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宪法的实施论文

推进宪法的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个重大任务之一

引言:对中国共产党来说,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是不平凡的四天,因为就在这四天里,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本次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此次会议和通过的《决定》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依宪治国;宪法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恰如当初的改革开放一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这里,笔者想谈谈《决定》中提到的六大任务之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

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的实施被提到很高的层面,突出了其重要性。

回顾我国宪法走过的历程: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起,经历75宪法和78宪法,到1982年以及之后的四次修改,我国的宪法一直处于不断被完善的状态。然而,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实施力度却并未像宪法的地位那样大。许多宪法条文都是处于一种多年“沉睡”的状态,主要是因为人们利用宪法解决问题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或者宪法的适用程序不完善。要适用宪法,必须是在穷尽了所有法律条文还不能解决的前提下。

文革期间,刘少奇主席曾经手拿宪法,震慑那些迫害他的人,但是在那个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的年代,一般的法律都难以被适用,更何况是宪法!即便是现在,在许多场合下,也有人用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很少有能够成功的。之前看到过公民用宪法维权的三个类似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北京市的黄振沄老人手持修改后的新《宪法》对抗强制拆迁的推土机;第二个是广州市艺术村的居民集体打出“捍卫宪法”的横幅标语以对抗政府的强制拆迁令;第三个是河南省开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头,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一块贴着报刊文章的展板、一台录音机和两只大音箱,宣传起《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这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的目的都是抗拒政府的强制拆迁,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房屋。2004年,在修宪的过程中,“保护私有财产”被明确写

入《宪法》,这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宪法保障。前面举得三个例子表明,公民开始拿起“宪法”这一利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尽管如此,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最终并没有因为运用了宪法而保住自己的房屋,宪法终究还是抵挡不住推土机。

在我看来,他们失败的原因有三:第一,他们没有很好地利用宪法的条文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只是将宪法当成了他们抗议拆迁的“道具”。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真心地想利用宪法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只是想引起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从而给政府施压。第二,他们没有将自己权利被侵犯的遭遇诉诸法院,只是象征性的表面性地利用了一下宪法。第三,他们的对手是拥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不仅有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力,而且在事实上垄断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他们常用的理由。

从上面举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情况并不像宪法文本那样尽如人意。宪法实施指的是,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因此,要完成加强宪法实施的任务,必须加强宪法在这三方面的作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要求这些机构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上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机关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

上违背宪法的案例。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在司法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违背宪法此项规定的事情,比如“夫妻家中看黄碟”这一事件。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但是,此案对张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从看守所回家后,张某变得寡言少语,整天昏昏欲睡。众所周知,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然而,公安机关却因为并不成立的犯罪事由-----夫妻在家看黄碟违法,闯进张某家中并将其带走,这一行为违背了宪法执行的原意。因为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执行活动,不得与宪法相背离。

宪法的适用,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将宪法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能否被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宪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属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宪法适用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事实上打开了将宪法作为判案依据的一个缺口。事情发生在1990年,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在预选考试

中,陈晓琪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随后,齐玉苓收到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这件事情之后,将陈晓琪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因为此案有争议,最后最高法院认定被告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这一判决没有以具体的法律为依据,而是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在我看来,这是宪法得到适用的最典型案例之一,它表明,宪法完全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今后,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考虑一下宪法的适用问题,而不是只将其作为高高在上的沉睡的条文。

宪法的遵守,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要想人们遵守宪法,首先要进行宪法宣传,让宪法走进普通百姓的寻常生活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是通过庄重的国家仪式提升国民对宪法和所有法律的认知和认同,倡导全社会、全体公职人员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每个公民应当用实际行动学习宣传宪法、拥护捍卫宪法,立足本职工作,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这为宪法的宣传普及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从侧面彰显了宪法的重要性。

我国的宪法经过不断地修订,已经是一部很好的、很完善的法律,而它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它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在日常生活中去了解宪法,尊重宪法,加深对宪法的理解和认同,在遇到有关宪法的具体问题时,就可以很自如的运用它,从而将它从沉睡中唤醒。只有这样,有效实施宪法的这项复杂的工程才能更好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个很好地促进宪法实施的契机,所以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有责任也有义务,好好地利用这难得的机遇,推进宪法的实施,巩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推进宪法的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个重大任务之一

