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山寨”,会发现真的是百花齐放。流派纷呈。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山寨春晚,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吸引了多家媒体的关注,连央视也不免俗。从反应来看,有任山寨产品大行其道的,有认为山寨文化应任其发展的,有认为山寨反映了公众追求时尚和低价的心理需求的等等,似乎对于山寨现象的同情和支持之声已占了上风。只有全国政协委员倪萍的一件反对山寨文化提案,在一片欢呼的声浪中泼了滴冷水,但马上被群起而攻之。如何理解和看待山寨、山寨现象以及山寨文化,笔者试从一个行政执法者的角度进行一点解读和剖析,以期还山寨一个比较真实的面目。
一、对山寨的再理解
现在所说的“山寨”一词据考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化、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等不同领域。这种现象可以解释为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或者加以改进。最早表现为“山寨机”,其衍生物,就扩展到山寨数码相机、山寨MP3、山寨MP4、山寨电脑等产品。而后,这种现象从IT业开始蔓延,有了山寨服装、山寨汽车等,甚至以前假冒和侵权的一切产品都冠以山寨字样。在娱乐圈,有了山赛明星,如“山寨周杰伦”、“山寨张柏芝”、山寨版陪聊女,继而山寨电影、山寨春晚、山寨广告。在文化圈,山寨版的“百家讲坛”已然登堂入室,谓之“山寨文化”,并以草根文化自居。对于山寨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1、山寨是一段时间内的中国特色。山寨现象来势汹汹,各种山寨大行其道,舆论、网络、媒体滚滚而来。正如国内出现的各种现象一样,其出现也需一定的土壤: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从物质上有了模仿和效仿的基础;二是物质需要在基本满足时精神需要的盲目而无序的伸张。可见,山寨现象也是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是特定阶段的中国特色。
2、山寨现象是一个从山寨――被山寨――山寨的过程。山寨是从IT业开始的,这种山寨只是纯粹的产品仿造和复制行为,山寨的引申首先是在娱乐界,一些模仿特别是相貌相似的人的模仿首先被冠以山寨的头衔,他们的山寨是被动的。而后是一个主动地接受过程。逐渐的,山寨明星成为一个时尚的字眼。于是山寨电影、山寨广告、山寨讲坛等等都出现了,随着无处不山寨的传播。一切模仿和复制都被冠以山寨的字眼,那些假冒和侵权的商品也完成了被山寨的过程,山寨也完成了从物质到精神的过渡。
3、山寨是一种营利“文化”。山寨的产生过程中的确有草根自我表现、自我娱乐的需要,但是这种表现与娱乐的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然就不会有发展和提升的土壤。因此,通过山寨进行谋利成了惟一选择。如今在娱乐圈,人只要长得像明星,就能成为山赛明星,如山寨张柏芝、山寨周杰伦……这些长相酷似明星的山寨版草根明星,像明星一样参加演出、代言广告,与明星争抢饭碗,其目的路人皆知。
4、山寨“文化”混扰了视线,影响了判断。对于一种文化,仅以执法的角度或者单一的眼光来衡量和判断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对构成文化或能成为文化部分的内容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认识,还文化一个本来的面目。
二、山寨的特征与实质
山寨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草根性。无论是山寨产品的生产者,还是山寨明星的获得者,虽然能获得广大的知音,或者也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都还没有登上大雅之堂。被山寨的产品,几乎无一例外来自大公司、大品牌,被山寨的娱乐明星,也都是大牌。即使是电影、广告乃至百家讲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因此与被模仿者相比,始终处于劣势的草根地位。而一旦跳出了草根的阶层,也就完成了原始积累,处于了被山寨的位置。
2、客体的多样性。山寨产品种类繁多,山寨明星层出不穷,山寨“文化”铺天盖地。“只有想不到。没有不山寨”,从这句近似戏谑的口号可以看出,山寨的对象是无所不包,从生活用品到工业产品。从简单工具到高新科技,从娱乐到人本身,从物质到精神,充斥了社会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
3、行为的主观性。任何山寨产品、山寨现象乃至山寨“文化”,都是山寨主体的刻意模仿行为,而这种模仿出自于主体的主观愿望,即使是被山寨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也体现主体的主观意识,并付诸于模仿行动。
4、目的的营利性。山寨产品就是以销售获利为最终目的,山寨明星也好,山寨娱乐也好,虽然其营利的目的不是那么明显,但其山寨的目的肯定不仅仅是自娱自乐,其还有获得认可得到一个基本面的过程,一旦完成了积累,赚取了眼球,也就有了营利的资本。
5、结果的违法性。任何山寨产品的模仿复制都是违法行为。一是侵害了被模仿复制产品的专利权,另外还有产品附着包装的版权;二是山寨产品商标的似是而非,侵害了知名产品的商标权:三是侵害了被山寨明星的肖像权,还包括了被山寨者整体形象完整的名誉权以及收益权的损害:四是文化上的剽窃行为实际上是对版权的侵害,抄袭、盗版等都是对版权的侵权。
综上可见,山寨“文化”就是侵权“文化”、盗版“文化”、假冒“文化”,除了非营利的自娱自乐外,都是违法。
三、山寨现象的原因分析
山寨的出现,犹如飓风席卷,究其原因,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的模糊性。山寨既是名词。又是个形容词,山寨一词可以用在我们周边事物乃至现象的方方面面,到底什么是山寨,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累积起来,也可能只是说到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很难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对于广大的公众来讲,其产品的价廉性,表演乃至人物的娱乐性,很能引发认同感。同时,又以一种文化套上了一个耀眼的光环。更增加了迷惑性和模糊性。
