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44・
2013-01(中)
LEGALITY、礓S10N
法学研究
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
利益保护探究
秦天雄+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当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具有何种保证责任,新<破产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基于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数理分析,分析现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利弊,通过明确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改革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
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及债权人优先权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保证责任;保证人;求偿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优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产程序中便须将债权人对保证人之权利适当扩张,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对此种情况,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回笔者支持
此观点。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前,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为便于后文展开讨论,兹将与问题有关的问题细化如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总额为8,债务人乙未破产,保证人只有一人为丙,丙对债权人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统称为丁,丁对丙的债权总额为b。在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之前保证人丙破产,此时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尚未到期。丙已按我国破产法113条规定的清偿了三种优先债权,且破产财产有余额C,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x(o≤x<1)。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申报的破产债权为a’(a’≤a),债权人甲最终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总额为Y,普通债权人丁最终从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总额为Y’,保证人丙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求偿权数额的总和为,,如下图:
三、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相应缺陷(一)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具体操作
程序
实际操作中还要减去未到期利息,本文为简便起见,暂将利息问题
忽略不计。
1.全额申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债权人甲向保证人丙(实际行使权利的是其管理人,下同)申报破产债权a。
(2)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债权人甲可以得到a・X。
(3)依据求偿权的一般理论,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而免责。第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④第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o保证人丙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即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的求偿权。
(4)根据是否满足追加分配的条件,决定是否进入追加分配程序。保证人丙行使求偿权后,新增的财产仍为破产财产,须进入追加分配程序。债权人甲又可分得部分财产,丙又可再次行使求偿权,甲又可
图1
分得部分财产,……,这样一般都会进行三到四次,甚至更多,直至因保证人丙求偿所得的财产数量过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按我国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不予分配而将追得的少量财产上交国库时,破产分
配才算终结。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
在保证人丙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乙对未到期的债务享有期限利益,故无清偿义务,但保证人丙是否享有此期限利益?换言之,债权人甲可否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
对此问题,我国<破产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向债权人履行过债务,除确能证明被保证人无力再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债权人无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参与破产程序。有人认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尚未到期而保证人破产不应认为保证债务也到期,除非债权人有相反表示。∞有人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责,这是一项基本原则。o并进而认为债权人甲此时可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若保证人也可享有此期限利益,等主债务到期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早已分配完毕,其保证责任实际等于被免除。为此,在破
2.部分申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债权人甲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a’。(2)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债权人甲可以得到a・X的求偿权。
(4)根据是否满足追加分配的条件,进入追加分配程序。
3.不申报。债权人甲不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而是等到债务人乙的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之后,直接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债务。
(二)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具体操作程
序的缺陷
7
X。
(3)保证人丙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即享有对债务人乙的数额为a’
1.不能使破产分配一次性解决,多次破产分配导致破产程序过于
・作者简介:秦天雄(1988一).男,汉族。陕西延安人。北京化工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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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琐,浪费债权人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债权人参加破产申报的成本,不经济。
2.多次分配使破产费用增加,降低实际可分配财产,或将原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仅因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而上交国库。
3.<破产法>第123条对追加分配的时间作了限制:超出两年,债权人甲和丁即无权对尚未追回的财产进行分配。
故探求能弥补以上缺陷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采用数理分析法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探讨新的破产分配方案及破产分配方式
(一)对方案一、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数理分析
在方案一中,若不考虑追加分配所导致的破产费用的增加以及可能出现的上交国库的情况(暂称此情况为理想状态),保证人丙通过向债务人乙行使求偿权,再转而分配给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的过程,可以无限进行下去。用数学公式表示即:
1.关于债权人甲
债权人甲第一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保证人丙因此第一次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的求偿权;债权人甲第二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
b);
