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问答整理--人身损害赔偿篇
1.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答:一、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二、人身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都有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相对性,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为弥补人身权遭到的侵害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2.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问:什么叫人身损害,什么叫人身伤害,两者有区别吗?
答: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
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
4.问:朋友的丈夫在工厂里因工伤亡,请问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来进行索赔吗?如果雇用方坚持按照工伤来赔,死者家属方应该怎么做才能坚持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这两者的赔偿结果差一倍左右。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chinalaw
5。问:人身损害的案件,诉讼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际上是按照财产纠纷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问:妈妈正在厨房做事,突然听见客厅的玻璃
问:怎么能得到赔偿?
答:一、上公安机关报案
二、伤情严重的话,去医院治疗。
三、病情稳定时做法医鉴定。
四、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如果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了,双方调解、赔偿等。
7。问:我大伯退休前是一个工厂电力方面的技术人员,现在退休后,被另一个水泥厂聘请去当技术指导,去了快半年了,到目前我大伯也没和这个工厂签订用工合同,该工厂也没给我大伯买保险,因为毕竟是在工厂里,工作性质很危险,我担心大伯的安危,前几天我自己还为大伯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请问:
1、万一我大伯在该工厂里发生安全事故,厂里是否有责任呢?我们是否能提起工伤保险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呢?
2、我们是能提起工伤赔偿呢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要求?
3、从更有利的角度考虑,现在我大伯是否应该向工厂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工厂为其买工伤保险呢?
答:关键要看你大伯过去水泥厂当技术指导是什么性质的。有可能仅仅是“指导”,也有可能是每天跟一名普通工人一样上下班。
1、只要在工厂里面因工作发生安全事故。你大伯都可以获得赔偿。
2、如果你大伯是工人性质就是工伤,如果你大伯只是被雇佣过去做临时技术指导,那就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3、如果你大伯是按照普通员工上下班工作,而且每月按时发工资。那么就应该要求工厂与你大伯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为其购买保险。
8。问:某超市保安孙某在值班时,认为市民陈某价盗超市物品,并将陈某打伤。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时,不予考虑责任构成的条件是()
A.超市的主观过错B.侵权的损害事实
C.侵权行为的违法性D.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A.本题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件,法律上规定的侵权案件具有的要件有: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故,本题中只有A不符合。
9。问: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号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复函的内容?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
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9日
(91)民他字第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尹发惠应赔偿赵正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正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发惠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发惠的追偿权。赵正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发惠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0。问:我的工伤及人身损害官司该如何打?
2007年8月26日下午,我从项目部到距离项目部5公里的排水沟施工现场去查看工程进度及质量,乘坐了一辆工地的工程车到排水沟施工现场,因排水沟施工现场的河沙快用完了,我就继续乘坐该工程车到距离项目部20公里的路基施工现场去调一辆装载机回排水沟施工现场装运河沙,当时工程车上只有我和司机两人,因为我没有驾照,我就和司机商量开一会车,司机在旁指导一下驾驶,后我将车开到路基施工现场,当我找到装载机司机时,装载机因为水箱脱落而无法再工作,我也因为没有回去的交通工具而留在了路基施工现场,晚上9时许,在完成一天施工工作后路基施工现场的三辆工程车装着十几名技术员、机械手、工人返回工地项目部,我乘坐来时的工程车当中,这辆工程车中还有一位工地上的机修工,当时这辆工程车在三辆车的中间,开车的是这辆工程车的司机,因当时天色已暗,三辆车的车速也较快,而三辆车的车况都不好。在回项目部的途中因当地一位藏民在路边拦下第一辆工程车,而该工程车的尾灯因为保险丝烧掉了全部不亮,而我所乘坐的工程车前灯只有一个大灯,第三辆车又跟得比较近,由于急刹造成三辆车追尾,车祸当时昏迷,后他们把我拉下车的时候醒了过来,致使我的嘴下颌骨开放性骨折断裂成了三块、缺掉了三颗下牙,断了两颗。右侧髋骨粉碎性骨折,下颌骨安装了四块钢板固定,右侧髋骨安装了两块钢板固定,并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80余天后出院回四川老家休养。在医院住院及手术的费用大概60000.00余元,基本上都是该私人老板支付的。在出院时私人老板将我的出院证及医药费发票等全部拿去了。
我的问题:我该怎么样来打这场工伤及人身损害的官司?
