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基础第一章

第一节 安全工程概述

一、安全工程及其研究对象

安全工程是研究人类在生产或生活中,在防御各种灾害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以保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减少物质财富损失为目的的安全技术理论及专业技术手段的综合学科。在学科体系中归属安全科学技术的二级学科之一。它包括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部门安全工程及其它三级学科在内的安全科学的技术学科体系。

安全工程是以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事故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分析已经发生的事故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等方面的有关知识,识别和预测生产、生活活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科学技术知识体系。

安全工程的研究对象最初主要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生产与其他生产活动一样,是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创造物质文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会遇到而且必须克服许多来自自然界的或人类活动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人类一旦忽略了对不安全因素的控制,或者控制不力,则可能发生事故,其结果不仅妨碍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可能造成设施、设备的破坏,甚至伤害人类自身。自工业革命以来,几乎工业技术的每一项进步都带来新的事故危险性。防止工业事故,是顺利进行工业生产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健康,是工业安全的基本任务。

在我国把实现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这一基本任务的工作称作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称作劳动保护。

随着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产品越来越复杂,其中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的危险性也越来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消除和控制产品中的不安全因素,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就可能存在发生事故而遭受伤害的危险。到20世纪70年代,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安全工程研究对象又从工业生产过程安全扩展到了工业产品安全。

核电站、化工、石油化工等工业设施生产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企业内部职工,而且殃及周围社区居民,造成大范围环境污染。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发生了一些震惊世界的重大工业事故,例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1984年墨西哥城的液化五油气爆炸,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泄漏,导致2000人死亡、2万人受伤。因此,防止重大工业事故,保护广大公众生命

健康,在当代安全工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除了生产活动外,人类的生活活动中也时而发生事故,例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学校事故、家庭事故、群集事故等。特别是随着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生活活动中发生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1994年克拉玛依友谊宾馆火灾,造成325人死亡、129人重伤;1996年白俄罗斯明斯克地铁站发生群集事故,导致57人死亡、78人受伤。安全工程中关于生活事故预防的研究越来越广泛深入。

二、安全工程研究的基本内容

安全工程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对伤亡事故发生机理的认识,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在工业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直到废除的整个过程中,实施预测、分析、评价其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根据有关法规综合运用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消除和控制危险因素,创造一种安全的生产作业条件。

安全技术是预防事故的基本措施,是实现工业安全的技术手段。它包括安全检测技术和安全控制技术两个方面。前者是发现、识别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其危险性的技术;后者是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止工业事故发生及避免人员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的技术。

在工业安全领域,安全技术是工业生产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技术是伴随着工业生产的出现而出现的,又随着工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工业革命以后,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机械、电力及烈性炸药等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使工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也带来了新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业事故频繁发生,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人数急剧增加。工业伤亡事故严重的局面,迫使人们努力开发新的工业安全技术。近代物理、化学、力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了工业安全技术领域,例如,H ·戴维发明了被誉为“科学的地狱旅行”的安全灯,对防止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起了重要作用;著名科学家诺贝尔发明了安全炸药,有效地减少了炸药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彻底改变了工业生产面貌,安全技术也不断发展、更新,大大增强了人类控制不安全因素的能力。如今,已经形成了包括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起重运输安全、防火防爆等一系列专门安全技术在内的工业安全技术体系。在安全检测技术方面,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逐渐取代人的感官和经验,可以灵敏、可靠地发现不安全因素,从而使人们可以及早采取控制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现代工业生产系统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业生产是由众多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不同种类的生产作业综合组成的整体;每种生产作业又包含许多设备、物质、人员和作业环境等要素。一起工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许多要素相互复杂作用的结果。尽管每一种专门安全技术在解决相应领域的安全问题方面十分有效,但是在保证整个工业生产系统安全方面却非常困难,必须综合运用各种安全技术。

在工业伤亡事故的发生和预防方面,作为系统要素的人占有特殊的位置。人是工业事故中的受伤害者,保护人是工业安全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人往往是工业事故的肇事者,也

是预防事故、搞好工业安全生产的生力军。于是,安全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研究。根据与工业安全相关密切的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及行为规律,设计适合于人员操作的工艺、设备、工具,创造适合人的特点的生产作业条件。在加强安全法规和组织机构的建设和利用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安全管理手段来规范、控制人的行为,激发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工业企业抵御工业事故及灾害的能力。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

一、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

1. 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

安全法规是指在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企事业单位和生产人员) 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时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保证安全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是同危害安全生产的错误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安全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安全法规是整个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安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关于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规定;

(2)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3) 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保护的规定;

(4) 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5) 关于劳动安全和卫生监察制度的规定。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要毫无例外地贯彻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安全法规(包括劳动保护法规) 。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保护法规实施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各种技术规范,如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是调整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准则。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规范,往往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有利于它的安全生产秩序,便把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技术规范确定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有时直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之具有法的性质。所以,违反这些制度、规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 安全法规的本质

安全法规实质上是危险情况下安全行为的模拟或抽象描述。它由一系列危险模式和对应的安全行为模式所构成,包括危险模式、安全行为模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由于安全与危险的互补关系,安全行为模式也指否定的危险行为模式。常用的否定词为

“禁止”、“不宜”、“不能”等。危险模式是安全法规的适用条件,描述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对象等。当某一法规条款适用范围很广时,其对应的危险模式常被省略。而安全行为模式则描述法规的执行者的大致情况及行为的特定模式。在安全法规中,执行者常被省略。

安全法规既控制人与客观环境之间的关系,又控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同自然界公律和社会学的事实有着密切联系却又截然不同。自然科学和社会学都属于“是”的范畴,告诉人们“当A 存在时,B 就存在”。而安全法规属于“应当”的范畴,告诉人们“当A 存在时,B 就应当存在”。

一般行为规范也属于“应当”范畴。安全法规与一般行为规范的区别是:安全法规将那些与安全没有密切联系的行为规范排除在外;安全法规将那些没有现实意义的行为规范排除在外;安全法规受法学体系的制约,它的制定、执行和适用都有与其相关的规则;安全法规既有描述的意义,也有强制实施的意义;在安全法规与一般行为规范相冲突的时候,安全法规具有至上性和不可违抗性。

3. 安全法规的特性

(1) 科学性。安全法规应遵循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的客观规律。

(2) 公益性。安全法规应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平性。安全法规执行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H 者应协调一致。

(4) 和谐性。安全法规应与本国主要的安全法规和有关安全的国际标准保持协调或延续。

(5) 强制性。安全法规应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二、安全生产法规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认可、制订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 的总和。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行动准则。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又称劳动保护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商品流通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我国制订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宪法》中关于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物质生产等规定,都是安