保证人丙因此第二次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a/(a+b)的求偿权;
债权人甲第三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十b)]2;
以此类推……
债权人甲第n次从保证人丙处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
b)”1。
2.关于债权人丁
债权人丁第一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b・x;债权人丁第二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b/(a十
b);
债权人丁第三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b/
(a+b)
2;以此类推……
债权人丁第n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2b/
(a+b)”1。
3.关于保证人丙
第一次破产分配的时候因为保证人丙还不能行使求偿权,所以保证人丙第一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债权额为0;
保证人丙第二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
’X:
保证人丙第三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x
・a/(a+b);
以此类推……
保证人丙第n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x.[a/(a+b)]”2。
通过数学归纳发现,以上三组数据可分别组成三个等比数列,若对其进行等比数列求和运算,则可分别求出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保证人丙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债权总额和债权人丁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以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为例,可以得出:Y=a・x+a・x・a/(a+b)+a・x・a/(a+b)2十……十a・x・a/(a十b)”1,当n趋向无穷大时,可求出极值:Y2a・x+a2
x/b。
万方数据
同理,可得出Y,-a・x+b・x;y”=a・x+a2x/b。
(二)改革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1.建立新的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甲以向保证人丙申报数额为a的破产债权为最优,故债权人甲最终可从保证人丙处获得的破产清偿总额为a・c/b,债权人丁最终可从保证人丙处获得的破产清偿总额为c。在保证人丙的破产案件中,实行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对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进行一次性分配,可使这一切成为可能。
2.具体操作程序
(1)进行实体财产的分配。即把保证人丙实际拥有的破产财产C全部分配下去,则甲可分得数额为a・x的破产财产,乙可分得数额为b・x的破产财产。
(2)进行将来债权的分配。即把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的求偿权分配下去,债权人甲和丁分别获得数额为a2・e/(ab,-b2)和a・c/(a+b)的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的代位权。此债权在破产分配后,即可行使。若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愿意行使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其行使即可,若其不愿行使,则为其主动放弃,既不会妨碍求偿权的行使,也不会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对债权人甲来说,则只需待债务人乙的履行期限届至时,其再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尚未从破产分配中获得清偿的数额为a—a・c/b的债务即可。
(三)建立债权人甲的债权对债权人丁代位权的优先权制度若在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上同时创建一个优先权制度,不仅债权人甲的担保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可使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同时得到更充分、快速、公正的解决。
1.该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
是指在进行了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的破产清偿后,确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请求其清偿未从该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优于债权人丁的对保证人丙的求偿权的代位权。
2.该优先权制度的实现方式在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同时分别获得数额az・c/(ab+b2)和a・c/(a+b)的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的代位权时,债权人甲和丁同时享有向债务人乙请求清偿的权利,但因该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他们从债务人乙处获得的清偿数额。不应该收归各自所有,而应提存。叫因债权人甲提存的那部分财产与其主债权部分重合,故实际不需提存而直接归债权人甲占有并所有,但对于债权人丁的那部分财产因其劣后于债权人甲的债权请求权,而必须提存。
3.具体操作办法
(1)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就其分配到的将来债权请求债务人乙履行,然后将取得的财产提存。
(2)待到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偿还剩余数额时,若债务人乙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债权人甲就可用债权人丁提存的那部分财产优先受偿;若债务人乙顺利的清偿了债权人甲剩余的债权,债务人丁便自己享有该提存财产。
(四)对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已经到期问题的解决
虽然本文预设的前提是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没有到期,实则即使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采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和优先权制度,也可对此问题予以很好的解决。
按照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和优先权制度得出的破产财产分配结果为:
1.对于债权人甲。
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c/(a+b);
(下转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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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罪刑失衡。所以本人认为应该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标准,着重将犯罪情节(除了数参考文献:
额大小)比如贿赂的次数、受贿后是否滥用职权、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1]张晓涛.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特区经济,2010受贿、受贿后是否使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作为判断商业贿(11):16.
赂犯罪成立与否以及情节轻重的标准,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2]许莹竹.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现,可以借鉴日本<刑法典>中“行贿与受贿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社会科学版),2010(18):32.
的规定,因为行贿与受贿在我国刑法学上属于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所[3]王鹏祥.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0以主动行贿的惩罚力度应该比被动受贿重,但是主动索贿应该跟主动(12):9.
行贿同重;其次,鉴于今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藩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
力犯罪的死刑,本人考虑是否也可以废除有关贿赂犯罪的死刑,因为商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9.
业贿赂犯罪也属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是顺应时代法治理念,但[5][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藩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是,鉴于如今贿赂犯罪危害之大,激起的民怨之深,有关废除死刑的想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6.