答:根据你的情况,很可能是属于不正规的用工,单位可能根本没有给你加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违法未为员工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承担一切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
那么,也就是工伤的钱老板出。这部分,你先要去工伤认定,然后伤残鉴定,我注意到你是去年8月份出的工伤,可能比较麻烦了就,个人提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你要认定就快,否则就没资格认定了。在工伤赔偿中可能涉及你跟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合同就最好,没有合同就又关系到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这时候你就要想办法证明你是他的员工。在劳动关系确认以后,你就可以依据工伤要求其承担责任。这个可以去劳动仲裁提起仲裁。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你要找到撞你的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这个可以去公安调取资料,如果那时候车祸有纪录就一定找的到当事人,然后让交警那里给你复印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明谁对此负责,然后起诉他!法院会支持的!
看来你的问题就在于事发当时缺乏法律意识与手段,这样维权之路就很难走咯…好自为之吧…事后那么久要取证就很难咯。
11。问: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一个司机和一个汽修厂签订有维修合同。在一次检修过程中由于工人的过失造成了汽车驾驶室右侧大梁制动系主管道有裂缝(究竟我也搞不太清。反正对刹车有影响)。后司机在运输生猪的过程中(有两个押运人同乘)车曾经停了三
次。且司机应该意识到了刹车有点问题。但其继续行驶。后造成了交通事故。司机本人与同乘人员都死亡。责任比例应该是司机大一些还是汽修厂大一些咧?
答:首先必须先确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被认定为裂缝影响了刹车。那么可以确定汽修厂存在责任。
其次。必须看看司机和维修厂签订的维修合同。判断维修方对于汽车的维修责任。尤其在问题中认定工人过失造成裂缝必须要有明确的依据。
再其次。维修完毕时间对于事件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上述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判定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我认为只要能够证明汽修厂工人过失导致裂缝并对事故的发生构成重大影响。那么要求汽修厂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应该都是不为过的。而司机。我并不认为他要负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因为作为一名司机。他的驾驶证件仅仅表明他有驾驶的资格。但并不表明他必须具备维修车辆或者判断车辆是否合格的资格。除非事故的发生存在有他驾驶的过失。否则他应当不承担责任的。
12.问:笔者所工作单位为一旅游景区。一游客不慎在游览时摔伤。现向我景区提出赔偿。游客购门票时已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他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是直接将我们诉至法院。我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是第三人吗?如果我们赔偿了游客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它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吗?法院会一块审理吗?这在程序上可行吗?
答:1.游客与景区之间存在一个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景区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游客投保而免除。而游客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其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不测后有个经济上的保障。这种保障的获得与景区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因此在诉讼中你们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但是如果游客的保险是景区为游客购买的。那么景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时景区可以主张保险索赔。在您问题中列举的诉讼中景区是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
13。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2条131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
答:意思是说: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民法讲究过错责任,既然受害人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受害人只有一般过错的,则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举例如
下:1,甲欲轻生,跑到一电力设施处打开电力开关触电身亡,由于是其故意,供电单位免责;2,乙在有明显警示标志的高压线下钓鱼,因抛鱼线触电身亡,由于其有重大过错,供电单位减轻责任;3,丙路过一电力设施处时因路滑摔倒到电力开关上触电重伤,由于其只有一般过错,供电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4。问:我的朋友给别人打工,工作过程中,眼睛受伤,现在治疗过程,已做一次手术,医生说还要做一次,对于是否会造成残疾尚不明确。请问,现在起诉对方合适吗?还是要等病彻底治好后?起诉是否要做伤残鉴定?
答:你朋友可以选择,现在起诉和等彻底治好起诉都是可以的,只是这两者有点儿区别:现在起诉,你朋友的医疗费等全部损失尚不确切,可以根据现有状况及后续治疗情况估算一下费用是多少,起诉以后可以再变更诉讼请求,如果需要做鉴定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等做完手术、伤残鉴定再要求开庭审理;另一种方式,就是等二次手术完结,同时鉴定做完后再提起诉讼,这样全部的损失都明确了。
这两种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关键看你朋友的情况。比如,对方老板不愿意赔偿,或者连药费都不愿意付,最好先行起诉,这样对其也是督促,同时,还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其财产,确保赔偿到位。至于何时起诉,针对自己的情况选择。
15。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是否包含死者的亲属在国外回来奔丧的交通费?
