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委会 村(居) 小组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 “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为空。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镇居民)”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是”,未领取的填“否”。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填写。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存活状况”:填写“存活”或“死亡”。

“死/残年月”:填写死亡或伤残的年月。如1968年5月死亡,填写1968年5月或“1968.5”。 “死亡确认单位”:只对“存活状况”为“死亡”的子女填写。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三种情况之一。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6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60年6月”或“1960.6”。 “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只对“存活状况”为“存活”的子女填写。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

“家庭地址”:城镇的填写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农村的只填写门牌号。 “联系电话”:据实填写。没有填“无”。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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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 “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为空。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镇居民)”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是”,未领取的填“否”。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填写。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存活状况”:填写“存活”或“死亡”。

“死/残年月”:填写死亡或伤残的年月。如1968年5月死亡,填写1968年5月或“1968.5”。 “死亡确认单位”:只对“存活状况”为“死亡”的子女填写。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三种情况之一。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6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60年6月”或“1960.6”。 “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只对“存活状况”为“存活”的子女填写。根据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据实填写,有多种残疾的填写等级最严重的一种类型。

“家庭地址”:城镇的填写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农村的只填写门牌号。 “联系电话”:据实填写。没有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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