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9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工 程 合 同
名 地 编
称: 点: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设 签 订 包 计 日 人: 人: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
设计费等见下表。
1
建设规模 序 号 分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m2) 方 案
设计阶段及内容 初步设 计
费 估算总投 率 资(万元) 施工图 %
估算设计费 (元)
说 明
2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1.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1
提 交 日 期
有关事 宜
设计委托书(含甲方对该项目的设 计要求) 用地红线图:包括现状及标高、规 划部门批出的用地范围(四至范围 2. 坐标) 、退让条件等。 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已通过审查) 4. 室外管线等各专业外部条件 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批准文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规划方案审定书 5. 3、 扩初审定书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人防立项审批书 6.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7. 经发包人签署意见的方案图、效果 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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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电子版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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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电子版
3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份 数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注:室外管网施工图中,属行业垄断的设计专业不包括在本合同范 围内。
4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 费% 付费额 (元)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 定)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 95%的设计费,竣工验收后结 清余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实际设 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于最后一次付款时结清。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 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 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
5
同第四条规
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者,设 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 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 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 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 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 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 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 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 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 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6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 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 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 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 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转让发 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 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 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
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 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发包人均按 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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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 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 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 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 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 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图纸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等设计任务时,从询价、对外 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 任务的设计人参加。相关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 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杭州 仲裁委员 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
8
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叁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
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 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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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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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工 程 合 同
名 地 编
称: 点: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设 签 订 包 计 日 人: 人: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
设计费等见下表。
1
建设规模 序 号 分项目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m2) 方 案
设计阶段及内容 初步设 计
费 估算总投 率 资(万元) 施工图 %
估算设计费 (元)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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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1.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1
提 交 日 期
有关事 宜
设计委托书(含甲方对该项目的设 计要求) 用地红线图:包括现状及标高、规 划部门批出的用地范围(四至范围 2. 坐标) 、退让条件等。 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已通过审查) 4. 室外管线等各专业外部条件 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批准文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规划方案审定书 5. 3、 扩初审定书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人防立项审批书 6.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7. 经发包人签署意见的方案图、效果 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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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份 数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注:室外管网施工图中,属行业垄断的设计专业不包括在本合同范 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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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 费% 付费额 (元)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 定)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 95%的设计费,竣工验收后结 清余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实际设 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于最后一次付款时结清。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 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 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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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四条规
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者,设 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 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 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 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 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 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 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 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 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 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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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 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 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 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 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转让发 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 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 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 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
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 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 发包人均按 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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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 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 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 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 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 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图纸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 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等设计任务时,从询价、对外 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 任务的设计人参加。相关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 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杭州 仲裁委员 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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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叁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
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 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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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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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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