答:就我所知,“交通费”一般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照看的亲属往返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没有明确包含奔丧费用。
不过从“必要且合理”的角度来说,重要亲属前来奔丧也属人之常情,法官在调解或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的,建议你还是尽量配合一下吧,毕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积极充分的赔偿在定罪量刑时候会是一个酌情从轻的理由,就当是花钱少坐牢吧。
16。问:被雇者在给雇主打工其间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雇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问:无偿帮工致人损害怎样承担责任?
答: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8。问:伤残手术后什么时间是最佳鉴定伤残时期?我父亲车祸致残,事故发生在09年8月份。导致右眼球破裂已经摘除,右肋骨五根断裂以基本愈合,左腿小腿骨折导致左腿抽筋腿缩短很多,右腿大腿粉碎性骨折,一次手术后钢板断裂,二次手术做的支架外固定现在自由五个月时间了。看情形以后也难以站立想求问最佳鉴定时期应是什么时候?
答: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就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病情基本稳定的时候即可要求进行鉴定。
19。问:像这样的艺术属不属于侵害人身权利?
答:这个内容的评定要看内容是否是带有人身攻击的。比如污辱。辱骂。修改其照片与不良图片合成等等。而且把这些公诸于众。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些属于侵犯人身权中的姓名权何肖像权。
但是明星本身就是一个受社会舆论谈论的对象。只要人们认识熟悉他。就可以对他进行讨论。当然这些讨论就有好的何坏的。什么这个好看。这个难看。我喜欢这个。因为什么什么。我讨厌那个。他怎么怎么样----那这些来讨论是不侵权的。
纠正楼下的一个错误说法。著作人身权。是关于著作权中的权利。提问者说的是故戈在自己的作品中针对现实中的人来讲。而不是现实中人创作的作品。所以这不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20。问:为合伙企业工作受伤怎样请求损害赔偿?
答:该林场是由3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而你丈夫与该林场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位合伙人应该以个人财产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请求赔偿的范围,你丈夫若未构成残疾,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此,你们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以解燃眉之急。民事诉讼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1。问:我是一名职业客运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无法认定责任!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现对方伤者起诉司机,司机营运公司,保险公司,死者父母,摩托车原车主;要求司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方开的是二轮摩托车均无戴安全头盔,死者是司机未有考取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经查该摩托车制动不良。
三,事实对方冲红灯造成的,但无法证明任何一方冲红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无法证明任何一方冲红灯时,适用《民法通则》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方(包括司机,司机营运公司,保险公司)要承担一半责任。
在以上责任范围内,司机,司机营运公司,保险公司再划分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赔偿。
不足部分,司机和营运公司划分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
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那么应由雇主赔偿。雇员不承担连带赔偿。
22。问:被人疑为婚外情且受人身伤害该怎么办?我有一个从事教师职业的朋友军(化名)。在2007年11月左右认识了一女人莉(其实原彼此就认识对方。她比我朋友大6岁)。当时她让我朋友在周末或节假日之时给她儿子学习辅导。在接触的过程中。我朋友有给他儿子辅导过几次。有一次我朋友因骑车手摔伤。她提议替我朋友洗衣服。但问题就在此。她爱人在她单位房间里看到了晾晒的我朋友的衣服。为此他便深深疑似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在大年三十那天(2月6日)。他一家人威诱我朋友到他家说清楚。我朋友夫妇俩一起去。万没想到的是他们一家人(莉的老公。公公。婆婆。小叔)对我朋友重重殴打。还叫一人共同威胁。并且把我朋友的手机摔坏。做婆婆的还把我朋友的老婆拖住不让报警。殴打之后。又威胁我朋友写下了证明有不正当关系的字据并签字。也让我朋友的老婆签字。由于我朋友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即便在当天也没有报警。现在对方男的会偶尔打恐吓电话。(我朋友和莉之间没有不正当的关系发生)。现在请教哪位懂法律的朋友告诉我。我的朋友该怎么办呢?
1.当时对方殴打我朋友的情景没有拍下这对以后的法律起诉有多大影响。
2.报案的时效和法律起诉对方的时效有限制吗?
