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美国金融市场顺利发挥作用是非常难的,最适合的例子应该就是在美国很难实现众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经过3年多的商讨,最近公布了真正的众筹的最终版规则。但是,即使是这个新框架也不足以将众筹以世界水平推进。
真正的众筹也就是股份众筹,不是像原来一样经由风险投资和投资银行,而是将刚刚起步企业的股份直接在线卖给很多小规模股东。
众筹为什么无法成为主流呢?
使用众筹的话,以往不被银行认可的事业起步资金就能够快速地从支持者那里筹措到。这确实是一件让人兴奋激动的事儿。美国以外的管制当局持支持态度的居多,一些甚至已经有专门的平台在运作众筹。例如,荷兰的Symbid,英国的Crowdcube都是在2011年创办的。
但是,要是没有合适且革新的金融管制方法的话,众筹在世界市场上不是主流的现状就仍然不会改变。
对众筹进行管制的当局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一个被广泛信任的经济模型,人们一般是不会去想它是否有可能为人所操作或借助它实施欺骗这一侧面的。经济学家通常也只解释对人们来说合理实在的一面,无视自相矛盾的部分,结果就导致众筹外包的亏损风险受到过度消极的评价。
这个风险并不是要被判刑坐牢那样明显的诈骗,而是发生于一些微小的环节。实施者巧妙地将其事业计划的缺陷从容易受骗的门外汉支持者的面前避开,或者让支持者勉勉强强接受这项缺陷,或者用极小的文字标注出来。
在乔治·阿克洛夫和我一起写的《网络钓鱼:操纵欺骗经济学》的经济理论当中论述了必须要考虑非良心行为。在一边面临激烈竞争压力一边创业之际,不足以达到违法程度的个人的不诚实在系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怎样排除错误信息?
SEC制定的的众筹新规则很复杂,这是因为它所面临的问题很复杂。
众筹最大的特征是将信息扩散给无数个人知道。能够理解商业重大进展机会的人就能够将信息扩散开来。
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在1945年指出“如果个人拥有独特的、且能够在某种特定情况或场所中得以利用的信息,他将比其他人更具有优先权。”问题是,真正关于“独特信息”的合约往往伴随着欺瞒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重视实在的信息公开的管制框架。
让SEC负责众筹平台的规则制定的这一年,也就是2012年,美国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刚刚创立的企业在一年内不能筹措10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这个规定是一大失误,有必要在新法律中得到修改。100万美元远远是不够的,设置这个上限的话,众筹只能被限制在一些小创意当中吧。
在SEC制定的规则中有能够有效防止假冒的条款。值得特别提出来的是,众筹平台必须具备交流频道,能供投资者间交换信息,也就可以针对提供的信息同股票发行者交换意见。
而且,提供平台的中介者应当引进监视系统,保护投资者不被提供虚假评论的托儿蒙骗。此外,SEC和其他管制当局也应该让中介者开发出一个能摘选评论记录、诽谤重伤等内容的平台吧。
说到底,金融系统在整体上来说能否成立就取决于是否持有信用和自信。因此,在将众筹推到世界规模之际,必须从一开始就阻止诈欺性的众筹。希望管制当局尽早制定正确的规则,越早越有效。
让美国金融市场顺利发挥作用是非常难的,最适合的例子应该就是在美国很难实现众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经过3年多的商讨,最近公布了真正的众筹的最终版规则。但是,即使是这个新框架也不足以将众筹以世界水平推进。
真正的众筹也就是股份众筹,不是像原来一样经由风险投资和投资银行,而是将刚刚起步企业的股份直接在线卖给很多小规模股东。
众筹为什么无法成为主流呢?
使用众筹的话,以往不被银行认可的事业起步资金就能够快速地从支持者那里筹措到。这确实是一件让人兴奋激动的事儿。美国以外的管制当局持支持态度的居多,一些甚至已经有专门的平台在运作众筹。例如,荷兰的Symbid,英国的Crowdcube都是在2011年创办的。
但是,要是没有合适且革新的金融管制方法的话,众筹在世界市场上不是主流的现状就仍然不会改变。
对众筹进行管制的当局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一个被广泛信任的经济模型,人们一般是不会去想它是否有可能为人所操作或借助它实施欺骗这一侧面的。经济学家通常也只解释对人们来说合理实在的一面,无视自相矛盾的部分,结果就导致众筹外包的亏损风险受到过度消极的评价。
这个风险并不是要被判刑坐牢那样明显的诈骗,而是发生于一些微小的环节。实施者巧妙地将其事业计划的缺陷从容易受骗的门外汉支持者的面前避开,或者让支持者勉勉强强接受这项缺陷,或者用极小的文字标注出来。
在乔治·阿克洛夫和我一起写的《网络钓鱼:操纵欺骗经济学》的经济理论当中论述了必须要考虑非良心行为。在一边面临激烈竞争压力一边创业之际,不足以达到违法程度的个人的不诚实在系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怎样排除错误信息?
SEC制定的的众筹新规则很复杂,这是因为它所面临的问题很复杂。
众筹最大的特征是将信息扩散给无数个人知道。能够理解商业重大进展机会的人就能够将信息扩散开来。
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在1945年指出“如果个人拥有独特的、且能够在某种特定情况或场所中得以利用的信息,他将比其他人更具有优先权。”问题是,真正关于“独特信息”的合约往往伴随着欺瞒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重视实在的信息公开的管制框架。
让SEC负责众筹平台的规则制定的这一年,也就是2012年,美国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刚刚创立的企业在一年内不能筹措10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这个规定是一大失误,有必要在新法律中得到修改。100万美元远远是不够的,设置这个上限的话,众筹只能被限制在一些小创意当中吧。
在SEC制定的规则中有能够有效防止假冒的条款。值得特别提出来的是,众筹平台必须具备交流频道,能供投资者间交换信息,也就可以针对提供的信息同股票发行者交换意见。
而且,提供平台的中介者应当引进监视系统,保护投资者不被提供虚假评论的托儿蒙骗。此外,SEC和其他管制当局也应该让中介者开发出一个能摘选评论记录、诽谤重伤等内容的平台吧。
说到底,金融系统在整体上来说能否成立就取决于是否持有信用和自信。因此,在将众筹推到世界规模之际,必须从一开始就阻止诈欺性的众筹。希望管制当局尽早制定正确的规则,越早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