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缴费交费是权利还是义务?

物业缴费交费是权利还是义务?

文/彦羽

物业管理是权利还是义务?交费是权利还是义务?这些问题不弄清楚。物业管理的糊涂帐将永无休止。

这里涉及到三个概念:管理、服务、交费

同时涉及到三个主体:业主大会、业主、物业公司

当我们从不同的出发点进行讨论、得出不同的结论时,甚至忘记了我们的答案其实有一些高度一致的内容在里面。

一般来说,对业主大会而言:管理是一种义务,收费和交费则是权利。因为社区的业主大会如同国家中的人民,主权在我,税收是国家的权利,只不过是人民委托政府,业主委托业委会一样,同时我们也知道,人民是国家兴亡的最后承担者。业主大会常常也是泛化的“业主”概念。服务与之无关。

对单个业主而言: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权利,交费则是义务。即在这个个体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于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得到其一定需求的满足和财产安全的保障,这种交费义务绝不是法定的,而是由合同所约定的。当这个业主没有签定公共契约时,意味着他和社区中其它居民处于战争状态。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当然其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这是物业管理缴费与国家税收的不同之处。对单个业主来说,他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管理,这一块国家没有明确说明他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故而管理对其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尽管他可以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或者被侵权的主体就参与管理,但与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无关。

第三个主体是物业公司(或者说受委托的管理者,因为业委会在当前还不具备经济付偿能力,所以它不能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法人,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由业主大会承担责任),这里提供服务是一种义务,管理对之形成一种权利,而收费与之无关。

所以我们得出了这样的循环公司:业主大会收费,然后承担管理的责任与后果;单个业主负责缴费,然后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具有了管理权。

另外一个公式相对而言不尽合理,但也是可供选择的:物业公司收费,但承担起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单个业主负责缴费,但享受着物业管理服务的收益;业主大会对物业公司相当于监督其进行管理的权利,但同时必须提供自我服务,即由全体业主向单个业主的服务,这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观念。

第三个公式更加有趣,在此仅作参考:单个业主无享受服务可言,但他必须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他的权利在于物业管理费(这个费用将可能是个负值,可以看作是社区资源运营后的收益分摊,也可以看作是类似于国家福利或股息收入的事物);业主大会享有管理权利,但要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享有业主大会为之服务的权利,但是责任和义务在于要为单个的、高度分化的业主提供资产收益。这类社区当中的物业公司,同企业当中的职业经理人和经营管理班子类似。

这三个循环公式的关键点在于:谁负责收费,谁就承担了管理义务;谁管理了,谁才能够收费。这就是谁收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不要误读它们,物业管理的责任和物权本身的责任有许多差异,保安不同于治安,也不同于保管和保险,但它们都将成为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当中的一种。

现在流行的公式与这些理论公式的差异之处在于:物业公司有收费权利,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单个业主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有交费的义务。当然这也必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的,当这种合同关系可以随意取消和讨价还价的时候,实际上交费和服务的义务也就都不存在了。因为管理权虚掷,没有人承担得起管理的责任,也没有人有管理的义务,业主大会是个空的,所以有人说:“长期的免费服务使今天的业主觉得怎么交费都不合算,当今的物业可说是不伦不类的一种变态行径!”其实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千百年,因为掌握了资源,就会有收益,几亿元的资产,不升值就会贬值,它能自动繁衍,足以吸引大量的借此据为己有的寇盗和借此占些小便宜的奴才,——物业公司欢迎业主不缴费,缴费对业主而言不仅仅不是法定义务,而且压根就不是义务!因为物业费收不上物业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量化的评价也都谈不上了,这样一来服务也就是空的,口号而已!当管理没有人负责,服务也是空的,费用也不用缴的时候,当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都是形同虚设的时候,就进入了单个业主与单个业主之间的战争状态了。这就是业主通过拒缴管理费进行维权的效果,也就是都把刀架到对方脖子上“与汝偕亡”的效果。物业公司是由需求决定和由社会塑造的,当汽车流通进入寒冬、张艺谋拍了“十面埋伏”、股市垮了德隆系、足球败给科威特一一浮出水面,中国物业管理的黑色幽默仅仅是中国现代剧中的小小一粒沙子而已。