引言:对中国共产党来说,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是不平凡的四天,因为就在这四天里,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本次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此次会议和通过的《决定》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依宪治国;宪法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恰如当初的改革开放一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这里,笔者想谈谈《决定》中提到的六大任务之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

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的实施被提到很高的层面,突出了其重要性。

回顾我国宪法走过的历程: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起,经历75宪法和78宪法,到1982年以及之后的四次修改,我国的宪法一直处于不断被完善的状态。然而,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实施力度却并未像宪法的地位那样大。许多宪法条文都是处于一种多年“沉睡”的状态,主要是因为人们利用宪法解决问题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或者宪法的适用程序不完善。要适用宪法,必须是在穷尽了所有法律条文还不能解决的前提下。

文革期间,刘少奇主席曾经手拿宪法,震慑那些迫害他的人,但是在那个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的年代,一般的法律都难以被适用,更何况是宪法!即便是现在,在许多场合下,也有人用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很少有能够成功的。之前看到过公民用宪法维权的三个类似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北京市的黄振沄老人手持修改后的新《宪法》对抗强制拆迁的推土机;第二个是广州市艺术村的居民集体打出“捍卫宪法”的横幅标语以对抗政府的强制拆迁令;第三个是河南省开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头,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一块贴着报刊文章的展板、一台录音机和两只大音箱,宣传起《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这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的目的都是抗拒政府的强制拆迁,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房屋。2004年,在修宪的过程中,“保护私有财产”被明确写

入《宪法》,这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宪法保障。前面举得三个例子表明,公民开始拿起“宪法”这一利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尽管如此,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最终并没有因为运用了宪法而保住自己的房屋,宪法终究还是抵挡不住推土机。

在我看来,他们失败的原因有三:第一,他们没有很好地利用宪法的条文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只是将宪法当成了他们抗议拆迁的“道具”。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真心地想利用宪法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只是想引起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从而给政府施压。第二,他们没有将自己权利被侵犯的遭遇诉诸法院,只是象征性的表面性地利用了一下宪法。第三,他们的对手是拥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不仅有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力,而且在事实上垄断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他们常用的理由。

从上面举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情况并不像宪法文本那样尽如人意。宪法实施指的是,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因此,要完成加强宪法实施的任务,必须加强宪法在这三方面的作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要求这些机构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上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机关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

上违背宪法的案例。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然而,在司法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违背宪法此项规定的事情,比如“夫妻家中看黄碟”这一事件。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但是,此案对张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从看守所回家后,张某变得寡言少语,整天昏昏欲睡。众所周知,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然而,公安机关却因为并不成立的犯罪事由-----夫妻在家看黄碟违法,闯进张某家中并将其带走,这一行为违背了宪法执行的原意。因为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执行活动,不得与宪法相背离。

宪法的适用,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将宪法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能否被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宪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属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宪法适用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事实上打开了将宪法作为判案依据的一个缺口。事情发生在1990年,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在预选考试

中,陈晓琪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随后,齐玉苓收到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这件事情之后,将陈晓琪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因为此案有争议,最后最高法院认定被告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这一判决没有以具体的法律为依据,而是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在我看来,这是宪法得到适用的最典型案例之一,它表明,宪法完全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今后,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考虑一下宪法的适用问题,而不是只将其作为高高在上的沉睡的条文。

宪法的遵守,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要想人们遵守宪法,首先要进行宪法宣传,让宪法走进普通百姓的寻常生活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是通过庄重的国家仪式提升国民对宪法和所有法律的认知和认同,倡导全社会、全体公职人员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每个公民应当用实际行动学习宣传宪法、拥护捍卫宪法,立足本职工作,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这为宪法的宣传普及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从侧面彰显了宪法的重要性。

我国的宪法经过不断地修订,已经是一部很好的、很完善的法律,而它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它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在日常生活中去了解宪法,尊重宪法,加深对宪法的理解和认同,在遇到有关宪法的具体问题时,就可以很自如的运用它,从而将它从沉睡中唤醒。只有这样,有效实施宪法的这项复杂的工程才能更好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个很好地促进宪法实施的契机,所以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有责任也有义务,好好地利用这难得的机遇,推进宪法的实施,巩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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