全生产法规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我国现行主要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多达数百种,下面对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现行法规作一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作的规定有: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中的这三条规定,应该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任何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均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

2. 基本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相对于1979年的旧刑法做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罪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非企业生产人员的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 普通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节录如下: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胜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节录如下: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在《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第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我国采矿业的发展。它适用于在我国领土和领海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任何法人或组织。

《矿山安全法》共分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8章50条。其中在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一章中,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在矿山开采矿安全保障一章中,强调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各类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一章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安全生产负责等,同时还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的安全监督保障职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其中有多项条款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 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4.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在国务院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中,比较重要的和基础性的是“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1) 三大规程

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本规程共分总则,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附则等共11章89条。本规程对生产企业的安全与卫生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依据。该规程虽然已经制定使用了40多年,但对现今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②《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本规程对于除矿井建设以外的工业建设和民用建设

的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管理作出了规定。共分总则、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等共9章122条。规定建筑企业在充分考虑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妥善安排施工工艺和方法;重点对在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工程等方面预防坍塌、土方塌陷、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作了明确规定。

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本规定是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依据,其前身是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共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附则等共5章26条。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劳动部于1991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中的若干问题。

(2) 五项规定

在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它们构成了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这一方面主要规定以下五种安全生产责任制:①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企业中层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③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⑤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这一方面规定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地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3) 安全生产教育。在这一方面主要规定教育的对象,如新工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培训、职工全员教育、采用新工艺教育、工人换岗教育;还规定了教育的内容,如国家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事故教训教育等。

4) 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在这一方面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业检查(针对行业安全特点) 和季节性检查。要求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并且要依靠群众,讲究时效。

5)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这一方面强调要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发生伤亡事故后一定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不同程度的责任者要分别给予不同处分。要定期分析事故,找出规律,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 其他行政法规

限于篇幅,不再对其他行政法规作具体介绍。

5.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发布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发布的规章数量很多,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一一列举。

6. 国家安全标准

主要的安全标准有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电气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计守则、氧气站设计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高处作业分级等。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根据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贯指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早在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对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批示中就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之后,党中央在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听任职工死亡,听任职工身体健康受到摧残,而不认真解决,就是严重失职,是党纪国法不能允许的”。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无比关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规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生产过程中若不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忽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人是生产力诸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必须把保护人放在首位。因此,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

“安全第一”,就是在进行工业生产时,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作头等大事来做好。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道理。任何生产活动中都存在着木安全因素,存在着发生伤亡事故的危险性。要进行生产,就必须首先解决其中的各种不安全问题。“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安全与生产密切木可分。无数事实证明,工业伤亡事故不仅给受伤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不幸,也干扰生产的顺利进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搞好安全工作,创造安全的生产劳动条件,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各种工业事故,而且还能更好地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业生产迅速发展。

“预防为主”,就要掌握工业伤亡事故发生和预防规律,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和控制它们,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安全工程的发展,使得我们可以在事故发生之前预测事故,评价事故危险性,先行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实现“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与“预防为主”两者相辅相成,前者是明确认识问题,后者是明确方法问题。“安全第一”明确指出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的总原

则、总要求。在组织生产活动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再生产。“预防为主”则要求一切安全工作必须立足于预防;一切生产活动必须在初始阶段就考虑安全措施,并贯彻于生产活动的始终。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指导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具体指导各项安全工作。为了使这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监察体制。我国颁布了许多安全法规,使工业安全工作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二、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在事故预防方面担负的责任加重了。到90年代初确立了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1. 企业负责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实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运行机制的转变,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事故预防工作也像其他工作一样,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等靠上级的指示和安排,而应该承担起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企业自身的需要,是参与市场竞争、寻求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企业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要全面负责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于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规范,依法进行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认真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提高企业抗御事故的能力。

2. 行业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管理是对行业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

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

(3) 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5) 参与组织对本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6) 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

(7) 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行业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设置了事故预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3. 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监察,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

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安全监察的任务主要是依法对上述被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纠正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安全监察在客观上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进生产技术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安全监察工作程序因被监察对象的不同而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是一检查、二处理、三惩罚。检查是为了了解企业单位遵循安全法规的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处理是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事业单位提出监察意见,令其改正。企业按照监察意见进行整改,达到监察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监察意见进行整改,监察部门便可依法惩罚,强迫其改正。

4. 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广大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和协助各级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规,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群众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工会组织可以在监督领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领导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代表的群众监督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来实现,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我国,企业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五项规定”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它们构成了我国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称为“五项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定了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我国企业实行以“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对自己管辖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他们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制度和保持管辖范围内的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事故预防工作。

在明确了“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基础上,规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制度。它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内容。

三级教育制度是厂矿企业必须坚持的基本安全教育制度和主要形式。所谓“三级教育”,

是对新工人、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和新调到本厂工作的工人集中一段时间,连续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三个级别的安全教育。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 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以及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企业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增添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要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企业里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可按下列形式进行:

(1) 在每天的班前班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

(2) 开展安全活动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装置维护。

(3)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 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其教训,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 总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6) 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技术交流,观看安全生产展览、电影、电视等;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宣传标语等,时刻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多年来从生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好形式;是安全生产工作中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不安全因素,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了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2至4次群众性的检查。这些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也可以把这几种检查结合起来进行。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订出计划,按期解决。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领导人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通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把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中一些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使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逐步走向计划化和制度化。把安全技术措施中所需要的费用、设备、器材以及设计、施工力量等纳入了计划,就可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企业在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投资发挥最大的作用。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建议,针对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大体可分为下列六个方面:

(l) 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事故为目的的各种技术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或设施。

(2) 工业卫生技术措施:以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目的的各种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及通风、降温、防寒等。

(3) 辅助房屋及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职工安全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休息室等。但集体福利设施,如公共食堂、浴室、托儿所、疗养所等不在其内。

(4) 宣传教育:购买和印刷安全教材、书报、录像、电影、仪器,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展览会以及建立安全教育室。

(5) 安全科学研究与试验设备仪器。

(6) 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技术措施。

5.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 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在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的基础上,首先进行事故的伤害分析,然后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最后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在处理伤亡事故时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木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把事故资料归档。事故档案是企业技术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事故档案建立后,应进企业技术档案室编号归档。

6.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初步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的审查。