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再次,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明确附加[6]高铭喧,马克昌.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刑的适用标准,并且对于犯商业贿赂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力,剥夺2005:86.
的权力内容应增加“剥夺担任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7]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4。人民团体职务或领导职务的权力”;最后,在法定刑的适用上应合理对[8】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1.[9]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4.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10]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2.业等,量刑悬殊不宜太大,毕竟,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无论是[11]钱宏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92.
“国内”还是“国外”,犯了商业贿赂罪适用我国法律的,都是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应区别对待。
(上接第45页)
象,只是出于论述简便的考虑。
债权人甲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清偿额为:a—a・x=(a2+ab—ac)/(a
+b)。
注释:
至此,债权人甲的债权完全实现,实现了债权利益的最大化。①韩长印,王会军,张胜利,等.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J].甘
2.对于债权人丁。
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4):24—28.
债权人丁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b・x=be/(a+b)。②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3—225.
债权人丁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c/(a+b)。③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债权人丁从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总额为:b・X+a・x
④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358—359.
=Co
3.对于保证人丙:同前者。
⑤郑天锋.论保证法律制度中保证人的追偿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只须向债务人乙行使一次求偿权.即可获得数额为a・x=aG/(a+报,2002(06):57-61.b)的清偿。此时,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即行使完毕。
参考文献:
五、结语
[1]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的结论也可推广到一切破产人享有求偿权的【2]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20
场合,诸如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非终局责任人的_223.
破产等情形。之所以以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为考察对
(上接第82页)[2]申智,刘玉林.环境法主体范畴新探[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02).
参考文献:
[3]高晓露.环境法学基础[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7.
[1]李晓静.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完善[A].中国法学会环境[4]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武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9.
万方数据
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探究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秦天雄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2013(1)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zbl20130102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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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
利益保护探究
秦天雄+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当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具有何种保证责任,新<破产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基于对破产财产分配的数理分析,分析现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利弊,通过明确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改革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
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及债权人优先权制度。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保证责任;保证人;求偿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优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产程序中便须将债权人对保证人之权利适当扩张,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对此种情况,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回笔者支持
此观点。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前,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为便于后文展开讨论,兹将与问题有关的问题细化如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总额为8,债务人乙未破产,保证人只有一人为丙,丙对债权人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统称为丁,丁对丙的债权总额为b。在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之前保证人丙破产,此时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尚未到期。丙已按我国破产法113条规定的清偿了三种优先债权,且破产财产有余额C,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x(o≤x<1)。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申报的破产债权为a’(a’≤a),债权人甲最终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总额为Y,普通债权人丁最终从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总额为Y’,保证人丙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求偿权数额的总和为,,如下图:
三、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相应缺陷(一)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具体操作
程序
实际操作中还要减去未到期利息,本文为简便起见,暂将利息问题
忽略不计。
1.全额申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债权人甲向保证人丙(实际行使权利的是其管理人,下同)申报破产债权a。
(2)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债权人甲可以得到a・X。
(3)依据求偿权的一般理论,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必须是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而免责。第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④第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o保证人丙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即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的求偿权。
