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我在濠江区提供的第二批法律尽调问答中找到的,比较 详细,供参考。 (张化全) 四、 汕头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规定 13. 区财政部门已经提供对土地出让金构成表的说明,请补充 提供相关的法规依据; (责任单位:濠江区政府) 答:详见《中信滨海新城土地征收应缴税费及土地出让应计提 税费明细表》 。
税费名称 税费标准 征地补偿 总额 2.1% 各级分配比例 国家 省 0.42% 市 1.68% 区 收费依据 征地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 一) 备注
征地管理费
汕头市统一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1% 收取 1、文件规定耕地开垦费 60%留给负 责补充耕地的县使用,我区没有该 项留存;2、基本农田加收 20 元; 3、已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免交该项 费用,汕头市目前的做法是通过异 地购买指标解决该问题,购买价格 由市国土局和卖方国土部门协商确 定 征地方在征地时,由林业部门对照 广东省省级生态林界定书,界定林 种,具体收费标准为:1、用材林林 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 圃地,6 元/平米;2、未成林造林 地,4 元/平米;3、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林地,8 元/平米;国家重点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 元/平 米;4、疏林地、灌木林地,3 元/ 平米;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2 元/平米 按规定,濠江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为六等,该项 费用在征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时收 取
耕地开垦费
28 元/平 米
粤府办 [2010]146 号
森林植被恢 复费
2-10 元/ 平米
2-10 元/平 米
粤财综 [2003]18 号(附件 三)
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
56 元/平 米
16.8 元/平 米
39.2 元/平 米
财综 [2006]48 号 (附件四)
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资 金
50 元/人 /月
粤府办 [2010]41 号(附件 五)
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划留 用地费
8.3 万/ 亩 粤财综 [2004]186 号(附件 七) 财综 [2007]64 号(附件 八) 财综字 [1996]1 号(附件 九)
农业土地开 发资金
13 元/平 米
3.9 元 /平米
0.43 元/平 米 6.5 元/平 米
8.67 元/平 米
1、该项费用由征地方负担;2、属 省重点项目的由用地单位按照 2000 元/亩的标准将预缴押金存入“收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 户”,待征地完成后补足该项费 用;3、不属省重点项目的征地前一 次性预存该项费用;4、计算标准 为: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 2002 年 末被征地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 算土地供养人数,再乘以被征地行 政村 16 岁以上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 障人数,乘以农民最低缴费标准 15 年的数额(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为 50 元) 征收集体土地按征收面积的 10%15%划留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划 留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需预交划留 用地费,该费
用由征收土地单位预 缴,多退少补。 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20%收 取,根据规定,濠江区土地出让平 均纯收益征收等级为六等,标准为 65 元/平米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按纯收益的 10%计提
廉租住房建 设资金
6.5 元/ 平米 土地出让 收入总额 2% 土地出让 收益 10% 土地出让 收入总额 5%
出让业务费
2%
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 国有土地收 益基金
10% 汕市财综 [2011]15 号
根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5%
注:1、灰色部分数据尚须作进一步核实确认;2、佐证资料已送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是我在濠江区提供的第二批法律尽调问答中找到的,比较 详细,供参考。 (张化全) 四、 汕头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规定 13. 区财政部门已经提供对土地出让金构成表的说明,请补充 提供相关的法规依据; (责任单位:濠江区政府) 答:详见《中信滨海新城土地征收应缴税费及土地出让应计提 税费明细表》 。
税费名称 税费标准 征地补偿 总额 2.1% 各级分配比例 国家 省 0.42% 市 1.68% 区 收费依据 征地管理 暂行办法 (附件 一) 备注
征地管理费
汕头市统一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1% 收取 1、文件规定耕地开垦费 60%留给负 责补充耕地的县使用,我区没有该 项留存;2、基本农田加收 20 元; 3、已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免交该项 费用,汕头市目前的做法是通过异 地购买指标解决该问题,购买价格 由市国土局和卖方国土部门协商确 定 征地方在征地时,由林业部门对照 广东省省级生态林界定书,界定林 种,具体收费标准为:1、用材林林 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 圃地,6 元/平米;2、未成林造林 地,4 元/平米;3、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林地,8 元/平米;国家重点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 元/平 米;4、疏林地、灌木林地,3 元/ 平米;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2 元/平米 按规定,濠江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为六等,该项 费用在征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时收 取
耕地开垦费
28 元/平 米
粤府办 [2010]146 号
森林植被恢 复费
2-10 元/ 平米
2-10 元/平 米
粤财综 [2003]18 号(附件 三)
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
56 元/平 米
16.8 元/平 米
39.2 元/平 米
财综 [2006]48 号 (附件四)
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资 金
50 元/人 /月
粤府办 [2010]41 号(附件 五)
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划留 用地费
8.3 万/ 亩 粤财综 [2004]186 号(附件 七) 财综 [2007]64 号(附件 八) 财综字 [1996]1 号(附件 九)
农业土地开 发资金
13 元/平 米
3.9 元 /平米
0.43 元/平 米 6.5 元/平 米
8.67 元/平 米
1、该项费用由征地方负担;2、属 省重点项目的由用地单位按照 2000 元/亩的标准将预缴押金存入“收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 户”,待征地完成后补足该项费 用;3、不属省重点项目的征地前一 次性预存该项费用;4、计算标准 为: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 2002 年 末被征地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 算土地供养人数,再乘以被征地行 政村 16 岁以上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 障人数,乘以农民最低缴费标准 15 年的数额(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为 50 元) 征收集体土地按征收面积的 10%15%划留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农村划 留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需预交划留 用地费,该费
用由征收土地单位预 缴,多退少补。 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20%收 取,根据规定,濠江区土地出让平 均纯收益征收等级为六等,标准为 65 元/平米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按纯收益的 10%计提
廉租住房建 设资金
6.5 元/ 平米 土地出让 收入总额 2% 土地出让 收益 10% 土地出让 收入总额 5%
出让业务费
2%
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 国有土地收 益基金
10% 汕市财综 [2011]15 号
根据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5%
注:1、灰色部分数据尚须作进一步核实确认;2、佐证资料已送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