答:如果你那个朋友再接到威胁电话。你可以电话录音。并报警。让公安局来处理。而你也可以用这个威胁电话录音。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侵犯了我的人格权。并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道歉。
至于你朋友与对方签的字据。这是法律所不承认的。你可以对方打伤你为由。侵犯了你的人身权。要求对方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并公开道歉。当然具体做法你可报警。让公安局对他们进行询问。以查清那份字据是什么情况所写。以及你朋友是怎样被打伤。这很重要哦!
23。问:我是一乡镇医生,前段时间被当地一地痞打伤,左耳失聪,经过多方治疗都不见好转,该地痞已买通地方官员,医院等都不愿意出示证明。我没有钱,也请不起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答:这件事你要先报警,然后要做司法鉴定也就是伤情鉴定,看伤情是达到什么程度,这是法律程序,然后拿着这些东西看是选择自诉还是公诉。
如果行不通到公安局所在地的检察院去申诉,要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你还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还不行你可以寻求助媒体的帮助。
不过强调一点伤情鉴定很重要,比较关键。
24。问:小孩在机场安检那里捡掉在地上的水壶时,擦到旁边的不锈钢护栏,致固定不牢的护栏松脱倒地压伤右手,该如何索取赔偿?
答:机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场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适当和他们协商一点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
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如没有伤残,不需要做伤残鉴定也可以要求她赔偿你的损失,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
25。问:我与老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给他干活中,弄断了一根指头,现在他只想赔给我二个月的工资就算了……我想问下,我还能要求什么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能要求什么赔偿。
答:你好,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个人认为本案应该分两种情况。
第一,你所在的单位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如果公司经过注册,合法成立,你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则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伤赔偿的范围予以赔偿。具体的流程是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登记后,要求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至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提供工作证、工资卡、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予以证明。
第二,如果单位没有经过注册,则你与你的老板属于雇佣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关于伤残认定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组织伤残认定。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6。问:本人的岳母在麦收前去田地里查看麦子的成熟情况,当地的浇灌动力线在其田里架杆通过,其中一条日久风化,断后掉在了他的田中不知道多长时间,无人维修,在他观察麦子的时候(当时并未发现有电线)不小心碰到,遭电击致残,其左手食指全部被截,左手拇指植入钢钉无法弯曲。右手食指与拇指情况同左手。右手其余手指第一枝节被截。我想问下这种情况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当时镇上的变电所已经答应给一个满意答复,但是人出院后他们却不在认账。幸亏当时把现场情况全部拍照记录。其供电变压器中也不曾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的话该起诉哪个部门。胜诉的机会有多大。大概能赔偿多少。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6条规定了构筑物致人损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你的案件中,对方的电线出现老化,有严重的过错。侵权事实明确。至于对方当事人应该就是你们镇上的供电所,就是你们交电费的地方,门上有“国家电网”的
适用民事程序起诉,直接到你们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三部法律,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注意计算对方应赔偿的数额。同时注意保存好证据。
27。问:某女被人脱光衣服,绑在路边,引至上千人围观,现已同意赔偿!
应该赔偿多少钱?
答:猥亵妇女罪。
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当中要求赔偿,赔偿数额由自己决定。
最好提高一些,这样法院判决的会相应的多些。一般是你要求赔偿数额的百分之十。
28。问:接电线时突然生电被烧伤如何赔偿?chinalaw
答:如果是工作需要,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其他时间发生,而触电因为电线质量问题,可以起诉生产和销售电线的厂家,寻求赔偿。
29。问:我有1个朋友。在一家还未得到营业执照的新开的夜场KTV做公主。给客人点歌倒酒。
三天前她分配到老板的朋友的包厢。途中1喝醉的客人欺负另外一名公主。她去拉开。结果那客人就抱住她。另外1名男性上来掀她裙子。她挣脱后被那喝醉的客人殴打。呼了一巴掌然后跺了一脚。我朋友被打时头磕到旁边的低音炮上了。
当时店里也没有做任何措施。然后这女孩想不开自己割腕被发现了。
昨天她来找我,发现她身上有3处淤青。她和我说大腿好疼,但是外面看不出来。只能摸到1个鼓包。
今天第三天,请问还能寻求法律途径吗。这些人应该负什么责任。赔偿怎么算。是直接报警还是和老板交涉。
答:直接报警,该三人涉嫌寻衅滋事。
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
该KTV没有得到营业执照就开始营业,违反了工商管理有关法规。
法律咨询问答整理--人身损害赔偿篇
1.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答:一、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性,当人身关系受到损害时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体现财产性。
二、人身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都有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相对性,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为弥补人身权遭到的侵害产生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2.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问:什么叫人身损害,什么叫人身伤害,两者有区别吗?