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工程) 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 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习惯上,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叫做“三同时”审查。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是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借助设计消除和控制事故危险性是安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原则,也是安全审查的重点。安全审查包含着对建设项目安全性的分析、评价、监督和检查。实施安全审查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技术知识和标准识别、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保证从早期的设计阶段就把事故危险性降到最低的程度。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近期和远期规划、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工程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综合分析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生产可行性、各种指标的定性与定量的初步分析等,以确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方案是否可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的方式进行。

2) 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结论性意见。

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安全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期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3) 竣工验收审查

竣工验收审查是按照《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安全工程质量及其方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评价。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趋势

所谓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HSMS) ,是由一系列标准来构筑的一套系统,它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安全进行控制的思想,也给也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方法,这种体系,应当是科学的,有效的,能够被接受的,并与企业的其它活动及整体的管理是相容的,同时,它作为一套标准,应该能得到广泛地接受和承认,具有规范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工作进行控制的战略及方法。

随着国际社会对职业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IS09000和IS014000系列标准在各国得到广泛认可与成功实施,考虑到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与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96年9月组织召开了国际研讨会,讨论是否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结果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随后,IS0在1997年1月召开的技术工作委员会(TMB) 会议上决定,ISO 目前暂不颁布该类标准,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继续在本国或所在地区发展这一标准,使得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问题成为继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活动。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美国工业协会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199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草案;日本工业安全协会(JISHA) 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挪威船级社(DNV) 制订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 、挪威船级社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评价系列(OHSAS) ,即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1实施指南》。

1996年我国职业安全代表参加了ISO 组织召开的OHSMS 标准国际研讨会,随后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现改建为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等单位开展了OHSMS 标准研究工作。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制订了《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石油地震队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石油钻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等三个行业标准。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1998)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自IS09000系列标准颁布以来,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制订一套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对于推动组织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及其持续改进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特别是IS09000所引入的管理体系的思想与方法,对于解决众多广泛关注的管理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OHSMS

标准和IS014001在许多方面借鉴了IS09000的管理思想,所以三类标准之间有很强的兼容性。组织可以很容易地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QMS) 、环境管理体系(EMS) 的基础上,引入OHSMS 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些国家和机构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和探索,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在组织内建立由QMS 、EMS 和OHSMS 共同组成的“全面管理体系”,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图1—1) 。 全面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图1—1 全面管理体系框图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想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先要以实施组织职业安全方针为目的,其次是要能够保证这一方针得以有效实施。它不仅应与组织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涉及组织职业安全的一切活动。它要求把组织职业安全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件化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国家经贸委颁布的OHSMS 试行标准由范围、术语和定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三部分组成。核心内容如图1—2所示。

OHSMS 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3. 实施OHSMS 标准的作用

OHSMS 标准的实施对我国的职业安全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推动职业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OHSMS 标准要求组织(包括各类生产组织) 必须对遵守法律、法规做出承诺,并定期进行评审以判断其遵守的情况。另外,OHSMS 标准还要求组织有相应的制度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组织能持续有效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实施OHSMS 标准能够促使组织主动地遵守各项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

持续改进

管理评审

(ACT)4.1总要求

4.6管理评审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计划

(PLAN)

4.5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

和纠正和预防措

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4.5.4审核4.3策划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3目标4.3.40H&S管理方案

检查

(CHECK)

4.4实施和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4.4.3协商和交流

4.4.4文件化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4.4.6运行控制

4.4.7应急预案和响应实施(DO)

图1—2 OHSMS 试行标准基本要素与运行模式

(2) 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由被动行为变为主动行为

OHSMS 标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它将职业安全与组织的管理融为一体,运用市场机制,突破了职业安全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组织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职业安全工作在组织的地位,由被动消极的服从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许多组织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然后又要求其相关方进行体系的建立与认证,这样就形成了链式效应,依靠市场推动,使OHSMS 标准全面推广。这种自发的职业安全管理有利于促进组织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 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目前,职业安全和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日益敏感的话题。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把职业安全和贸易联系起来,并以此为借口设置障碍,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OHSMS 标准采用统一要求,它的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序上消除了贸易壁垒,将是未来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与IS09000、IS014000一样,OHSMS 标准的实施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刻影响,不采用的国家与组织将由此受到消极的影响,逐渐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

OHSMS 标准中重要的一条是组织应做出遵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承诺。组织的生产活动全部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即是满足了OHSMS 标准的基本要求,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加快,我国职业安全标准与愈趋与国际标准接轨。无论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还是针对贸易壁垒的客观存在,实施OHSMS 认证都将是组织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

(4) 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实施OHSMS 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对本组织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使每个员工都参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工作。同时,标准还要求被认证组织要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提高安全意识。所以,一个组织实施OHSMS 标准就会以点带面影响一片,随着OHSMS 标准的推广,将使全民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4. OHSMS标准的适用范围

OHSMS 标准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和行业,如制造业、加工业等。它适用于任何组织或部门在特定的生产活动现场进行的任何活动。OHSMS 标准是针对现场的职业安全,而不是针对产品安全和服务安全。

OHSMS 标准是一套适用于进行审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其发展经历了多个几阶段,对标准的解释和理解也有所不同,因此,标准的具体实施应与组织的实际相结合,应适合组织自身的规模和技术发展水平,同样的OHSMS 在不同组织的实施可能千差万别。OHSMS 标准正处在类似于IS09000发展的初期阶段,还缺乏统一的实施方案或案例规范。

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特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容由五大功能块组成,即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而每一功能块又是由若干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有联系的。只有当一个体系或一个系统的所有要素组成一有机的整体,使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时,才能使所建立的体系完成一个特定的功能。这就是通过实施OHSMS 标准的基本要求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路。

要正确地理解和认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一个文件体系,更不能将其理解为传统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 。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然要涉及到与职业安全管理有关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和职能分配,也必须涉及按照管理程序所实施的管理过程控制,更会涉及实施管理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装备、材料、技术和软件等) 支持管理。可以说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就意味着一个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机制在资源支持下的基本形成。随着体系逐步完善,该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机制将得到逐步健全。

OHSMS 标准要求组织制订职业安全方针,并为实现这一方针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从而使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按照认可的体系要求运作;要求组织按照体系规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操作和维护,从而保证操作和维护规范化,满足强制性国际、国内规定和规则的要求,并尽量符合建议的要求。它没有对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任何规定,而是通过要求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来保证其生产活动符合强制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标准。

(1) 系统性

OHSMS 标准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手册。

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组织的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组织最高管理层依靠这两个系统,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全面的系统控制。这与我国过分地依赖于管理执行者平时的主观能动性的传统管理方法有着根本区别。这样既可以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可以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推卸责任。

