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一, 井巷部分
1、测量验收的数量与质量数据必须准确,并以规定的月底截止日期总验收
数字为准予以呈报。严禁估算和弄虚作假,不得预报、隐瞒、多报。
2、因某种原因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必须规定限期做好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1).无审批计划及设计而施工的 ;
(2).未经技术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 ;
(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还在继续施工的 ;
(4).应返工修整而尚未修整合格的 (返修量不计进尺) ;
(5).回采设计界线以外的作用量和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作业量。
4、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定为可修品、次品、废品。
(1).可修品:施工虽未达到设计规格,但经过返工修整后,可以达到要求的;
(2).次品:施工超出了设计规格,并又不在验收标准允许限差内的,施工误差限值以外的超挖部分不报任务;
(3).废品:不按计划和设计要求施工和错误施工,而今后又不能得以利用的。
5、巷道掘进质量的验收标准,列于表1—1
表1-1 巷道掘进施工质量误差
(2)巷道方向偏差局部连续长度3米以上超上表极限标准时,或严重影响安全或使用的部位,必须经过返修合格后,方予验收。
6、竖井、天(溜)井掘进质量验收标准
(1).竖井、天井、溜井进尺验收以米为单位,取至厘米;
(2).竖井的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值,超挖不得大于0.15米
(3).天井、溜井的中心线至周帮得距离不得小于设计0.1米,超挖不得大于0.2米。
7、井下各种峒室掘进质量的验收标准
(1).各种峒室工程验收按体积计算,并以所在巷道的巷道设计断面换算进尺;
(2).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值(长、宽、高),超挖不得大于设计规定0.2米,负差按可修品返工整修后验收;
(3).特殊要求的峒室工程,按设计提出的允许误差限值执行;
(4).超过验收标准或设计特定允许差的开凿部分,均不得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工程作业量计入。
8、采矿量的验收标准
(1).凡是设计采幅外的废石量,均不得计入采矿任务,但验收时应予计算,并以此计算矿石贫化率(此项要求亦适用于露天矿和砂矿);
(2).采矿量验收应按季、年进行总算,结算的体积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9、充填量的验收以计量数字或测量验收数据为标准。 10、中深孔、深孔的验收标准
(1).钻机位置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0.1米;
(2).孔位方向及倾角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1º30´; (3).孔深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0.5米。
注:验收测量结束应绘制实测图,提供设计者分析,判断是否满足爆破要求和作补孔的决策依据。
二、露天部分
1、露天测量验收必须有专用的记录簿和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根据计算成果建立专用管理台帐。
2、矿岩验收测量包括下列内容: (1).采剥区域的岩土剥离工程量;
(2).矿石的采出量、废石量、矿石损失量;
(3).分台阶的各次爆破量,分挖掘设备的作业量; (4).采剥场地的零散岩石堆及贮矿堆的临时储矿量; (5).爆堆结存矿石和岩石量;
(6).所有贮矿地段的矿堆、矿槽、矿场等的贮矿结存量; (7).矿石的运出量、排土(石)场的废石量等。
3、露天采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采剥设计、计划执行,严格控制开采的最终境界、滑坡处理境界及采掘计划进度线,做到帮齐底平,各水平分层不得有0.5米以上的台阶,爆堆、岩根要限期处理,否则不予结算或作相应处罚。
4、矿、岩量验收测量可按单次爆区结算,或按旬、半月、月采剥计划进度进行结算。
为消除验收测量中的误差积累,一般应按季、或半年、或年度进行一次验收测量总算,从而达到总量的平衡。
5、计算采剥矿、岩量时,图面上的面积量算一般采用求积仪法,有条件时可采用电脑绘图、成图软件计算等先进方法。图上的面积测定,必须独立量测两次,两次测定值的面积较差不得超过测定值的0.5%,符合要求时取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6、计算体积时,应根据测量对象的形体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 7、计算采出矿、岩石量时所采用的参数值,如矿岩种类、级别、比重及松散系数,应经过多次测定。
8、矿、岩的验收量,其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验收量的允许误差
9、每年度或半年对矿、岩采出量,必须按图纸作一次复核性的总计算,总算结果与按月计算累计数相差,应符合表2-2的要求。
表2-2
年度或半年复核总算允许相差
双利铁矿矿山部测量组
2009年7月
