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1
1、幼儿园工作人员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病、事假3天内由园领导审批; 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处审批。病假必须持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并按医生建议,视情批假。
3、倒班或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临时请假者自行在本班内调整好后再按程序请假(班长签字后由园办批准) 。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 全天班期间不允许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间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顶班教师按请假者日工资的50%予以补助; 开学、期末及大型活动期间请假按日工资的3倍予以扣除。
5、请假人员休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并按日工资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 以上扣除当月工资。矿工7天(含) 以上的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6、教职工的产假,婚假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直系亲属丧假省内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关工资待遇规定:
(1)请病、事假者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含) ,扣除相应工资;10天以上者,除扣(含) 请假期间工资外,再扣除期末当月工资的50%。
(2)住院治疗需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发月工资总额的50%,2个月(含) 以内发月工资总额的40%。
(3)3个月以上,视情处理; 连续事假10天(含) 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2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并不再办理各类保险(正常产假除外) 。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2
1. 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 请假范围: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 、产假、婚假、丧假等。
3. 请假程序: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 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 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 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 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 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 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 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 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管理,明确教职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建立优良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对请假的类别、时限、程序、要求、待遇等进行规范,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要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汇总登记册》(附件一) ,月末公示,学期末汇总考核,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考核档案。考勤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岗位) 晋升、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
1. 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必须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附件二) ,注明请假起讫时间、联系方式,
并协调安排好本人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2. 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镇教育中心校校长 批准。市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 镇教育中心校、市属学校校长请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内必须报市局负责管理的相应副局长(副书记) 批准。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市属学校副校长5天以内由镇教育中心校或市属学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基层单位批准后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4.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请假并获单位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回岗,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销假。
5. 凡报上一级审批备案的,下一级应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三、请假的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丧假、产(孕) 假、事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私出境等。
1. 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会议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协调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2. 病假: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持有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城区学校一律持高邮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在15天以上者应持高邮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单位可以要求请假人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
3. 婚假: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 ,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去世时可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丧假1~3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有关费用自理。
5. 产(孕) 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双休日、法定假日) 。如产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1
1、幼儿园工作人员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病、事假3天内由园领导审批; 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处审批。病假必须持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并按医生建议,视情批假。
3、倒班或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临时请假者自行在本班内调整好后再按程序请假(班长签字后由园办批准) 。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 全天班期间不允许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间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顶班教师按请假者日工资的50%予以补助; 开学、期末及大型活动期间请假按日工资的3倍予以扣除。
5、请假人员休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并按日工资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 以上扣除当月工资。矿工7天(含) 以上的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6、教职工的产假,婚假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直系亲属丧假省内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关工资待遇规定:
(1)请病、事假者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含) ,扣除相应工资;10天以上者,除扣(含) 请假期间工资外,再扣除期末当月工资的50%。
(2)住院治疗需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发月工资总额的50%,2个月(含) 以内发月工资总额的40%。
(3)3个月以上,视情处理; 连续事假10天(含) 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2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并不再办理各类保险(正常产假除外) 。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2
1. 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 请假范围: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 、产假、婚假、丧假等。
3. 请假程序: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 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 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 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 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 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 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 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 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管理,明确教职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建立优良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对请假的类别、时限、程序、要求、待遇等进行规范,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要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汇总登记册》(附件一) ,月末公示,学期末汇总考核,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考核档案。考勤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岗位) 晋升、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
1. 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必须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附件二) ,注明请假起讫时间、联系方式,
并协调安排好本人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2. 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镇教育中心校校长 批准。市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 镇教育中心校、市属学校校长请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内必须报市局负责管理的相应副局长(副书记) 批准。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市属学校副校长5天以内由镇教育中心校或市属学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基层单位批准后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4.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请假并获单位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回岗,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销假。
5. 凡报上一级审批备案的,下一级应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三、请假的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丧假、产(孕) 假、事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私出境等。
1. 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会议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协调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2. 病假: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持有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城区学校一律持高邮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在15天以上者应持高邮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单位可以要求请假人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
3. 婚假: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 ,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去世时可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丧假1~3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有关费用自理。
5. 产(孕) 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双休日、法定假日) 。如产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