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活动,本质上是与业主之间的一种合同债权关系,但基于财产权或物权均为对世权,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达成契约以前,物业公司不能也无法凌驾于业主之上去主张业主的相关义务。故而在制度安排上,认定业主大会有收费的权利是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内容,正因为业主有缴费,也才能够主张物业管理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是一切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

物业管理收费是法定义务,这种诉求存在于房管类型的物业管理里面,依靠政府权威支持物业管理收费的合法化已经成为历史。所以物业管理收费必须依靠合同来进行主张,业主必须首先要解决单个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有《业主公约》;然后才有可能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开发商横旦其中:单个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有商品买卖关系。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委托管理关系。

前期物业管理属于售后服务,管理者是开发商,服务者是物业公司。成立业委会后,管理者是业主大会,服务者是物业公司。

开发商与全体业主无关,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无关。

编辑:赵翌序

◆  ◆  ◆  ◆  ◆

北野 | 陈凤山 | 舒可心 | 蔡若焱 | 秦兵

冯兴元 |毛寿龙 | 朱宪辰 | 陈幽泓

陈伟│黄安永│张平│徐青山│刘明

邵里庭│李云亮│周活宁│宋有兴

梁晓东/彦羽 | 王荷/风月 | 向阳 |廖小斌

王兆春 │赵向标│ 宋安成 │陈剑军

毛志远│余绍元 | 赵凯 |樊高峰│汪双星

王永庆│余谦│官晓东│刘生敏│李东风

陈之平│李国雄│刘素卿│牧樵│邹家健

何志恒│范国振│徐凤岭│黄传炜

郭卫健│陶承东│李广友│季先

凌德庆│伍荣璋│陈黑咀│李东&黄志丰

吴书印│忻锦帆│方竹兰│孟宪生│鲁军

张丽曼│王宏勇│彭知军│路军港│王宏杰

物业缴费交费是权利还是义务?

文/彦羽

物业管理是权利还是义务?交费是权利还是义务?这些问题不弄清楚。物业管理的糊涂帐将永无休止。

这里涉及到三个概念:管理、服务、交费

同时涉及到三个主体:业主大会、业主、物业公司

当我们从不同的出发点进行讨论、得出不同的结论时,甚至忘记了我们的答案其实有一些高度一致的内容在里面。

一般来说,对业主大会而言:管理是一种义务,收费和交费则是权利。因为社区的业主大会如同国家中的人民,主权在我,税收是国家的权利,只不过是人民委托政府,业主委托业委会一样,同时我们也知道,人民是国家兴亡的最后承担者。业主大会常常也是泛化的“业主”概念。服务与之无关。

对单个业主而言: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权利,交费则是义务。即在这个个体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于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得到其一定需求的满足和财产安全的保障,这种交费义务绝不是法定的,而是由合同所约定的。当这个业主没有签定公共契约时,意味着他和社区中其它居民处于战争状态。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当然其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这是物业管理缴费与国家税收的不同之处。对单个业主来说,他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管理,这一块国家没有明确说明他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故而管理对其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尽管他可以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或者被侵权的主体就参与管理,但与具体的物业管理活动无关。

第三个主体是物业公司(或者说受委托的管理者,因为业委会在当前还不具备经济付偿能力,所以它不能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法人,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由业主大会承担责任),这里提供服务是一种义务,管理对之形成一种权利,而收费与之无关。

所以我们得出了这样的循环公司:业主大会收费,然后承担管理的责任与后果;单个业主负责缴费,然后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具有了管理权。

另外一个公式相对而言不尽合理,但也是可供选择的:物业公司收费,但承担起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单个业主负责缴费,但享受着物业管理服务的收益;业主大会对物业公司相当于监督其进行管理的权利,但同时必须提供自我服务,即由全体业主向单个业主的服务,这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观念。

