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推广] 合作洽谈: 作者:朱秋戌 来源:锦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导读: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房屋的日趋增加,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城镇公有房屋作用,盘活存量房产,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新办法。
《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机关、事业、团体、部队、文教、卫生、企业等管房单位和职工个人租用的公有房屋的管理,《办法》强调管理方式分直管、自管、托管三种形式。要切实加强房屋管理,及时维修、保证安全,接受房管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检查,公有房屋产权人房屋变动,应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核发房产执照,认真执行有关房屋管理政策的法规。
《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今年7月12日,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公房「2011」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法规制定的。已下发给市房屋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城建局、各公房管理单位。
暂行办法共28条。所称的城市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公有房屋产权单位要加强产权户籍、维修、经营和转让的管理,按要求及时上报规定的报表文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公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和房屋状况变更(翻建、改建、扩建)时,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拆迁公有房屋,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征收人应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方可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承租人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住房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
期满前30日,协商续签合同。租赁合同使用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监制的文本,租赁证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印制发放。《房屋租赁证》是房屋拆迁补偿、办理户籍、子女入学、参加房改与工商登记等合法凭证。如丢失须登报声明无异议后由发证单位补发。规定要求,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晒台、屋顶、墙面等公共场地和空间堆放物资或悬挂影响环境的物品;不准侵占楼外绿地;不准在户外乱搭、乱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九)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权益的。
暂行办法明确了城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价格,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收取1%手续费,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收取4%受让金。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更改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姓名的,在征得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更改情况下,上述手续费与受让金减半收取。承租公有住房使用权人死亡,同户居住两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经产权单位同意公证后继续承租,并持公证书到该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并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房屋使用权评估价百分之一的受让金。
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每年要对房屋进行勘察,编制房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计划,并报房管机关备案。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单位要及时抢修。对拖延不修造成事故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损失,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房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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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房屋的日趋增加,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城镇公有房屋作用,盘活存量房产,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新办法。
《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涉及机关、事业、团体、部队、文教、卫生、企业等管房单位和职工个人租用的公有房屋的管理,《办法》强调管理方式分直管、自管、托管三种形式。要切实加强房屋管理,及时维修、保证安全,接受房管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检查,公有房屋产权人房屋变动,应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核发房产执照,认真执行有关房屋管理政策的法规。
《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今年7月12日,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公房「2011」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法规制定的。已下发给市房屋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城建局、各公房管理单位。
暂行办法共28条。所称的城市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公有房屋产权单位要加强产权户籍、维修、经营和转让的管理,按要求及时上报规定的报表文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公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和房屋状况变更(翻建、改建、扩建)时,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拆迁公有房屋,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征收人应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方可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承租人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住房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
期满前30日,协商续签合同。租赁合同使用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监制的文本,租赁证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印制发放。《房屋租赁证》是房屋拆迁补偿、办理户籍、子女入学、参加房改与工商登记等合法凭证。如丢失须登报声明无异议后由发证单位补发。规定要求,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准任意拆改;不准在木地板、楼板上搭火炕;不准在非生产用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不准在走廊、晒台、屋顶、墙面等公共场地和空间堆放物资或悬挂影响环境的物品;不准侵占楼外绿地;不准在户外乱搭、乱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九)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权益的。
暂行办法明确了城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价格,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收取1%手续费,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收取4%受让金。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更改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姓名的,在征得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更改情况下,上述手续费与受让金减半收取。承租公有住房使用权人死亡,同户居住两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经产权单位同意公证后继续承租,并持公证书到该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并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房屋使用权评估价百分之一的受让金。
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每年要对房屋进行勘察,编制房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计划,并报房管机关备案。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单位要及时抢修。对拖延不修造成事故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损失,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房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