第三,文件化的管理依据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按照OHSMS 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不仅要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这些方针、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的文件系统。同时,OHSMS 标准又对这些文件的控制提出要求,从而使这一文件系统更加科学化。

第四,OHSMS 标准的逻辑结构为编写职业安全管理手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结构基础。

(2) 先进性

按OHSMS 标准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改善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的一种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该体系把组织活动中的职业安全工作当作一个系统工程问题,来研究确定影响职业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基础上。为了保障安全和健康,对每个要素规定了具体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于一个已建有管理体系的组织,必须严格按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坚持“文件写到的要做到”的原则,才有可能确保体系的有效性。

(3) 预防性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与控制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精髓所在,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危害辨识评价与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OHSMS 策划,形成OHSMS 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实现预防为主的目的,并对各种潜在的事故制定应急程序,力图使损失最小化。

组织通过OHSMS 标准的认证,就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样便可以把“三同时”和“职业安全预评价制度”作为组织建立的、和实施OHSMS 标准的前提。因而通过实施OHSMS 标准,将促进组织从过去被动地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转变为主动地去遵守

法律法规,并不断地、主动地去发现和评估自身存在的职业安全问题,制定目标并不断改进。这将完全区别于过去那种被动的管理模式,通过建立OHSMS ,使组织的职业安全真正有效地走上预防为主的轨道。

(4) 全过程控制

OHSMS 标准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引进了系统和过程的概念,即把职业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系统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职业安全问题。从分析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入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在研究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对职业安全的影响时,通常把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和组织的管理有关的危险因素,它可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人的行为评价来解决;另一类是针参加者原材料、工艺过程、设备、设施、产品,研究整个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它通过采取管理上和工程技术上的措施而得以消除或减少。为了有效地控制整个生产活动过程的危险因素,必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及全员参与,才能确保组织的职业安全状况得到改善。

全过程的职业安全管理包括决策、设计、采购、生产过程及辅助过程、售后服务、建立职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员参与的机制等。

(5) 持续改进

OHSMS 标准明确要求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在组织所制定的职业安全方针中应包含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各种资源。这些内容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依据,也是基本保证。同时,在OHSMS 标准中的管理评审要素中又规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过评审使体系日臻完善、改进,使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进入一个新水平。

按PDCA 运行模式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就是在职业安全方针的指导下,周而复始地进行体系所要求的“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活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也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标准的完善,组织管理者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的提高,而不断地、自觉地加大职业安全工作的力度,强化体系的功能,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第四节 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及任务

一、本课程的学习目的

安全工程是研究人类在生产或生活中,在防御各种灾害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以保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减少物质财富损失为目的的安全技术理论及专业技术手段的综合学科。在学科体系中归属安全科学技术的二级学科之一。它包括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

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部门安全工程及其它三级学科在内的安全科学的技术学科体系。

如果把安全科学视为认识“安全”的系统知识,那么安全技术就是实现“安全”的工艺手段。前者是创造安全知识的研究,回答的是“是什么”与“为什么”;后者是综合利用安全知识于需要研究,回答的是“做什么”和“怎么做”。现代安全的发展早已表明安全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科学的突破和指导,安全科学的深化则需要得到各种安全技术的支持和保证。安全科学与安全技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紧密结合,导致了安全技术科学化和安全科学技术化的发展趋向。安全工程作为指导各种安全技术实现的理论基础,在安全科学技术学科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现代社会中,各行业、各部门所面临的安全方面的问题虽然不尽相同,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共性的问题。例如煤炭、冶金、化工、石油、机械、轻工、纺织、建筑等行业,除各有其特殊的安全问题以外,都存在着通风除尘、排毒净化、机电安全、防火防爆等共性的问题。因此,运用安全科学的观点,对各部门安全工程都有所涉及的基础科学、应用科学的有关部分进行整理提炼,再将各部门生产与管理等环节的客观要求和做法的理论根据进行系统化,就发展成为当今的“安全工程”。尽管作为新兴的技术科学的安全工程有其明确的应用目的,但与创造性地解决具体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创造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生产模型的应用安全技术科学相比,它的特点则是以安全基础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研究安全技术中共同的理论问题,目的在于揭示安全技术一般规律,直接指导安全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因而它是安全基础科学转变为直接生产力的桥梁,是现代安全科学中最活跃、最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

安全工程的研究范围遍及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 、生活领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与家庭安全等) 和生存领域(工业污染控制与治理、灾变的控制和预防) 。它的研究对象是广泛存在于其研究范围之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通过研究分析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内在联系和作用规律,探寻防止灾害和事故的有效措施,以达到控制事故、保证安全之目的。在研究和发展安全工程时所遵循的控制危险因素作用的基本原则、时间防护原则、距离防护的原则、屏蔽原则、坚固原则、设置薄弱环节原则、闭锁原则、取代操作人员原理和警告及报警原则。

安全工程是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体科学的跨门类综合性学科。它以数学、力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等学科为基础理论,以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安全行为科学、安全心理学、可靠性工程学、毒理学等学科为应用基础理论,并结合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生产技术及安全技术知识,对人、物以及人与物关系进行与“安全”相关的分析研究,并最终形成在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灾害与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警、安全评价认证等多方面的“安全”的实现技术理论及其实施方法体系。

二、本课程的学习任务

安全工程及安全科学是一门综合的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学科,任何技术和科学的应用都会涉及到安全问题。要达到本门课程的学习目的,必须明确本课程的学习任务,注重学习方法。就学习要求和任务而言,有以下几点:

(1) 明确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思想。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线索是围绕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强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从设计到生产,从使用到管理,从国家的安全法律到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地讲述了发现、预防、控制危险的原理与方法。学习时应注重掌握安全工程的基本内容、基础理论、基本方法。

(2) 掌握安全工程的学的研究方法及应用。掌握如何应用一些基本的安全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研究具体的实际问题,以及掌握如何对实际的安全系统进行优化,提高设计、生产、工作及系统的安全水平。

(3) 重视对相关内容学习的深化。本门课程是对安全工程的一个系统介绍,内容较广泛且浅显,不同的学习对象针对所学专业,应有重点的对相关内容深入学习,参考有关资料,将安全技术和理论融入所学专业知识,这样才能体现学习本门课程的价值。

思考题

1. 叙述安全工程研究的对象及基本内容。

2. 简述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及范围。

3. 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规的含义、作用及制定依据。

4. 说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5. 简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其主要内容。

