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

理办法(修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 激发创新热情,促进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专项奖励、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国家拨款、学校经费投入、学费收入、科研经费资助和社会捐助以及其他相关资金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4年秋季入学以后的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在学期间不能重复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具体评定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见表1,奖励比例将根据国家实际拨款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评定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执行。

表1 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生类别 等级 奖励金额(元/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8000 10%

二等 14000 50%

三等 12000 4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000 20%

二等 8000 50%

三等 6000 30% 第九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标准及奖励对象。

优秀生源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秀硕士生生源,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优秀生源奖学金标准

等级 金额(元) 奖励对象

一等 10000 著名高校优秀推免生

二等 6000 1.其他优秀推免生 2.入学成绩排名在前10%以内的统考生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后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根据评定等级按学期发放;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研究生如有欠缴学费的,学校将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学费后发放剩余奖学金。

(四)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奖学金:

1.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

2. 擅自离校时间累计达到两周者;

3.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奖学金;

4.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者。

(五)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从查实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第二次评定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 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

4. 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5.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六)获准转学院(部) 、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学金不变。

(七)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也不参与硕士阶段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岗位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三条 岗位助学金的设置及管理。

(一)学校设置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研究生通过助教、助管、助研(简称“三助”)工作获得岗位助学金。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由学校出资,助研岗位助学金由导师出资。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完成相应岗位规定的职责。

(二)“三助”岗位的设置。

1.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学期设置。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个助教岗位;同一教师设置的助教岗位最多不超过2个。

2.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根据各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包括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其他岗位的管理助理和临时助管岗位。

3.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设置。

(三)“三助”岗位助学金标准。

1. 助教岗位津贴按30元/学时标准设置,按实际的学时计算。

2. 助管岗位津贴按每岗500元/月标准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 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而定。

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助研工作,并可获得相应的助研岗位津贴,具体标准见表3,表3所列标准为导师最低资助标准,学校鼓励导师根据博士生参与科研的情况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学科门类进行配套资助,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的专门帐户。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情况,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资助标准为200-600元/月。

表3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及配套方案

学科门类 博士生基本科研津贴 (元/年) 学校配套标准 (元/年) 导师资助标准 (元/年)

理工科 4000 6000 6000

其他学科 4000 3000 3000 (四) “三助”岗位的管理。

1. 助教、助管岗位由学校在每学期末审定并公布。研究生在每学期初向设岗单位申请,由设岗单位统一聘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并停发其岗位酬金。

2.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主聘任、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 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导师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包括科研创新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文体活动奖学金等,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评定组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奖助学金有关政策。各院(部)成立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评定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统筹统支,并由学校实施专项管理。凡学校用于研究生奖助金的经费先进入研究生奖助金专项经费,再由该专项经费统一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关于研究生奖助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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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修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 激发创新热情,促进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专项奖励、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国家拨款、学校经费投入、学费收入、科研经费资助和社会捐助以及其他相关资金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4年秋季入学以后的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在学期间不能重复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具体评定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见表1,奖励比例将根据国家实际拨款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评定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执行。

表1 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生类别 等级 奖励金额(元/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8000 10%

二等 14000 50%

三等 12000 4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000 20%

二等 8000 50%

三等 6000 30% 第九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标准及奖励对象。

优秀生源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秀硕士生生源,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优秀生源奖学金标准

等级 金额(元) 奖励对象

一等 10000 著名高校优秀推免生

二等 6000 1.其他优秀推免生 2.入学成绩排名在前10%以内的统考生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后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根据评定等级按学期发放;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二)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研究生如有欠缴学费的,学校将从奖学金中一次性扣除学费后发放剩余奖学金。

(四)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奖学金:

1.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

2. 擅自离校时间累计达到两周者;

3.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奖学金;

4.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者。

(五)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从查实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第二次评定时取消其申请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 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

4. 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5.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六)获准转学院(部) 、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学金不变。

(七)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也不参与硕士阶段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岗位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三条 岗位助学金的设置及管理。

(一)学校设置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研究生通过助教、助管、助研(简称“三助”)工作获得岗位助学金。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由学校出资,助研岗位助学金由导师出资。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完成相应岗位规定的职责。

(二)“三助”岗位的设置。

1.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学期设置。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个助教岗位;同一教师设置的助教岗位最多不超过2个。

2.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根据各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包括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其他岗位的管理助理和临时助管岗位。

3.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设置。

(三)“三助”岗位助学金标准。

1. 助教岗位津贴按30元/学时标准设置,按实际的学时计算。

2. 助管岗位津贴按每岗500元/月标准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 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而定。

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助研工作,并可获得相应的助研岗位津贴,具体标准见表3,表3所列标准为导师最低资助标准,学校鼓励导师根据博士生参与科研的情况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学科门类进行配套资助,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的专门帐户。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情况,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资助标准为200-600元/月。

表3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及配套方案

学科门类 博士生基本科研津贴 (元/年) 学校配套标准 (元/年) 导师资助标准 (元/年)

理工科 4000 6000 6000

其他学科 4000 3000 3000 (四) “三助”岗位的管理。

1. 助教、助管岗位由学校在每学期末审定并公布。研究生在每学期初向设岗单位申请,由设岗单位统一聘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并停发其岗位酬金。

2.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主聘任、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 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导师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包括科研创新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文体活动奖学金等,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评定组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制定奖助学金有关政策。各院(部)成立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评定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统筹统支,并由学校实施专项管理。凡学校用于研究生奖助金的经费先进入研究生奖助金专项经费,再由该专项经费统一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关于研究生奖助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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