答: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
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
4.问:朋友的丈夫在工厂里因工伤亡,请问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来进行索赔吗?如果雇用方坚持按照工伤来赔,死者家属方应该怎么做才能坚持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这两者的赔偿结果差一倍左右。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chinalaw
5。问:人身损害的案件,诉讼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际上是按照财产纠纷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问:妈妈正在厨房做事,突然听见客厅的玻璃
问:怎么能得到赔偿?
答:一、上公安机关报案
二、伤情严重的话,去医院治疗。
三、病情稳定时做法医鉴定。
四、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如果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了,双方调解、赔偿等。
7。问:我大伯退休前是一个工厂电力方面的技术人员,现在退休后,被另一个水泥厂聘请去当技术指导,去了快半年了,到目前我大伯也没和这个工厂签订用工合同,该工厂也没给我大伯买保险,因为毕竟是在工厂里,工作性质很危险,我担心大伯的安危,前几天我自己还为大伯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请问:
1、万一我大伯在该工厂里发生安全事故,厂里是否有责任呢?我们是否能提起工伤保险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呢?
2、我们是能提起工伤赔偿呢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要求?
3、从更有利的角度考虑,现在我大伯是否应该向工厂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工厂为其买工伤保险呢?
答:关键要看你大伯过去水泥厂当技术指导是什么性质的。有可能仅仅是“指导”,也有可能是每天跟一名普通工人一样上下班。
1、只要在工厂里面因工作发生安全事故。你大伯都可以获得赔偿。
2、如果你大伯是工人性质就是工伤,如果你大伯只是被雇佣过去做临时技术指导,那就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3、如果你大伯是按照普通员工上下班工作,而且每月按时发工资。那么就应该要求工厂与你大伯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为其购买保险。
8。问:某超市保安孙某在值班时,认为市民陈某价盗超市物品,并将陈某打伤。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时,不予考虑责任构成的条件是()
A.超市的主观过错B.侵权的损害事实
C.侵权行为的违法性D.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A.本题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件,法律上规定的侵权案件具有的要件有: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故,本题中只有A不符合。
9。问: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号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复函的内容?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
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9日
(91)民他字第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尹发惠应赔偿赵正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正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发惠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发惠的追偿权。赵正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发惠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0。问:我的工伤及人身损害官司该如何打?
2007年8月26日下午,我从项目部到距离项目部5公里的排水沟施工现场去查看工程进度及质量,乘坐了一辆工地的工程车到排水沟施工现场,因排水沟施工现场的河沙快用完了,我就继续乘坐该工程车到距离项目部20公里的路基施工现场去调一辆装载机回排水沟施工现场装运河沙,当时工程车上只有我和司机两人,因为我没有驾照,我就和司机商量开一会车,司机在旁指导一下驾驶,后我将车开到路基施工现场,当我找到装载机司机时,装载机因为水箱脱落而无法再工作,我也因为没有回去的交通工具而留在了路基施工现场,晚上9时许,在完成一天施工工作后路基施工现场的三辆工程车装着十几名技术员、机械手、工人返回工地项目部,我乘坐来时的工程车当中,这辆工程车中还有一位工地上的机修工,当时这辆工程车在三辆车的中间,开车的是这辆工程车的司机,因当时天色已暗,三辆车的车速也较快,而三辆车的车况都不好。在回项目部的途中因当地一位藏民在路边拦下第一辆工程车,而该工程车的尾灯因为保险丝烧掉了全部不亮,而我所乘坐的工程车前灯只有一个大灯,第三辆车又跟得比较近,由于急刹造成三辆车追尾,车祸当时昏迷,后他们把我拉下车的时候醒了过来,致使我的嘴下颌骨开放性骨折断裂成了三块、缺掉了三颗下牙,断了两颗。右侧髋骨粉碎性骨折,下颌骨安装了四块钢板固定,右侧髋骨安装了两块钢板固定,并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80余天后出院回四川老家休养。在医院住院及手术的费用大概60000.00余元,基本上都是该私人老板支付的。在出院时私人老板将我的出院证及医药费发票等全部拿去了。
我的问题:我该怎么样来打这场工伤及人身损害的官司?
