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BJ2014--

环境监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内蒙古博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就 《武兰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4.5MW 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技改扩建工程》 进行环境监理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环境监理的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4、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环保内容;

5、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

6、相关本项目的文件、批文等。

第二条 乙方进行环境监理的内容和方式

1、内容:

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按照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内容如下:①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②环保工程监理;③生态恢复监理;④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2、方式:

(1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4.5MW 纯低温余热

发电系统技改扩建工程》环评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对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的进度、综合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

(2)协助委托单位按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意见,落实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要求。

(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规范、协调与约束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4)协助委托方处理本项目施工期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问题。

(5)认真做好环境监理信息管理工作。

(6)环境监理采用以巡检为主、旁站为辅的工作方法,认真开展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理工作验收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甲方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监理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总报告。

第四条 环境监理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时为止。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监理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及时无偿提供环境监理所需工程技术资料、文件和其他相关

工程资料,具体如下:

(1)本工程相关施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资料;

(2)工程总体布置图,有关土地征用、占地、办公区、生活区及道路等的平面布置图及相关图件等资料;

( 3 ) 与环境监理内容相关的项目合同资料;

(4)对施工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开工、施工的详尽资料;

(5)其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资料。

2、审查受托方编制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在监理整改通知单上回执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受托方;

3、将受托方环境监理成员及其环境监理权限等,通知目前在现场工作的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4、指定专人配合开展环境监理以及工作联系,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5、为受托方提供监理人员必要的临时住宿及办公条件。

6、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环境监理费用。

第六条 受委托方的责任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有临时处置的权利。

2、有权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以及各项设施建设情况,查阅相关的环保技术资料。

3、在进行环境监理中,受托方按合同,编制下达环境监理报告和整改通知单,委托方应按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若委托

方不按整改要求实施,达不到环保验收条件,受托方不负任何责任,并将情况向报告书批复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同时在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说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视为违约。

2、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委托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向受托方及时提供工程环境监理所需相关工程资料,或协调工作出现纰漏,造成受托方监理工作延误、阻碍或暂停,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或额外工作报酬。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元整),双方签定合同后, 甲方分期付给乙方。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50%预付款:即柒万伍仟元整(大写)(¥75000元整)。

(2)提交试生产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20%预付款:即叁万元整(大写)(¥30000元整)。

(3)项目环保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的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即:肆万伍仟元整(大写)(¥45000元整)。

3、乙方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希望街支行

收款单位:内蒙古博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1**********]5

第九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本技术服务合同获知的合同对方的其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泄密责任:依法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关于本合同的资料获知的合同对方的其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泄密责任:依法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合格标准:符合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

1、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完成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期限延误,致使工期进行顺延,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浩明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电话[1**********],乙方指定 王秀岭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电话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其他:双方协商解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

并支付费用。

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工作内容完成或技术服务费结清后本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内蒙古博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呼和浩特市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BJ2014--

环境监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内蒙古博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就 《武兰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4.5MW 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技改扩建工程》 进行环境监理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环境监理的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4、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环保内容;

5、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

6、相关本项目的文件、批文等。

第二条 乙方进行环境监理的内容和方式

1、内容:

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按照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内容如下:①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②环保工程监理;③生态恢复监理;④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2、方式:

(1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4.5MW 纯低温余热

发电系统技改扩建工程》环评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对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的进度、综合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

(2)协助委托单位按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意见,落实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要求。

(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规范、协调与约束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行为,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4)协助委托方处理本项目施工期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问题。

(5)认真做好环境监理信息管理工作。

(6)环境监理采用以巡检为主、旁站为辅的工作方法,认真开展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理工作验收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甲方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监理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总报告。

第四条 环境监理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时为止。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监理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及时无偿提供环境监理所需工程技术资料、文件和其他相关

工程资料,具体如下:

(1)本工程相关施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资料;

(2)工程总体布置图,有关土地征用、占地、办公区、生活区及道路等的平面布置图及相关图件等资料;

( 3 ) 与环境监理内容相关的项目合同资料;

(4)对施工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开工、施工的详尽资料;

(5)其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程资料。

2、审查受托方编制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在监理整改通知单上回执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受托方;

3、将受托方环境监理成员及其环境监理权限等,通知目前在现场工作的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4、指定专人配合开展环境监理以及工作联系,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5、为受托方提供监理人员必要的临时住宿及办公条件。

6、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环境监理费用。

第六条 受委托方的责任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有临时处置的权利。

2、有权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以及各项设施建设情况,查阅相关的环保技术资料。

3、在进行环境监理中,受托方按合同,编制下达环境监理报告和整改通知单,委托方应按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若委托

方不按整改要求实施,达不到环保验收条件,受托方不负任何责任,并将情况向报告书批复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同时在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说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视为违约。

2、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委托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向受托方及时提供工程环境监理所需相关工程资料,或协调工作出现纰漏,造成受托方监理工作延误、阻碍或暂停,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或额外工作报酬。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元整),双方签定合同后, 甲方分期付给乙方。

2、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50%预付款:即柒万伍仟元整(大写)(¥75000元整)。

(2)提交试生产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20%预付款:即叁万元整(大写)(¥30000元整)。

(3)项目环保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的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即:肆万伍仟元整(大写)(¥45000元整)。

3、乙方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希望街支行

收款单位:内蒙古博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1**********]5

第九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本技术服务合同获知的合同对方的其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泄密责任:依法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关于本合同的资料获知的合同对方的其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泄密责任:依法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合格标准:符合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

1、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完成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期限延误,致使工期进行顺延,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浩明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电话[1**********],乙方指定 王秀岭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电话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其他:双方协商解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

并支付费用。

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工作内容完成或技术服务费结清后本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 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内蒙古博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呼和浩特市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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