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03〕82号、
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待遇一览表
注:2003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37元,2004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96元,2005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元,2006年为1601.25元,2007年为1924元, 08年2248.75,2009年为2580.25.
工伤赔偿(08年发生的工伤)
1级:本人工资×24+1924×20+每月(本人工资×0.9) 2级:本人工资×22+1924×18+每月(本人工资×0.85) 3级:本人工资×20+1924×16+每月(本人工资×0.8)
4级:本人工资×18+1924×14+每月(本人工资×0.75) 5级:本人工资×16+1924×12+每月(本人工资×0.7)+本人工资×0.7×年限(年限按5—15年算)
6级:本人工资×14+1924×10+每月(本人工资×0.6)+本人工资×0.6×年限(年限按5—15年算)
7级:本人工资×12+1924×8+1924×15 8级:本人工资×10+1924×6+1924×12 9级:本人工资×8+1924×4+1924×9 10级:本人工资×6+1924×2+1924×6
死亡:1924×6+1924×54+每月(本人工资×40%+本人工资×30%)
工伤1-4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每月伤残津贴
工伤5-6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每月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7-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死亡:丧葬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03〕82号、
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待遇一览表
注:2003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37元,2004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96元,2005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元,2006年为1601.25元,2007年为1924元, 08年2248.75,2009年为2580.25.
工伤赔偿(08年发生的工伤)
1级:本人工资×24+1924×20+每月(本人工资×0.9) 2级:本人工资×22+1924×18+每月(本人工资×0.85) 3级:本人工资×20+1924×16+每月(本人工资×0.8)
4级:本人工资×18+1924×14+每月(本人工资×0.75) 5级:本人工资×16+1924×12+每月(本人工资×0.7)+本人工资×0.7×年限(年限按5—15年算)
6级:本人工资×14+1924×10+每月(本人工资×0.6)+本人工资×0.6×年限(年限按5—15年算)
7级:本人工资×12+1924×8+1924×15 8级:本人工资×10+1924×6+1924×12 9级:本人工资×8+1924×4+1924×9 10级:本人工资×6+1924×2+1924×6
死亡:1924×6+1924×54+每月(本人工资×40%+本人工资×30%)
工伤1-4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每月伤残津贴
工伤5-6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每月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7-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死亡:丧葬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