方式的。”关律师说。 银行环环相扣的举证让张先生始料不及,他表示,自己主要是考虑到银行信用才一直正常地履约还款;申请表上的“0.49%”虽然作出了划痕的重点突出,但并不表示银行对于“贷款本金”的概念向他作了充分说明,而且自己当时只收到过《放款通知书》,从未收到过什么使用指南。 对此,银行方拿出一份《说明函》,这份函由一家为外资银行提供专业账单打印及装封服务的科技公司所出,科技公司证明“银行《放款通知书》和使用指南是一并通过邮局发送给客户的”。 张先生随即又拿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表示“实施细则中‘贷款本金’的概念与我理解的意思一致,银行对‘贷款本金’的解释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多收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 2010年3月2日下午14时,浦东法院五楼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张先生状告外资银行案在这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副院长陈萌亲自担任审判长,与金融庭庭长和专业法官组成了强有力的合议庭阵容,两小时的庭审过程同时在中国法院网、新民网等权威媒体上进行直播。令人注意的是,在这次庭审中,原告张先生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认为银行多收了他351.47元,而不是最初计算的1576.08元。 下午16时,合议庭经过短暂评议,当庭宣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账户管理费是银行用于提供相关的账户管理服务,如接受账户信息咨询、提示还款、每月接受还款、账户维护等各项服务的费用,该服务内容不会因为贷款余额减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只要借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该服务仍然持续,因此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是商业银行根据各自不同具体经济成本,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核算得出,并由借贷双方合同约定。此外,被告收取该项费用,符合同类银行的业务惯例,也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至于原告张先生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法院认为该细则是上海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只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适用于本案贷款账户管理费的情形。且张先生所引用的条款无法证明账户管理费应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的主张,故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张先生在签订和履行本案系争合同过程中,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时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 法官说法 案件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浦东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陈萌。陈院长提醒广大普通借款者,像本案中张先生申请的贷款产品属于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它是一项新兴的金融产品,普通百姓在选择购买、享用该类金融产品时,不仅要看到此类产品无需担保的积极方面,也要全面仔细了解产品所需要收取的各类费用以及详细的计算方式,便于自己进行全面衡量,从而选择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消费贷款产品。 陈院长同时也提醒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时,银行应当全面、客观地介绍自身产品的特点、收费项目和计算方式,注意用合理、明了的方式告知客户,尤其应当注意告知义务的证据保留,如将告知贷款客户的各类信息以证据形式固定保留下来,便于客户今后的查询,同时对于客户所提出的疑问能够给予迅捷明确的解释和答复,从而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案外声音:银行,想被理解好难 2008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记者了解到,该庭2009年全年受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4579件,其中银行类案件2909件,占总数的63.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