测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一, 井巷部分
1、测量验收的数量与质量数据必须准确,并以规定的月底截止日期总验收
数字为准予以呈报。严禁估算和弄虚作假,不得预报、隐瞒、多报。
2、因某种原因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必须规定限期做好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1).无审批计划及设计而施工的 ;
(2).未经技术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 ;
(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还在继续施工的 ;
(4).应返工修整而尚未修整合格的 (返修量不计进尺) ;
(5).回采设计界线以外的作用量和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作业量。
4、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定为可修品、次品、废品。
(1).可修品:施工虽未达到设计规格,但经过返工修整后,可以达到要求的;
(2).次品:施工超出了设计规格,并又不在验收标准允许限差内的,施工误差限值以外的超挖部分不报任务;
(3).废品:不按计划和设计要求施工和错误施工,而今后又不能得以利用的。
5、巷道掘进质量的验收标准,列于表1—1
表1-1 巷道掘进施工质量误差
(2)巷道方向偏差局部连续长度3米以上超上表极限标准时,或严重影响安全或使用的部位,必须经过返修合格后,方予验收。
6、竖井、天(溜)井掘进质量验收标准
(1).竖井、天井、溜井进尺验收以米为单位,取至厘米;
(2).竖井的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值,超挖不得大于0.15米
(3).天井、溜井的中心线至周帮得距离不得小于设计0.1米,超挖不得大于0.2米。
7、井下各种峒室掘进质量的验收标准
(1).各种峒室工程验收按体积计算,并以所在巷道的巷道设计断面换算进尺;
(2).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值(长、宽、高),超挖不得大于设计规定0.2米,负差按可修品返工整修后验收;
(3).特殊要求的峒室工程,按设计提出的允许误差限值执行;
(4).超过验收标准或设计特定允许差的开凿部分,均不得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工程作业量计入。
8、采矿量的验收标准
(1).凡是设计采幅外的废石量,均不得计入采矿任务,但验收时应予计算,并以此计算矿石贫化率(此项要求亦适用于露天矿和砂矿);
(2).采矿量验收应按季、年进行总算,结算的体积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9、充填量的验收以计量数字或测量验收数据为标准。 10、中深孔、深孔的验收标准
(1).钻机位置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0.1米;
(2).孔位方向及倾角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1º30´; (3).孔深与设计比较,不应超过±0.5米。
注:验收测量结束应绘制实测图,提供设计者分析,判断是否满足爆破要求和作补孔的决策依据。
二、露天部分
1、露天测量验收必须有专用的记录簿和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根据计算成果建立专用管理台帐。
2、矿岩验收测量包括下列内容: (1).采剥区域的岩土剥离工程量;
(2).矿石的采出量、废石量、矿石损失量;
(3).分台阶的各次爆破量,分挖掘设备的作业量; (4).采剥场地的零散岩石堆及贮矿堆的临时储矿量; (5).爆堆结存矿石和岩石量;
(6).所有贮矿地段的矿堆、矿槽、矿场等的贮矿结存量; (7).矿石的运出量、排土(石)场的废石量等。
3、露天采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采剥设计、计划执行,严格控制开采的最终境界、滑坡处理境界及采掘计划进度线,做到帮齐底平,各水平分层不得有0.5米以上的台阶,爆堆、岩根要限期处理,否则不予结算或作相应处罚。
4、矿、岩量验收测量可按单次爆区结算,或按旬、半月、月采剥计划进度进行结算。
为消除验收测量中的误差积累,一般应按季、或半年、或年度进行一次验收测量总算,从而达到总量的平衡。
5、计算采剥矿、岩量时,图面上的面积量算一般采用求积仪法,有条件时可采用电脑绘图、成图软件计算等先进方法。图上的面积测定,必须独立量测两次,两次测定值的面积较差不得超过测定值的0.5%,符合要求时取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6、计算体积时,应根据测量对象的形体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 7、计算采出矿、岩石量时所采用的参数值,如矿岩种类、级别、比重及松散系数,应经过多次测定。
8、矿、岩的验收量,其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验收量的允许误差
9、每年度或半年对矿、岩采出量,必须按图纸作一次复核性的总计算,总算结果与按月计算累计数相差,应符合表2-2的要求。
表2-2
年度或半年复核总算允许相差
双利铁矿矿山部测量组
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