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合同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期:2013年(甲方) (乙方) 日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没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

1.4工程规模、特征:

1.5承接方式:

1.6资金来源:

第二条:工程量

见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

3.1施工合同;

3.2中标通知书;

3.3施工图设计;

3.4投标文件及补充协议书;

3.5现行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陕西土地复垦技术标准》(SL223-19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定》(试行)(2006) 等规范。

第四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 套。

第五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文件

竣工文件 份。(按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文本要求四套资料、相册一套、影像资料四套)

第六条:工期、质量、安全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时,按本合同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达到合格标准。质量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施工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7.1本施工收费按中标价格计取收费。

7.2本工程中标价格为 万元(大写 整)。该造价已包含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工程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保险费、利润及一切风险等全部费用。一次包死,因市场因素造成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工程造价不予

调整。

7.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承包人完成施工准备取得开工令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总额为合同价的30%;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按形象进度付至当月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且竣工资料交付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交付地方政府使用后1个月内且竣工资料交付验收合格2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总造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满并证实无质量问题,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后的20天内支付承包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8.1本工程采用动态设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原因造成设计局部变更时,发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不予变更,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5天内,提出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文件资料之日起5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提出的实施方案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7天自行生效,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8.2设计变更后,工程费用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按中标单价进行调整,无中标单价时,双方参照《陕西水利水电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进行调整。

第九条:甲、乙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任;甲方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

9.1.2开工前,甲方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9.1.3甲方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

9.1.4甲方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文件、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9.1.5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协调和安全、进度、质量等管理工作。

9.2乙方责任

9.2.1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9.2.2乙方加强工序管理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准备足够的资金和材料,确保工程安全、进度和质量。

9.2.3开工前必须将所有上岗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单位盖章)交甲方审查备案。

9.2.4本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项目经理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并根据受损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5乙方不得转让合同,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四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9.2.6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安全保卫和环卫工作,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工期顺延外。

10.2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并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0.3施工中发生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负责赔偿。

10.5当发生转包和分包时,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资格,并向

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另选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材料供应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复检资料,并经监理、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有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由甲方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1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竣工报告后20天内组织县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上级进行验收。

12.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组织建立公司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公司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12.4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按资料整编规定编制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20天内组织初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

12.5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县劳动仲裁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710068

电 话: 电 话:85254358 传 真: 传 真:8522113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定日期: 2013年 日月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期:2013年(甲方) (乙方) 日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没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

1.4工程规模、特征:

1.5承接方式:

1.6资金来源:

第二条:工程量

见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

3.1施工合同;

3.2中标通知书;

3.3施工图设计;

3.4投标文件及补充协议书;

3.5现行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陕西土地复垦技术标准》(SL223-19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定》(试行)(2006) 等规范。

第四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 套。

第五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文件

竣工文件 份。(按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文本要求四套资料、相册一套、影像资料四套)

第六条:工期、质量、安全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时,按本合同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达到合格标准。质量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施工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7.1本施工收费按中标价格计取收费。

7.2本工程中标价格为 万元(大写 整)。该造价已包含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工程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保险费、利润及一切风险等全部费用。一次包死,因市场因素造成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时,工程造价不予

调整。

7.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承包人完成施工准备取得开工令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总额为合同价的30%;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按形象进度付至当月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且竣工资料交付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交付地方政府使用后1个月内且竣工资料交付验收合格2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总造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满并证实无质量问题,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后的20天内支付承包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8.1本工程采用动态设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原因造成设计局部变更时,发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不予变更,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5天内,提出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文件资料之日起5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提出的实施方案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7天自行生效,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8.2设计变更后,工程费用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按中标单价进行调整,无中标单价时,双方参照《陕西水利水电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进行调整。

第九条:甲、乙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任;甲方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

9.1.2开工前,甲方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9.1.3甲方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

9.1.4甲方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文件、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9.1.5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协调和安全、进度、质量等管理工作。

9.2乙方责任

9.2.1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9.2.2乙方加强工序管理和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准备足够的资金和材料,确保工程安全、进度和质量。

9.2.3开工前必须将所有上岗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单位盖章)交甲方审查备案。

9.2.4本工程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项目经理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并根据受损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5乙方不得转让合同,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四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9.2.6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安全保卫和环卫工作,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工期顺延外。

10.2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并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0.3施工中发生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负责赔偿。

10.5当发生转包和分包时,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资格,并向

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另选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材料供应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复检资料,并经监理、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有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2.1由甲方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1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竣工报告后20天内组织县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上级进行验收。

12.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组织建立公司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公司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12.4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按资料整编规定编制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20天内组织初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

12.5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县劳动仲裁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710068

电 话: 电 话:85254358 传 真: 传 真:8522113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定日期: 2013年 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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