6. 简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五项基本制度。

7. 简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想。

8. 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第一节 安全工程概述

一、安全工程及其研究对象

安全工程是研究人类在生产或生活中,在防御各种灾害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以保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减少物质财富损失为目的的安全技术理论及专业技术手段的综合学科。在学科体系中归属安全科学技术的二级学科之一。它包括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部门安全工程及其它三级学科在内的安全科学的技术学科体系。

安全工程是以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事故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分析已经发生的事故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等方面的有关知识,识别和预测生产、生活活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科学技术知识体系。

安全工程的研究对象最初主要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生产与其他生产活动一样,是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创造物质文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会遇到而且必须克服许多来自自然界的或人类活动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人类一旦忽略了对不安全因素的控制,或者控制不力,则可能发生事故,其结果不仅妨碍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可能造成设施、设备的破坏,甚至伤害人类自身。自工业革命以来,几乎工业技术的每一项进步都带来新的事故危险性。防止工业事故,是顺利进行工业生产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健康,是工业安全的基本任务。

在我国把实现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这一基本任务的工作称作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称作劳动保护。

随着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产品越来越复杂,其中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的危险性也越来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消除和控制产品中的不安全因素,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就可能存在发生事故而遭受伤害的危险。到20世纪70年代,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安全工程研究对象又从工业生产过程安全扩展到了工业产品安全。

核电站、化工、石油化工等工业设施生产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企业内部职工,而且殃及周围社区居民,造成大范围环境污染。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发生了一些震惊世界的重大工业事故,例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1984年墨西哥城的液化五油气爆炸,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泄漏,导致2000人死亡、2万人受伤。因此,防止重大工业事故,保护广大公众生命

健康,在当代安全工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除了生产活动外,人类的生活活动中也时而发生事故,例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学校事故、家庭事故、群集事故等。特别是随着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生活活动中发生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1994年克拉玛依友谊宾馆火灾,造成325人死亡、129人重伤;1996年白俄罗斯明斯克地铁站发生群集事故,导致57人死亡、78人受伤。安全工程中关于生活事故预防的研究越来越广泛深入。

二、安全工程研究的基本内容

安全工程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对伤亡事故发生机理的认识,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在工业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直到废除的整个过程中,实施预测、分析、评价其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根据有关法规综合运用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消除和控制危险因素,创造一种安全的生产作业条件。

安全技术是预防事故的基本措施,是实现工业安全的技术手段。它包括安全检测技术和安全控制技术两个方面。前者是发现、识别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其危险性的技术;后者是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止工业事故发生及避免人员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的技术。

在工业安全领域,安全技术是工业生产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技术是伴随着工业生产的出现而出现的,又随着工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工业革命以后,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机械、电力及烈性炸药等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使工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也带来了新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业事故频繁发生,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人数急剧增加。工业伤亡事故严重的局面,迫使人们努力开发新的工业安全技术。近代物理、化学、力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了工业安全技术领域,例如,H ·戴维发明了被誉为“科学的地狱旅行”的安全灯,对防止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起了重要作用;著名科学家诺贝尔发明了安全炸药,有效地减少了炸药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彻底改变了工业生产面貌,安全技术也不断发展、更新,大大增强了人类控制不安全因素的能力。如今,已经形成了包括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起重运输安全、防火防爆等一系列专门安全技术在内的工业安全技术体系。在安全检测技术方面,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逐渐取代人的感官和经验,可以灵敏、可靠地发现不安全因素,从而使人们可以及早采取控制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现代工业生产系统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业生产是由众多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不同种类的生产作业综合组成的整体;每种生产作业又包含许多设备、物质、人员和作业环境等要素。一起工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许多要素相互复杂作用的结果。尽管每一种专门安全技术在解决相应领域的安全问题方面十分有效,但是在保证整个工业生产系统安全方面却非常困难,必须综合运用各种安全技术。

在工业伤亡事故的发生和预防方面,作为系统要素的人占有特殊的位置。人是工业事故中的受伤害者,保护人是工业安全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人往往是工业事故的肇事者,也

是预防事故、搞好工业安全生产的生力军。于是,安全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研究。根据与工业安全相关密切的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及行为规律,设计适合于人员操作的工艺、设备、工具,创造适合人的特点的生产作业条件。在加强安全法规和组织机构的建设和利用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安全管理手段来规范、控制人的行为,激发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工业企业抵御工业事故及灾害的能力。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

一、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

1. 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

安全法规是指在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企事业单位和生产人员) 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时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保证安全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是同危害安全生产的错误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安全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安全法规是整个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安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关于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规定;

(2)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3) 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保护的规定;

(4) 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5) 关于劳动安全和卫生监察制度的规定。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要毫无例外地贯彻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安全法规(包括劳动保护法规) 。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保护法规实施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各种技术规范,如操作规程、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是调整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准则。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规范,往往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有利于它的安全生产秩序,便把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技术规范确定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有时直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之具有法的性质。所以,违反这些制度、规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 安全法规的本质

安全法规实质上是危险情况下安全行为的模拟或抽象描述。它由一系列危险模式和对应的安全行为模式所构成,包括危险模式、安全行为模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由于安全与危险的互补关系,安全行为模式也指否定的危险行为模式。常用的否定词为

“禁止”、“不宜”、“不能”等。危险模式是安全法规的适用条件,描述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对象等。当某一法规条款适用范围很广时,其对应的危险模式常被省略。而安全行为模式则描述法规的执行者的大致情况及行为的特定模式。在安全法规中,执行者常被省略。

安全法规既控制人与客观环境之间的关系,又控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同自然界公律和社会学的事实有着密切联系却又截然不同。自然科学和社会学都属于“是”的范畴,告诉人们“当A 存在时,B 就存在”。而安全法规属于“应当”的范畴,告诉人们“当A 存在时,B 就应当存在”。

一般行为规范也属于“应当”范畴。安全法规与一般行为规范的区别是:安全法规将那些与安全没有密切联系的行为规范排除在外;安全法规将那些没有现实意义的行为规范排除在外;安全法规受法学体系的制约,它的制定、执行和适用都有与其相关的规则;安全法规既有描述的意义,也有强制实施的意义;在安全法规与一般行为规范相冲突的时候,安全法规具有至上性和不可违抗性。

3. 安全法规的特性

(1) 科学性。安全法规应遵循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的客观规律。

(2) 公益性。安全法规应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平性。安全法规执行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H 者应协调一致。

(4) 和谐性。安全法规应与本国主要的安全法规和有关安全的国际标准保持协调或延续。

(5) 强制性。安全法规应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二、安全生产法规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认可、制订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 的总和。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行动准则。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又称劳动保护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商品流通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我国制订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宪法》中关于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物质生产等规定,都是安