答:根据你的情况,很可能是属于不正规的用工,单位可能根本没有给你加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违法未为员工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承担一切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
那么,也就是工伤的钱老板出。这部分,你先要去工伤认定,然后伤残鉴定,我注意到你是去年8月份出的工伤,可能比较麻烦了就,个人提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你要认定就快,否则就没资格认定了。在工伤赔偿中可能涉及你跟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合同就最好,没有合同就又关系到一个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这时候你就要想办法证明你是他的员工。在劳动关系确认以后,你就可以依据工伤要求其承担责任。这个可以去劳动仲裁提起仲裁。
另外,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你要找到撞你的人,也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这个可以去公安调取资料,如果那时候车祸有纪录就一定找的到当事人,然后让交警那里给你复印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明谁对此负责,然后起诉他!法院会支持的!
看来你的问题就在于事发当时缺乏法律意识与手段,这样维权之路就很难走咯…好自为之吧…事后那么久要取证就很难咯。
11。问: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一个司机和一个汽修厂签订有维修合同。在一次检修过程中由于工人的过失造成了汽车驾驶室右侧大梁制动系主管道有裂缝(究竟我也搞不太清。反正对刹车有影响)。后司机在运输生猪的过程中(有两个押运人同乘)车曾经停了三
次。且司机应该意识到了刹车有点问题。但其继续行驶。后造成了交通事故。司机本人与同乘人员都死亡。责任比例应该是司机大一些还是汽修厂大一些咧?
答:首先必须先确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被认定为裂缝影响了刹车。那么可以确定汽修厂存在责任。
其次。必须看看司机和维修厂签订的维修合同。判断维修方对于汽车的维修责任。尤其在问题中认定工人过失造成裂缝必须要有明确的依据。
再其次。维修完毕时间对于事件的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上述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判定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我认为只要能够证明汽修厂工人过失导致裂缝并对事故的发生构成重大影响。那么要求汽修厂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应该都是不为过的。而司机。我并不认为他要负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因为作为一名司机。他的驾驶证件仅仅表明他有驾驶的资格。但并不表明他必须具备维修车辆或者判断车辆是否合格的资格。除非事故的发生存在有他驾驶的过失。否则他应当不承担责任的。
12.问:笔者所工作单位为一旅游景区。一游客不慎在游览时摔伤。现向我景区提出赔偿。游客购门票时已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他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是直接将我们诉至法院。我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是第三人吗?如果我们赔偿了游客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它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吗?法院会一块审理吗?这在程序上可行吗?
答:1.游客与景区之间存在一个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景区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游客投保而免除。而游客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其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不测后有个经济上的保障。这种保障的获得与景区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因此在诉讼中你们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但是如果游客的保险是景区为游客购买的。那么景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时景区可以主张保险索赔。在您问题中列举的诉讼中景区是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
13。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2条131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
答:意思是说: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民法讲究过错责任,既然受害人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受害人只有一般过错的,则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举例如
下:1,甲欲轻生,跑到一电力设施处打开电力开关触电身亡,由于是其故意,供电单位免责;2,乙在有明显警示标志的高压线下钓鱼,因抛鱼线触电身亡,由于其有重大过错,供电单位减轻责任;3,丙路过一电力设施处时因路滑摔倒到电力开关上触电重伤,由于其只有一般过错,供电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4。问:我的朋友给别人打工,工作过程中,眼睛受伤,现在治疗过程,已做一次手术,医生说还要做一次,对于是否会造成残疾尚不明确。请问,现在起诉对方合适吗?还是要等病彻底治好后?起诉是否要做伤残鉴定?
答:你朋友可以选择,现在起诉和等彻底治好起诉都是可以的,只是这两者有点儿区别:现在起诉,你朋友的医疗费等全部损失尚不确切,可以根据现有状况及后续治疗情况估算一下费用是多少,起诉以后可以再变更诉讼请求,如果需要做鉴定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等做完手术、伤残鉴定再要求开庭审理;另一种方式,就是等二次手术完结,同时鉴定做完后再提起诉讼,这样全部的损失都明确了。
这两种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关键看你朋友的情况。比如,对方老板不愿意赔偿,或者连药费都不愿意付,最好先行起诉,这样对其也是督促,同时,还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其财产,确保赔偿到位。至于何时起诉,针对自己的情况选择。
15。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是否包含死者的亲属在国外回来奔丧的交通费?
