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协议
甲方: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青县南环东路4号的部分场地、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在有效期内,双方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形式:乙方自行管理。
二、类别:仓储。
三、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四、租赁范围:场地1500平方米、办公房屋1间。
五、租金及支付办法:每年租金为叁万元整,每半年预支付当期租金1.5万元。
六、使用义务:乙方应承担因租用产生的相关税费,履行对租用房屋、设施的
维护、修缮、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水、电费自理。
七、乙方对租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改造房屋结构及使用
性质。如对房屋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必须经甲方认可,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使用期满后,使用全部设施应完好如初,新增修缮附合物应完好,如有缺陷或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八、乙方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行管理进场物资,如发生火
灾等安全事故或盗抢治安事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遇有不可抗力或甲方另有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撤出使用房产、场地。
十、如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或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约方全权负责。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二、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租用协议
甲方: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青县南环东路4号的部分场地、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在有效期内,双方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形式:乙方自行管理。
二、类别:仓储。
三、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四、租赁范围:场地1500平方米、办公房屋1间。
五、租金及支付办法:每年租金为叁万元整,每半年预支付当期租金1.5万元。
六、使用义务:乙方应承担因租用产生的相关税费,履行对租用房屋、设施的
维护、修缮、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水、电费自理。
七、乙方对租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改造房屋结构及使用
性质。如对房屋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必须经甲方认可,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使用期满后,使用全部设施应完好如初,新增修缮附合物应完好,如有缺陷或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八、乙方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行管理进场物资,如发生火
灾等安全事故或盗抢治安事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遇有不可抗力或甲方另有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撤出使用房产、场地。
十、如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或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约方全权负责。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二、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