全生产法规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我国现行主要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多达数百种,下面对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现行法规作一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作的规定有: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中的这三条规定,应该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任何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均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

2. 基本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相对于1979年的旧刑法做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罪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非企业生产人员的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 普通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节录如下: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胜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节录如下: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在《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第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我国采矿业的发展。它适用于在我国领土和领海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任何法人或组织。

《矿山安全法》共分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8章50条。其中在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一章中,规定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在矿山开采矿安全保障一章中,强调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各类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在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一章中,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安全生产负责等,同时还规定了矿山企业工会的安全监督保障职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其中有多项条款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 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4.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在国务院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中,比较重要的和基础性的是“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1) 三大规程

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本规程共分总则,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附则等共11章89条。本规程对生产企业的安全与卫生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依据。该规程虽然已经制定使用了40多年,但对现今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②《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本规程对于除矿井建设以外的工业建设和民用建设

的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管理作出了规定。共分总则、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等共9章122条。规定建筑企业在充分考虑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妥善安排施工工艺和方法;重点对在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工程等方面预防坍塌、土方塌陷、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作了明确规定。

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本规定是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依据,其前身是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共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附则等共5章26条。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劳动部于1991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中的若干问题。

(2) 五项规定

在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它们构成了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这一方面主要规定以下五种安全生产责任制:①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企业中层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③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⑤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这一方面规定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地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

3) 安全生产教育。在这一方面主要规定教育的对象,如新工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培训、职工全员教育、采用新工艺教育、工人换岗教育;还规定了教育的内容,如国家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事故教训教育等。

4) 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在这一方面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业检查(针对行业安全特点) 和季节性检查。要求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并且要依靠群众,讲究时效。

5)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这一方面强调要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发生伤亡事故后一定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不同程度的责任者要分别给予不同处分。要定期分析事故,找出规律,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 其他行政法规

限于篇幅,不再对其他行政法规作具体介绍。

5.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发布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发布的规章数量很多,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一一列举。

6. 国家安全标准

主要的安全标准有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电气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计守则、氧气站设计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高处作业分级等。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根据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贯指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早在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对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批示中就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之后,党中央在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听任职工死亡,听任职工身体健康受到摧残,而不认真解决,就是严重失职,是党纪国法不能允许的”。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明确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无比关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规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生产过程中若不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忽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人是生产力诸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必须把保护人放在首位。因此,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既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

“安全第一”,就是在进行工业生产时,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作头等大事来做好。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道理。任何生产活动中都存在着木安全因素,存在着发生伤亡事故的危险性。要进行生产,就必须首先解决其中的各种不安全问题。“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安全与生产密切木可分。无数事实证明,工业伤亡事故不仅给受伤害者本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不幸,也干扰生产的顺利进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搞好安全工作,创造安全的生产劳动条件,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各种工业事故,而且还能更好地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业生产迅速发展。

“预防为主”,就要掌握工业伤亡事故发生和预防规律,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和控制它们,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安全工程的发展,使得我们可以在事故发生之前预测事故,评价事故危险性,先行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实现“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与“预防为主”两者相辅相成,前者是明确认识问题,后者是明确方法问题。“安全第一”明确指出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的总原

则、总要求。在组织生产活动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再生产。“预防为主”则要求一切安全工作必须立足于预防;一切生产活动必须在初始阶段就考虑安全措施,并贯彻于生产活动的始终。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指导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具体指导各项安全工作。为了使这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监察体制。我国颁布了许多安全法规,使工业安全工作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二、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在事故预防方面担负的责任加重了。到90年代初确立了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

1. 企业负责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实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运行机制的转变,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法人。事故预防工作也像其他工作一样,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等靠上级的指示和安排,而应该承担起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企业自身的需要,是参与市场竞争、寻求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企业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好事故预防工作,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要全面负责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于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规范,依法进行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认真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提高企业抗御事故的能力。

2. 行业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管理是对行业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

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2)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

(3) 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5) 参与组织对本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6) 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

(7) 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行业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设置了事故预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3. 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监察,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

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安全监察的任务主要是依法对上述被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纠正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安全监察在客观上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进生产技术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安全监察工作程序因被监察对象的不同而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是一检查、二处理、三惩罚。检查是为了了解企业单位遵循安全法规的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处理是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事业单位提出监察意见,令其改正。企业按照监察意见进行整改,达到监察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监察意见进行整改,监察部门便可依法惩罚,强迫其改正。

4. 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广大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和协助各级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法规,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群众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工会组织可以在监督领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领导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代表的群众监督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来实现,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我国,企业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五项规定”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它们构成了我国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称为“五项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定了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我国企业实行以“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对自己管辖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他们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制度和保持管辖范围内的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事故预防工作。

在明确了“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基础上,规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制度。它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内容。

三级教育制度是厂矿企业必须坚持的基本安全教育制度和主要形式。所谓“三级教育”,

是对新工人、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和新调到本厂工作的工人集中一段时间,连续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三个级别的安全教育。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 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以及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企业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增添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要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企业里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可按下列形式进行:

(1) 在每天的班前班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

(2) 开展安全活动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装置维护。

(3)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 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其教训,确认事故的责任者,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 总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6) 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技术交流,观看安全生产展览、电影、电视等;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宣传标语等,时刻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多年来从生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好形式;是安全生产工作中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不安全因素,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了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2至4次群众性的检查。这些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也可以把这几种检查结合起来进行。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订出计划,按期解决。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领导人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通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把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中一些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使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逐步走向计划化和制度化。把安全技术措施中所需要的费用、设备、器材以及设计、施工力量等纳入了计划,就可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企业在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投资发挥最大的作用。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建议,针对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大体可分为下列六个方面:

(l) 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事故为目的的各种技术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或设施。

(2) 工业卫生技术措施:以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目的的各种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及通风、降温、防寒等。

(3) 辅助房屋及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职工安全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休息室等。但集体福利设施,如公共食堂、浴室、托儿所、疗养所等不在其内。

(4) 宣传教育:购买和印刷安全教材、书报、录像、电影、仪器,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展览会以及建立安全教育室。

(5) 安全科学研究与试验设备仪器。

(6) 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技术措施。

5.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 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在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的基础上,首先进行事故的伤害分析,然后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最后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在处理伤亡事故时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木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把事故资料归档。事故档案是企业技术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事故档案建立后,应进企业技术档案室编号归档。

6.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初步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的审查。

