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

治理商业贿赂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商业贿赂案件可能涉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对应关系比较复杂。哪类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哪类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向哪个机关移送,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此认识不清,掌握不准,往往一律移送,既降低了工商机关的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具有对应关系。例如,给予财物方涉嫌行贿罪的,接受财物方就涉嫌受贿罪;给予财物方涉嫌对单位行贿的,接受财物方就涉嫌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称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称国有性质单位)。其中,非国有性质单位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二、移送标准

商业贿赂案件分为不用移送的案件和符合条件移送的案件两类。

(一)不用移送的案件。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有两类商业贿赂案件不用移送,工商机关可以直接处理:一类是自然人对非国有性质单位行贿,另一类是单位对非国有性质单位行贿。在这两种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均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两类商业贿赂案件属于不用移送的案件。

(二)符合条件移送的案件。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追诉标准或立案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应当移送。 第一,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0万以上不满2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涉嫌受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二,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有性质单位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性质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类案件中,犯罪主体均须具有犯罪故意。

三、受移送部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两种具体罪名的,按分工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对于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治理商业贿赂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商业贿赂案件可能涉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对应关系比较复杂。哪类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哪类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向哪个机关移送,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此认识不清,掌握不准,往往一律移送,既降低了工商机关的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具有对应关系。例如,给予财物方涉嫌行贿罪的,接受财物方就涉嫌受贿罪;给予财物方涉嫌对单位行贿的,接受财物方就涉嫌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称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称国有性质单位)。其中,非国有性质单位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二、移送标准

商业贿赂案件分为不用移送的案件和符合条件移送的案件两类。

(一)不用移送的案件。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有两类商业贿赂案件不用移送,工商机关可以直接处理:一类是自然人对非国有性质单位行贿,另一类是单位对非国有性质单位行贿。在这两种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均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两类商业贿赂案件属于不用移送的案件。

(二)符合条件移送的案件。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追诉标准或立案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应当移送。 第一,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0万以上不满2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涉嫌受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二,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有性质单位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性质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此类案件的移送标准是: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类案件中,犯罪主体均须具有犯罪故意。

三、受移送部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两种具体罪名的,按分工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对于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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