答:就我所知,“交通费”一般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照看的亲属往返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交通费用,没有明确包含奔丧费用。
不过从“必要且合理”的角度来说,重要亲属前来奔丧也属人之常情,法官在调解或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的,建议你还是尽量配合一下吧,毕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积极充分的赔偿在定罪量刑时候会是一个酌情从轻的理由,就当是花钱少坐牢吧。
16。问:被雇者在给雇主打工其间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雇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问:无偿帮工致人损害怎样承担责任?
答: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8。问:伤残手术后什么时间是最佳鉴定伤残时期?我父亲车祸致残,事故发生在09年8月份。导致右眼球破裂已经摘除,右肋骨五根断裂以基本愈合,左腿小腿骨折导致左腿抽筋腿缩短很多,右腿大腿粉碎性骨折,一次手术后钢板断裂,二次手术做的支架外固定现在自由五个月时间了。看情形以后也难以站立想求问最佳鉴定时期应是什么时候?
答: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就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病情基本稳定的时候即可要求进行鉴定。
19。问:像这样的艺术属不属于侵害人身权利?
答:这个内容的评定要看内容是否是带有人身攻击的。比如污辱。辱骂。修改其照片与不良图片合成等等。而且把这些公诸于众。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些属于侵犯人身权中的姓名权何肖像权。
但是明星本身就是一个受社会舆论谈论的对象。只要人们认识熟悉他。就可以对他进行讨论。当然这些讨论就有好的何坏的。什么这个好看。这个难看。我喜欢这个。因为什么什么。我讨厌那个。他怎么怎么样----那这些来讨论是不侵权的。
纠正楼下的一个错误说法。著作人身权。是关于著作权中的权利。提问者说的是故戈在自己的作品中针对现实中的人来讲。而不是现实中人创作的作品。所以这不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20。问:为合伙企业工作受伤怎样请求损害赔偿?
答:该林场是由3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而你丈夫与该林场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位合伙人应该以个人财产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请求赔偿的范围,你丈夫若未构成残疾,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此,你们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以解燃眉之急。民事诉讼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1。问:我是一名职业客运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无法认定责任!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现对方伤者起诉司机,司机营运公司,保险公司,死者父母,摩托车原车主;要求司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方开的是二轮摩托车均无戴安全头盔,死者是司机未有考取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经查该摩托车制动不良。
三,事实对方冲红灯造成的,但无法证明任何一方冲红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无法证明任何一方冲红灯时,适用《民法通则》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方(包括司机,司机营运公司,保险公司)要承担一半责任。
在以上责任范围内,司机,司机营运公司,保险公司再划分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赔偿。
不足部分,司机和营运公司划分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
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有过错,那么应由雇主赔偿。雇员不承担连带赔偿。
22。问:被人疑为婚外情且受人身伤害该怎么办?我有一个从事教师职业的朋友军(化名)。在2007年11月左右认识了一女人莉(其实原彼此就认识对方。她比我朋友大6岁)。当时她让我朋友在周末或节假日之时给她儿子学习辅导。在接触的过程中。我朋友有给他儿子辅导过几次。有一次我朋友因骑车手摔伤。她提议替我朋友洗衣服。但问题就在此。她爱人在她单位房间里看到了晾晒的我朋友的衣服。为此他便深深疑似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在大年三十那天(2月6日)。他一家人威诱我朋友到他家说清楚。我朋友夫妇俩一起去。万没想到的是他们一家人(莉的老公。公公。婆婆。小叔)对我朋友重重殴打。还叫一人共同威胁。并且把我朋友的手机摔坏。做婆婆的还把我朋友的老婆拖住不让报警。殴打之后。又威胁我朋友写下了证明有不正当关系的字据并签字。也让我朋友的老婆签字。由于我朋友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即便在当天也没有报警。现在对方男的会偶尔打恐吓电话。(我朋友和莉之间没有不正当的关系发生)。现在请教哪位懂法律的朋友告诉我。我的朋友该怎么办呢?
1.当时对方殴打我朋友的情景没有拍下这对以后的法律起诉有多大影响。
2.报案的时效和法律起诉对方的时效有限制吗?