(4)根据是否满足追加分配的条件,决定是否进入追加分配程序。保证人丙行使求偿权后,新增的财产仍为破产财产,须进入追加分配程序。债权人甲又可分得部分财产,丙又可再次行使求偿权,甲又可
图1
分得部分财产,……,这样一般都会进行三到四次,甚至更多,直至因保证人丙求偿所得的财产数量过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按我国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不予分配而将追得的少量财产上交国库时,破产分
配才算终结。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
在保证人丙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乙对未到期的债务享有期限利益,故无清偿义务,但保证人丙是否享有此期限利益?换言之,债权人甲可否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
对此问题,我国<破产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向债权人履行过债务,除确能证明被保证人无力再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债权人无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参与破产程序。有人认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尚未到期而保证人破产不应认为保证债务也到期,除非债权人有相反表示。∞有人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责,这是一项基本原则。o并进而认为债权人甲此时可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若保证人也可享有此期限利益,等主债务到期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早已分配完毕,其保证责任实际等于被免除。为此,在破
2.部分申报。具体操作程序为:
(1)债权人甲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a’。(2)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债权人甲可以得到a・X的求偿权。
(4)根据是否满足追加分配的条件,进入追加分配程序。
3.不申报。债权人甲不向保证人丙申报破产债权,而是等到债务人乙的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之后,直接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债务。
(二)现有法律和理论框架内债权人的破产申报方案及具体操作程
序的缺陷
7
X。
(3)保证人丙在第一次破产分配后即享有对债务人乙的数额为a’
1.不能使破产分配一次性解决,多次破产分配导致破产程序过于
・作者简介:秦天雄(1988一).男,汉族。陕西延安人。北京化工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万方数据
法制博览
法学研究
LEGAI.nYVISION
2013・01(中)
・4-5・
繁琐,浪费债权人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债权人参加破产申报的成本,不经济。
2.多次分配使破产费用增加,降低实际可分配财产,或将原本属于债权人的财产仅因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而上交国库。
3.<破产法>第123条对追加分配的时间作了限制:超出两年,债权人甲和丁即无权对尚未追回的财产进行分配。
故探求能弥补以上缺陷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采用数理分析法确立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探讨新的破产分配方案及破产分配方式
(一)对方案一、方案二和方案三的数理分析
在方案一中,若不考虑追加分配所导致的破产费用的增加以及可能出现的上交国库的情况(暂称此情况为理想状态),保证人丙通过向债务人乙行使求偿权,再转而分配给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的过程,可以无限进行下去。用数学公式表示即:
1.关于债权人甲
债权人甲第一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保证人丙因此第一次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的求偿权;债权人甲第二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
b);
保证人丙因此第二次享有对债务人乙数额为a・x・a/(a+b)的求偿权;
债权人甲第三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十b)]2;
以此类推……
债权人甲第n次从保证人丙处的破产分配额为a・x・[a/(a+
b)”1。
2.关于债权人丁
债权人丁第一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b・x;债权人丁第二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b/(a十
b);
债权人丁第三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b/
(a+b)
2;以此类推……
债权人丁第n次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2b/
(a+b)”1。
3.关于保证人丙
第一次破产分配的时候因为保证人丙还不能行使求偿权,所以保证人丙第一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债权额为0;
保证人丙第二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
’X:
保证人丙第三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x
・a/(a+b);
以此类推……
保证人丙第n次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用于破产分配的数额为a・x.[a/(a+b)]”2。
通过数学归纳发现,以上三组数据可分别组成三个等比数列,若对其进行等比数列求和运算,则可分别求出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保证人丙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债权总额和债权人丁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以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清偿总额为例,可以得出:Y=a・x+a・x・a/(a+b)+a・x・a/(a+b)2十……十a・x・a/(a十b)”1,当n趋向无穷大时,可求出极值:Y2a・x+a2
x/b。
万方数据
同理,可得出Y,-a・x+b・x;y”=a・x+a2x/b。
(二)改革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1.建立新的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甲以向保证人丙申报数额为a的破产债权为最优,故债权人甲最终可从保证人丙处获得的破产清偿总额为a・c/b,债权人丁最终可从保证人丙处获得的破产清偿总额为c。在保证人丙的破产案件中,实行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对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进行一次性分配,可使这一切成为可能。
2.具体操作程序
(1)进行实体财产的分配。即把保证人丙实际拥有的破产财产C全部分配下去,则甲可分得数额为a・x的破产财产,乙可分得数额为b・x的破产财产。
(2)进行将来债权的分配。即把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的求偿权分配下去,债权人甲和丁分别获得数额为a2・e/(ab,-b2)和a・c/(a+b)的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的代位权。此债权在破产分配后,即可行使。若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愿意行使其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其行使即可,若其不愿行使,则为其主动放弃,既不会妨碍求偿权的行使,也不会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对债权人甲来说,则只需待债务人乙的履行期限届至时,其再请求债务人乙履行尚未从破产分配中获得清偿的数额为a—a・c/b的债务即可。
(三)建立债权人甲的债权对债权人丁代位权的优先权制度若在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上同时创建一个优先权制度,不仅债权人甲的担保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可使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同时得到更充分、快速、公正的解决。
1.该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内容
是指在进行了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的破产清偿后,确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请求其清偿未从该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优于债权人丁的对保证人丙的求偿权的代位权。