第三个公式更加有趣,在此仅作参考:单个业主无享受服务可言,但他必须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他的权利在于物业管理费(这个费用将可能是个负值,可以看作是社区资源运营后的收益分摊,也可以看作是类似于国家福利或股息收入的事物);业主大会享有管理权利,但要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享有业主大会为之服务的权利,但是责任和义务在于要为单个的、高度分化的业主提供资产收益。这类社区当中的物业公司,同企业当中的职业经理人和经营管理班子类似。

这三个循环公式的关键点在于:谁负责收费,谁就承担了管理义务;谁管理了,谁才能够收费。这就是谁收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不要误读它们,物业管理的责任和物权本身的责任有许多差异,保安不同于治安,也不同于保管和保险,但它们都将成为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当中的一种。

现在流行的公式与这些理论公式的差异之处在于:物业公司有收费权利,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单个业主有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有交费的义务。当然这也必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的,当这种合同关系可以随意取消和讨价还价的时候,实际上交费和服务的义务也就都不存在了。因为管理权虚掷,没有人承担得起管理的责任,也没有人有管理的义务,业主大会是个空的,所以有人说:“长期的免费服务使今天的业主觉得怎么交费都不合算,当今的物业可说是不伦不类的一种变态行径!”其实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千百年,因为掌握了资源,就会有收益,几亿元的资产,不升值就会贬值,它能自动繁衍,足以吸引大量的借此据为己有的寇盗和借此占些小便宜的奴才,——物业公司欢迎业主不缴费,缴费对业主而言不仅仅不是法定义务,而且压根就不是义务!因为物业费收不上物业公司也就谈不上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量化的评价也都谈不上了,这样一来服务也就是空的,口号而已!当管理没有人负责,服务也是空的,费用也不用缴的时候,当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都是形同虚设的时候,就进入了单个业主与单个业主之间的战争状态了。这就是业主通过拒缴管理费进行维权的效果,也就是都把刀架到对方脖子上“与汝偕亡”的效果。物业公司是由需求决定和由社会塑造的,当汽车流通进入寒冬、张艺谋拍了“十面埋伏”、股市垮了德隆系、足球败给科威特一一浮出水面,中国物业管理的黑色幽默仅仅是中国现代剧中的小小一粒沙子而已。

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活动,本质上是与业主之间的一种合同债权关系,但基于财产权或物权均为对世权,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达成契约以前,物业公司不能也无法凌驾于业主之上去主张业主的相关义务。故而在制度安排上,认定业主大会有收费的权利是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内容,正因为业主有缴费,也才能够主张物业管理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是一切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

物业管理收费是法定义务,这种诉求存在于房管类型的物业管理里面,依靠政府权威支持物业管理收费的合法化已经成为历史。所以物业管理收费必须依靠合同来进行主张,业主必须首先要解决单个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有《业主公约》;然后才有可能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所以要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开发商横旦其中:单个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有商品买卖关系。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委托管理关系。

前期物业管理属于售后服务,管理者是开发商,服务者是物业公司。成立业委会后,管理者是业主大会,服务者是物业公司。

开发商与全体业主无关,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无关。

编辑:赵翌序

◆  ◆  ◆  ◆  ◆

北野 | 陈凤山 | 舒可心 | 蔡若焱 | 秦兵

冯兴元 |毛寿龙 | 朱宪辰 | 陈幽泓

陈伟│黄安永│张平│徐青山│刘明

邵里庭│李云亮│周活宁│宋有兴

梁晓东/彦羽 | 王荷/风月 | 向阳 |廖小斌

王兆春 │赵向标│ 宋安成 │陈剑军

毛志远│余绍元 | 赵凯 |樊高峰│汪双星

王永庆│余谦│官晓东│刘生敏│李东风

陈之平│李国雄│刘素卿│牧樵│邹家健

何志恒│范国振│徐凤岭│黄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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