答:如果你那个朋友再接到威胁电话。你可以电话录音。并报警。让公安局来处理。而你也可以用这个威胁电话录音。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侵犯了我的人格权。并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道歉。
至于你朋友与对方签的字据。这是法律所不承认的。你可以对方打伤你为由。侵犯了你的人身权。要求对方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并公开道歉。当然具体做法你可报警。让公安局对他们进行询问。以查清那份字据是什么情况所写。以及你朋友是怎样被打伤。这很重要哦!
23。问:我是一乡镇医生,前段时间被当地一地痞打伤,左耳失聪,经过多方治疗都不见好转,该地痞已买通地方官员,医院等都不愿意出示证明。我没有钱,也请不起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答:这件事你要先报警,然后要做司法鉴定也就是伤情鉴定,看伤情是达到什么程度,这是法律程序,然后拿着这些东西看是选择自诉还是公诉。
如果行不通到公安局所在地的检察院去申诉,要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你还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还不行你可以寻求助媒体的帮助。
不过强调一点伤情鉴定很重要,比较关键。
24。问:小孩在机场安检那里捡掉在地上的水壶时,擦到旁边的不锈钢护栏,致固定不牢的护栏松脱倒地压伤右手,该如何索取赔偿?
答:机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场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适当和他们协商一点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
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如没有伤残,不需要做伤残鉴定也可以要求她赔偿你的损失,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
25。问:我与老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给他干活中,弄断了一根指头,现在他只想赔给我二个月的工资就算了……我想问下,我还能要求什么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能要求什么赔偿。
答:你好,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个人认为本案应该分两种情况。
第一,你所在的单位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如果公司经过注册,合法成立,你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则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伤赔偿的范围予以赔偿。具体的流程是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登记后,要求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至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提供工作证、工资卡、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予以证明。
第二,如果单位没有经过注册,则你与你的老板属于雇佣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关于伤残认定的问题,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组织伤残认定。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6。问:本人的岳母在麦收前去田地里查看麦子的成熟情况,当地的浇灌动力线在其田里架杆通过,其中一条日久风化,断后掉在了他的田中不知道多长时间,无人维修,在他观察麦子的时候(当时并未发现有电线)不小心碰到,遭电击致残,其左手食指全部被截,左手拇指植入钢钉无法弯曲。右手食指与拇指情况同左手。右手其余手指第一枝节被截。我想问下这种情况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当时镇上的变电所已经答应给一个满意答复,但是人出院后他们却不在认账。幸亏当时把现场情况全部拍照记录。其供电变压器中也不曾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的话该起诉哪个部门。胜诉的机会有多大。大概能赔偿多少。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6条规定了构筑物致人损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你的案件中,对方的电线出现老化,有严重的过错。侵权事实明确。至于对方当事人应该就是你们镇上的供电所,就是你们交电费的地方,门上有“国家电网”的
适用民事程序起诉,直接到你们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三部法律,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注意计算对方应赔偿的数额。同时注意保存好证据。
27。问:某女被人脱光衣服,绑在路边,引至上千人围观,现已同意赔偿!
应该赔偿多少钱?
答:猥亵妇女罪。
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当中要求赔偿,赔偿数额由自己决定。
最好提高一些,这样法院判决的会相应的多些。一般是你要求赔偿数额的百分之十。
28。问:接电线时突然生电被烧伤如何赔偿?chinalaw
答:如果是工作需要,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其他时间发生,而触电因为电线质量问题,可以起诉生产和销售电线的厂家,寻求赔偿。
29。问:我有1个朋友。在一家还未得到营业执照的新开的夜场KTV做公主。给客人点歌倒酒。
三天前她分配到老板的朋友的包厢。途中1喝醉的客人欺负另外一名公主。她去拉开。结果那客人就抱住她。另外1名男性上来掀她裙子。她挣脱后被那喝醉的客人殴打。呼了一巴掌然后跺了一脚。我朋友被打时头磕到旁边的低音炮上了。
当时店里也没有做任何措施。然后这女孩想不开自己割腕被发现了。
昨天她来找我,发现她身上有3处淤青。她和我说大腿好疼,但是外面看不出来。只能摸到1个鼓包。
今天第三天,请问还能寻求法律途径吗。这些人应该负什么责任。赔偿怎么算。是直接报警还是和老板交涉。
答:直接报警,该三人涉嫌寻衅滋事。
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
该KTV没有得到营业执照就开始营业,违反了工商管理有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