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
2、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3、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并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是聘用审查人员进行专家会审。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应采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方式,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审查人员专家会审方式。
二、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1、审查机构暂由省水利厅在流域机构下属及省内现有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中明确和认定。申请单位属市、县下属单位的,应经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确定,其他单位直接报省水利厅确定。审查机构可承接的业务范围:
(1)具有水利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所有类型和等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2)具有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等类型的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所具备类型所有等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3)具有水利行业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所有类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4)具有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等类型的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所具备类型中型(含中型)及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5)水利行业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暂不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
2、审查人员由所在单位报经省水利厅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查人员所在单位为市、县下属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申请,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确定;其他由所在单位直接将申请资料报省水利厅审查。审查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勘测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审查人员分为主审人和参审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时应明确。
具有甲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审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审查、咨询等工作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总)参加过三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参审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规划设计工作经历,并参加过一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具有乙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审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总)参加过三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参审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所需专业规划设计工作经历,并参加过一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主审人应当是注册工程师;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主审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参审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4)审查人员应当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有关施工图审查制度、国家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5)对施工及有关特殊专业审查人员,省水利厅可在审查机构以外进行认定,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审查人员不得为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
三、审查程序
1、委托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法人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专家会审方式审查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省水利厅确认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主审人和各专业参审人,成立审查专家组开展工作。为利于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施工人员可参加施工图专家会审。
2、大型项目施工图审查可以根据施工图的出图计划分批、分阶段进行。设计单位应按照出图计划按时将施工图送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送审或组织会审。
3、每批施工图审查时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常不超过下列时限: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勘、论证分析的建设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4、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松自身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执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切实做好各项经济技术方案的优化和比较,节省工程投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降低工程成本。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中,应列出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用量表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方便审查。切实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
5、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备齐以下材料送审:
(1)全套施工图纸(三份),包括总体全面性图纸、建筑物分部性图纸、有关重要结构的局部性图纸;
(2)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3)工程勘测成果报告;
(4)设计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依据、设计资料、设计参数、设计假定、荷载组合、设计方法、计算的边界条件、计算软件名称、计算成果分析等内容,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计算书;
(5) 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复印件;
(6)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6、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应形成《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连同经审查机构盖章或会审专家签字的全套施工图(两份)提交给项目法人。审查报告应当有项目主审人及各专业的参审人签字,机构审查的还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当施工图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时,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并将所有送审材料退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重新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首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作为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参考。
7、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如有重大不同意见时,应首先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查。
8、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本意见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报送原审查机构或专家重新审查。
四、审查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基本要求: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勘测、水文基础资料采用是否正确,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等;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洪、环保、抗震、消防、安全、卫生和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2)建筑物的抗震、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稳定安全性;各类边坡安全稳定性;
(3)建筑物和基础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4)基础处理是否满足渗流控制(包括渗透稳定和控制渗流量)、静力和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5)建筑物的消能防冲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6)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
(7)管理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8)施工导流和降排水设计、支护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五、责任与义务
1、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项目法人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测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3、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规范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被委托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取消会审专家组人员的审查资格。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在勘测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省水利厅将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审查资格的处罚。
六、其他事项
1、施工图审查工作属于技术性服务,所需经费应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投资中列支。具体收费标准暂参照《关于重新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5〕10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待水利部明确或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取费标准后调整。采用专家会审的,项目法人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按照工作量和技术复杂程度,给予审查人员适当的咨询审查报酬。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供审查后的施工图作为依据,供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3、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已开工的在建水利工程,未付诸实施的施工图应参照本意见开展专家会审。
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
2、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3、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并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是聘用审查人员进行专家会审。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应采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方式,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审查人员专家会审方式。
二、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1、审查机构暂由省水利厅在流域机构下属及省内现有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中明确和认定。申请单位属市、县下属单位的,应经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确定,其他单位直接报省水利厅确定。审查机构可承接的业务范围:
(1)具有水利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所有类型和等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2)具有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等类型的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所具备类型所有等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3)具有水利行业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所有类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4)具有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等类型的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可以承接所具备类型中型(含中型)及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5)水利行业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暂不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
2、审查人员由所在单位报经省水利厅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查人员所在单位为市、县下属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申请,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确定;其他由所在单位直接将申请资料报省水利厅审查。审查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勘测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审查人员分为主审人和参审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时应明确。
具有甲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审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审查、咨询等工作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总)参加过三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参审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规划设计工作经历,并参加过一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具有乙级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审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总)参加过三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参审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所需专业规划设计工作经历,并参加过一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主审人应当是注册工程师;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主审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参审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4)审查人员应当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有关施工图审查制度、国家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5)对施工及有关特殊专业审查人员,省水利厅可在审查机构以外进行认定,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审查人员不得为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
三、审查程序
1、委托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法人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专家会审方式审查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省水利厅确认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主审人和各专业参审人,成立审查专家组开展工作。为利于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施工人员可参加施工图专家会审。
2、大型项目施工图审查可以根据施工图的出图计划分批、分阶段进行。设计单位应按照出图计划按时将施工图送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送审或组织会审。
3、每批施工图审查时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常不超过下列时限: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勘、论证分析的建设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4、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松自身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执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切实做好各项经济技术方案的优化和比较,节省工程投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降低工程成本。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中,应列出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用量表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方便审查。切实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
5、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备齐以下材料送审:
(1)全套施工图纸(三份),包括总体全面性图纸、建筑物分部性图纸、有关重要结构的局部性图纸;
(2)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3)工程勘测成果报告;
(4)设计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依据、设计资料、设计参数、设计假定、荷载组合、设计方法、计算的边界条件、计算软件名称、计算成果分析等内容,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计算书;
(5) 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复印件;
(6)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6、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应形成《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连同经审查机构盖章或会审专家签字的全套施工图(两份)提交给项目法人。审查报告应当有项目主审人及各专业的参审人签字,机构审查的还应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当施工图经审查不符合要求时,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并将所有送审材料退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或会审专家组重新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首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作为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参考。
7、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如有重大不同意见时,应首先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查。
8、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本意见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报送原审查机构或专家重新审查。
四、审查内容
1、施工图审查的基本要求: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勘测、水文基础资料采用是否正确,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等;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洪、环保、抗震、消防、安全、卫生和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2)建筑物的抗震、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稳定安全性;各类边坡安全稳定性;
(3)建筑物和基础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4)基础处理是否满足渗流控制(包括渗透稳定和控制渗流量)、静力和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5)建筑物的消能防冲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6)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
(7)管理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8)施工导流和降排水设计、支护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五、责任与义务
1、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项目法人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测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3、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规范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被委托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取消会审专家组人员的审查资格。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在勘测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省水利厅将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审查资格的处罚。
六、其他事项
1、施工图审查工作属于技术性服务,所需经费应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投资中列支。具体收费标准暂参照《关于重新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房〔2005〕10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待水利部明确或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取费标准后调整。采用专家会审的,项目法人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按照工作量和技术复杂程度,给予审查人员适当的咨询审查报酬。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供审查后的施工图作为依据,供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3、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已开工的在建水利工程,未付诸实施的施工图应参照本意见开展专家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