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工程) 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 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习惯上,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叫做“三同时”审查。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是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借助设计消除和控制事故危险性是安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原则,也是安全审查的重点。安全审查包含着对建设项目安全性的分析、评价、监督和检查。实施安全审查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技术知识和标准识别、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保证从早期的设计阶段就把事故危险性降到最低的程度。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近期和远期规划、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工程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综合分析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生产可行性、各种指标的定性与定量的初步分析等,以确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方案是否可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的方式进行。

2) 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结论性意见。

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安全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期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3) 竣工验收审查

竣工验收审查是按照《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安全工程质量及其方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评价。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趋势

所谓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HSMS) ,是由一系列标准来构筑的一套系统,它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安全进行控制的思想,也给也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方法,这种体系,应当是科学的,有效的,能够被接受的,并与企业的其它活动及整体的管理是相容的,同时,它作为一套标准,应该能得到广泛地接受和承认,具有规范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工作进行控制的战略及方法。

随着国际社会对职业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IS09000和IS014000系列标准在各国得到广泛认可与成功实施,考虑到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与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于1996年9月组织召开了国际研讨会,讨论是否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结果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随后,IS0在1997年1月召开的技术工作委员会(TMB) 会议上决定,ISO 目前暂不颁布该类标准,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继续在本国或所在地区发展这一标准,使得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问题成为继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活动。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美国工业协会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1997年澳大利亚/新西兰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草案;日本工业安全协会(JISHA) 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挪威船级社(DNV) 制订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 、挪威船级社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评价系列(OHSAS) ,即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1实施指南》。

1996年我国职业安全代表参加了ISO 组织召开的OHSMS 标准国际研讨会,随后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现改建为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等单位开展了OHSMS 标准研究工作。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制订了《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石油地震队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石油钻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等三个行业标准。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1998)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自IS09000系列标准颁布以来,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制订一套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对于推动组织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及其持续改进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特别是IS09000所引入的管理体系的思想与方法,对于解决众多广泛关注的管理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OHSMS

标准和IS014001在许多方面借鉴了IS09000的管理思想,所以三类标准之间有很强的兼容性。组织可以很容易地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QMS) 、环境管理体系(EMS) 的基础上,引入OHSMS 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些国家和机构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和探索,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在组织内建立由QMS 、EMS 和OHSMS 共同组成的“全面管理体系”,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图1—1) 。 全面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图1—1 全面管理体系框图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想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先要以实施组织职业安全方针为目的,其次是要能够保证这一方针得以有效实施。它不仅应与组织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涉及组织职业安全的一切活动。它要求把组织职业安全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件化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国家经贸委颁布的OHSMS 试行标准由范围、术语和定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三部分组成。核心内容如图1—2所示。

OHSMS 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3. 实施OHSMS 标准的作用

OHSMS 标准的实施对我国的职业安全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推动职业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OHSMS 标准要求组织(包括各类生产组织) 必须对遵守法律、法规做出承诺,并定期进行评审以判断其遵守的情况。另外,OHSMS 标准还要求组织有相应的制度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组织能持续有效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实施OHSMS 标准能够促使组织主动地遵守各项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

持续改进

管理评审

(ACT)4.1总要求

4.6管理评审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计划

(PLAN)

4.5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

和纠正和预防措

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4.5.4审核4.3策划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3目标4.3.40H&S管理方案

检查

(CHECK)

4.4实施和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4.4.3协商和交流

4.4.4文件化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4.4.6运行控制

4.4.7应急预案和响应实施(DO)

图1—2 OHSMS 试行标准基本要素与运行模式

(2) 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由被动行为变为主动行为

OHSMS 标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它将职业安全与组织的管理融为一体,运用市场机制,突破了职业安全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组织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职业安全工作在组织的地位,由被动消极的服从转变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许多组织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然后又要求其相关方进行体系的建立与认证,这样就形成了链式效应,依靠市场推动,使OHSMS 标准全面推广。这种自发的职业安全管理有利于促进组织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 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

目前,职业安全和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日益敏感的话题。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把职业安全和贸易联系起来,并以此为借口设置障碍,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OHSMS 标准采用统一要求,它的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序上消除了贸易壁垒,将是未来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与IS09000、IS014000一样,OHSMS 标准的实施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刻影响,不采用的国家与组织将由此受到消极的影响,逐渐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

OHSMS 标准中重要的一条是组织应做出遵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承诺。组织的生产活动全部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即是满足了OHSMS 标准的基本要求,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加快,我国职业安全标准与愈趋与国际标准接轨。无论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还是针对贸易壁垒的客观存在,实施OHSMS 认证都将是组织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

(4) 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实施OHSMS 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对本组织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使每个员工都参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工作。同时,标准还要求被认证组织要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提高安全意识。所以,一个组织实施OHSMS 标准就会以点带面影响一片,随着OHSMS 标准的推广,将使全民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4. OHSMS标准的适用范围

OHSMS 标准可以适用于所有领域和行业,如制造业、加工业等。它适用于任何组织或部门在特定的生产活动现场进行的任何活动。OHSMS 标准是针对现场的职业安全,而不是针对产品安全和服务安全。

OHSMS 标准是一套适用于进行审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其发展经历了多个几阶段,对标准的解释和理解也有所不同,因此,标准的具体实施应与组织的实际相结合,应适合组织自身的规模和技术发展水平,同样的OHSMS 在不同组织的实施可能千差万别。OHSMS 标准正处在类似于IS09000发展的初期阶段,还缺乏统一的实施方案或案例规范。

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特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容由五大功能块组成,即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而每一功能块又是由若干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有联系的。只有当一个体系或一个系统的所有要素组成一有机的整体,使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时,才能使所建立的体系完成一个特定的功能。这就是通过实施OHSMS 标准的基本要求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路。

要正确地理解和认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一个文件体系,更不能将其理解为传统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 。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然要涉及到与职业安全管理有关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和职能分配,也必须涉及按照管理程序所实施的管理过程控制,更会涉及实施管理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装备、材料、技术和软件等) 支持管理。可以说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就意味着一个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机制在资源支持下的基本形成。随着体系逐步完善,该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机制将得到逐步健全。

OHSMS 标准要求组织制订职业安全方针,并为实现这一方针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从而使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按照认可的体系要求运作;要求组织按照体系规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操作和维护,从而保证操作和维护规范化,满足强制性国际、国内规定和规则的要求,并尽量符合建议的要求。它没有对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任何规定,而是通过要求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来保证其生产活动符合强制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标准。

(1) 系统性

OHSMS 标准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手册。

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组织的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组织最高管理层依靠这两个系统,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全面的系统控制。这与我国过分地依赖于管理执行者平时的主观能动性的传统管理方法有着根本区别。这样既可以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可以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推卸责任。

