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继续保留的一些过渡税收优惠
政策
一、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主要还保留的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随军家属就业;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8、城镇退役士兵就业;9、失业人员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主要还保留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主要有: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也就是福利企业);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免税优惠政策需要做备案登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报批)
三、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的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残疾人证》、
《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盖章)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应税服务:(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
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3)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证明;(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一)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3)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应报送的资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不出具)原件和复印件;(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管道运输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实施管道运输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营改增”后继续保留的一些过渡税收优惠
政策
一、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主要还保留的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随军家属就业;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8、城镇退役士兵就业;9、失业人员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广告服务外),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主要还保留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主要有: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也就是福利企业);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免税优惠政策需要做备案登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报批)
三、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的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残疾人证》、
《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盖章)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应税服务:(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
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3)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证明;(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一)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3)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应报送的资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不出具)原件和复印件;(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管道运输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实施管道运输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