2.该优先权制度的实现方式在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丁同时分别获得数额az・c/(ab+b2)和a・c/(a+b)的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的代位权时,债权人甲和丁同时享有向债务人乙请求清偿的权利,但因该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他们从债务人乙处获得的清偿数额。不应该收归各自所有,而应提存。叫因债权人甲提存的那部分财产与其主债权部分重合,故实际不需提存而直接归债权人甲占有并所有,但对于债权人丁的那部分财产因其劣后于债权人甲的债权请求权,而必须提存。
3.具体操作办法
(1)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就其分配到的将来债权请求债务人乙履行,然后将取得的财产提存。
(2)待到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偿还剩余数额时,若债务人乙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债权人甲就可用债权人丁提存的那部分财产优先受偿;若债务人乙顺利的清偿了债权人甲剩余的债权,债务人丁便自己享有该提存财产。
(四)对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已经到期问题的解决
虽然本文预设的前提是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没有到期,实则即使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到期,采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和优先权制度,也可对此问题予以很好的解决。
按照实体财产与将来债权相结合的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和优先权制度得出的破产财产分配结果为:
1.对于债权人甲。
债权人甲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x=ac/(a+b);
(下转第29页)
法制博览
法学研究
LEGALITYVISION
2013・01(中)
・29・
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罪刑失衡。所以本人认为应该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标准,着重将犯罪情节(除了数参考文献:
额大小)比如贿赂的次数、受贿后是否滥用职权、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1]张晓涛.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特区经济,2010受贿、受贿后是否使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作为判断商业贿(11):16.
赂犯罪成立与否以及情节轻重的标准,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2]许莹竹.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现,可以借鉴日本<刑法典>中“行贿与受贿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社会科学版),2010(18):32.
的规定,因为行贿与受贿在我国刑法学上属于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所[3]王鹏祥.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0以主动行贿的惩罚力度应该比被动受贿重,但是主动索贿应该跟主动(12):9.
行贿同重;其次,鉴于今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4][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藩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
力犯罪的死刑,本人考虑是否也可以废除有关贿赂犯罪的死刑,因为商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9.
业贿赂犯罪也属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是顺应时代法治理念,但[5][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藩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是,鉴于如今贿赂犯罪危害之大,激起的民怨之深,有关废除死刑的想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6.
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再次,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明确附加[6]高铭喧,马克昌.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刑的适用标准,并且对于犯商业贿赂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力,剥夺2005:86.
的权力内容应增加“剥夺担任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7]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4。人民团体职务或领导职务的权力”;最后,在法定刑的适用上应合理对[8】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1.[9]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4.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与非国有公司、企[10]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2.业等,量刑悬殊不宜太大,毕竟,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无论是[11]钱宏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92.
“国内”还是“国外”,犯了商业贿赂罪适用我国法律的,都是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应区别对待。
(上接第45页)
象,只是出于论述简便的考虑。
债权人甲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清偿额为:a—a・x=(a2+ab—ac)/(a
+b)。
注释:
至此,债权人甲的债权完全实现,实现了债权利益的最大化。①韩长印,王会军,张胜利,等.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J].甘
2.对于债权人丁。
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4):24—28.
债权人丁从保证人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b・x=be/(a+b)。②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3—225.
债权人丁从债务人乙处得到的破产分配额为:a・c/(a+b)。③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债权人丁从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总额为:b・X+a・x
④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358—359.
=Co
3.对于保证人丙:同前者。
⑤郑天锋.论保证法律制度中保证人的追偿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只须向债务人乙行使一次求偿权.即可获得数额为a・x=aG/(a+报,2002(06):57-61.b)的清偿。此时,保证人丙对债务人乙求偿权即行使完毕。
参考文献:
五、结语
[1]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的结论也可推广到一切破产人享有求偿权的【2]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20
场合,诸如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非终局责任人的_223.
破产等情形。之所以以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为考察对
(上接第82页)[2]申智,刘玉林.环境法主体范畴新探[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02).
参考文献:
[3]高晓露.环境法学基础[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7.
[1]李晓静.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完善[A].中国法学会环境[4]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武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9.
万方数据
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探究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秦天雄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100029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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