第三,文件化的管理依据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按照OHSMS 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不仅要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这些方针、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的文件系统。同时,OHSMS 标准又对这些文件的控制提出要求,从而使这一文件系统更加科学化。

第四,OHSMS 标准的逻辑结构为编写职业安全管理手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结构基础。

(2) 先进性

按OHSMS 标准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改善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的一种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该体系把组织活动中的职业安全工作当作一个系统工程问题,来研究确定影响职业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基础上。为了保障安全和健康,对每个要素规定了具体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于一个已建有管理体系的组织,必须严格按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坚持“文件写到的要做到”的原则,才有可能确保体系的有效性。

(3) 预防性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与控制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精髓所在,它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危害辨识评价与控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OHSMS 策划,形成OHSMS 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实现预防为主的目的,并对各种潜在的事故制定应急程序,力图使损失最小化。

组织通过OHSMS 标准的认证,就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样便可以把“三同时”和“职业安全预评价制度”作为组织建立的、和实施OHSMS 标准的前提。因而通过实施OHSMS 标准,将促进组织从过去被动地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转变为主动地去遵守

法律法规,并不断地、主动地去发现和评估自身存在的职业安全问题,制定目标并不断改进。这将完全区别于过去那种被动的管理模式,通过建立OHSMS ,使组织的职业安全真正有效地走上预防为主的轨道。

(4) 全过程控制

OHSMS 标准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引进了系统和过程的概念,即把职业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系统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职业安全问题。从分析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入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在研究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对职业安全的影响时,通常把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危险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和组织的管理有关的危险因素,它可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人的行为评价来解决;另一类是针参加者原材料、工艺过程、设备、设施、产品,研究整个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它通过采取管理上和工程技术上的措施而得以消除或减少。为了有效地控制整个生产活动过程的危险因素,必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及全员参与,才能确保组织的职业安全状况得到改善。

全过程的职业安全管理包括决策、设计、采购、生产过程及辅助过程、售后服务、建立职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员参与的机制等。

(5) 持续改进

OHSMS 标准明确要求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在组织所制定的职业安全方针中应包含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各种资源。这些内容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依据,也是基本保证。同时,在OHSMS 标准中的管理评审要素中又规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过评审使体系日臻完善、改进,使组织的职业安全管理进入一个新水平。

按PDCA 运行模式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就是在职业安全方针的指导下,周而复始地进行体系所要求的“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活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也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技术标准的完善,组织管理者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的提高,而不断地、自觉地加大职业安全工作的力度,强化体系的功能,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第四节 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及任务

一、本课程的学习目的

安全工程是研究人类在生产或生活中,在防御各种灾害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以保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减少物质财富损失为目的的安全技术理论及专业技术手段的综合学科。在学科体系中归属安全科学技术的二级学科之一。它包括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

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部门安全工程及其它三级学科在内的安全科学的技术学科体系。

如果把安全科学视为认识“安全”的系统知识,那么安全技术就是实现“安全”的工艺手段。前者是创造安全知识的研究,回答的是“是什么”与“为什么”;后者是综合利用安全知识于需要研究,回答的是“做什么”和“怎么做”。现代安全的发展早已表明安全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科学的突破和指导,安全科学的深化则需要得到各种安全技术的支持和保证。安全科学与安全技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紧密结合,导致了安全技术科学化和安全科学技术化的发展趋向。安全工程作为指导各种安全技术实现的理论基础,在安全科学技术学科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现代社会中,各行业、各部门所面临的安全方面的问题虽然不尽相同,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共性的问题。例如煤炭、冶金、化工、石油、机械、轻工、纺织、建筑等行业,除各有其特殊的安全问题以外,都存在着通风除尘、排毒净化、机电安全、防火防爆等共性的问题。因此,运用安全科学的观点,对各部门安全工程都有所涉及的基础科学、应用科学的有关部分进行整理提炼,再将各部门生产与管理等环节的客观要求和做法的理论根据进行系统化,就发展成为当今的“安全工程”。尽管作为新兴的技术科学的安全工程有其明确的应用目的,但与创造性地解决具体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创造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生产模型的应用安全技术科学相比,它的特点则是以安全基础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研究安全技术中共同的理论问题,目的在于揭示安全技术一般规律,直接指导安全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因而它是安全基础科学转变为直接生产力的桥梁,是现代安全科学中最活跃、最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

安全工程的研究范围遍及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 、生活领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与家庭安全等) 和生存领域(工业污染控制与治理、灾变的控制和预防) 。它的研究对象是广泛存在于其研究范围之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通过研究分析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内在联系和作用规律,探寻防止灾害和事故的有效措施,以达到控制事故、保证安全之目的。在研究和发展安全工程时所遵循的控制危险因素作用的基本原则、时间防护原则、距离防护的原则、屏蔽原则、坚固原则、设置薄弱环节原则、闭锁原则、取代操作人员原理和警告及报警原则。

安全工程是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体科学的跨门类综合性学科。它以数学、力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等学科为基础理论,以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安全行为科学、安全心理学、可靠性工程学、毒理学等学科为应用基础理论,并结合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生产技术及安全技术知识,对人、物以及人与物关系进行与“安全”相关的分析研究,并最终形成在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灾害与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警、安全评价认证等多方面的“安全”的实现技术理论及其实施方法体系。

二、本课程的学习任务

安全工程及安全科学是一门综合的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学科,任何技术和科学的应用都会涉及到安全问题。要达到本门课程的学习目的,必须明确本课程的学习任务,注重学习方法。就学习要求和任务而言,有以下几点:

(1) 明确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思想。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线索是围绕安全工程的主要内容,强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从设计到生产,从使用到管理,从国家的安全法律到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地讲述了发现、预防、控制危险的原理与方法。学习时应注重掌握安全工程的基本内容、基础理论、基本方法。

(2) 掌握安全工程的学的研究方法及应用。掌握如何应用一些基本的安全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研究具体的实际问题,以及掌握如何对实际的安全系统进行优化,提高设计、生产、工作及系统的安全水平。

(3) 重视对相关内容学习的深化。本门课程是对安全工程的一个系统介绍,内容较广泛且浅显,不同的学习对象针对所学专业,应有重点的对相关内容深入学习,参考有关资料,将安全技术和理论融入所学专业知识,这样才能体现学习本门课程的价值。

思考题

1. 叙述安全工程研究的对象及基本内容。

2. 简述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及范围。

3. 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规的含义、作用及制定依据。

4. 说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5. 简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其主要内容。

6. 简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五项基本制度。

7. 简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思想。

8. 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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