2、草根的伪装性。山寨“文化”自诩是草根文化,代表着对主流文化以及精英文化大为不满的草根阶层,代表着草根阶层自我意识的觉醒,有一个极其广大的阶层基础。事实是真正操作山寨的也就是极少数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山寨为操手,真正的草根只是被蛊惑和被怂恿的对象。因此,所谓的草根,只是一个美丽的借口。
3、网络的煽动性。中国有一群可爱的网民,而且数量足以让世界任何一个媒体乃至国家胆寒。但这又是一群极其参差不齐的网民,特别是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尚待进一步的提高。更有甚者,将网络作为一种强大的操作手段和操作工具,以其山寨草根的煽动性通过网络强大的传播面和影响力达到其个人的且的。
4、媒体的混乱性。中国人是相信宣传的,报刊也好,电视也好,所谓广告做的多,产品卖的好,连央视都能在新闻联播中花两分多钟报道山寨
文化。任何事情都套上山寨的帽子,这是媒体的错误,吸引眼球的标题固然显眼,但其错误的影响力也是难以估量的。
5、查处的局限性。由于山寨违法的多样性,涉及多个行政法规和多个行政部门,有的还属于民事自诉的范围。从打击的现状来看,对商标侵权和假冒打击要多一点,而对于专利的违法。除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不正当竞争进行查处外,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还尚待时日,更不用说大量的商业秘密了。而肖像权、名誉权属不告不理的民事权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干预。另外,由于网络及其他媒体的错误宣传,也或多或少地混扰了执法的视线。因此,目前对于山寨的查处是极其有限的。
四、工商执法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山寨现象虽然是当今社会特定阶段的客观存在,但是一切违法的东西必须得到惩罚和遏制。除了加强公民的法律和道德修养以及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外,关键还在于执法者的权力所指能否真正到位。
1、明确山寨的法律内涵。山寨是模仿复制,但并非模仿复制就是违法,关键在于这种模仿复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如果只是好奇、研究、自娱自乐,这无可非议,可能在模仿复制中还蕴涵着巨大的创新。山寨产品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复制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这种模仿复制只是为了营利,就是违法。即使加以创新,由于其存在基础的违法性,最终也脱离不了违法的命运。如果他达到了完全的创新,就应该鼓励,模仿复制只是一个汲取营养的过程,这跟山寨应完全区别开来。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山寨的内涵,不要把原本不属于山寨的内容扔进这个染缸,还一些事物的本来面目。笔者认为,以模仿仿造为基础的非营利性的自娱自乐和自主创新,可以定性为山寨行为。
2、甄别山寨的执法范围。针对山寨的执法,应有一个明确的执法范围。首先,从商品角度来讲,一切山寨商品都是违法商品,所有的山寨手机、山寨电脑、山寨MP3等等,都是我们的执法对象,不存在置疑的余地。其二,对于剽窃、盗版等侵害版权的行为,在于加强对版权的全面认识,特别是对其经济价值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复制、传播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三,对于山寨版明星,在演艺、广告、电影等审查中应予以明确的封杀,打着他人的旗号赚自己的钱。这种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就不应该出现在大庭广众面前。
3、加大对山寨的执法宣传。对山寨的执法,表明了政府打击山寨现象的基本态度。也表明了政府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决心。在查处过程中,应重点宣传所谓的山寨产品及其他现象的违法性。帮助公众进行有效的识别。要帮助草根剔除山寨“文化”的概念,还山寨的本来面目,认识什么是假冒、什么是侵权,不要一概以山寨笼统之,混扰事物的本来面目。
4、鼓励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提倡和鼓励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首先还在于公民对自身权利有~个清醒的认识,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企业有哪些基本权利。产品包括文化产品拥有哪些权利,都必须清楚。其次,要确立权利,有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有些权利必须申请才能确立,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个法定的确立程序。其三,要伸张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仅仅是对权利保护的伸张,更是被山寨的大企业、大名人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山寨的繁荣,只是一个迷人的幻觉,如果不加以严格的管理和严肃的执法,必将成为恶化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一切商业以及文化商业活动,应严格禁止其现身,这是近阶段需要迫切认真考虑的问题。
百度“山寨”,会发现真的是百花齐放。流派纷呈。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山寨春晚,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吸引了多家媒体的关注,连央视也不免俗。从反应来看,有任山寨产品大行其道的,有认为山寨文化应任其发展的,有认为山寨反映了公众追求时尚和低价的心理需求的等等,似乎对于山寨现象的同情和支持之声已占了上风。只有全国政协委员倪萍的一件反对山寨文化提案,在一片欢呼的声浪中泼了滴冷水,但马上被群起而攻之。如何理解和看待山寨、山寨现象以及山寨文化,笔者试从一个行政执法者的角度进行一点解读和剖析,以期还山寨一个比较真实的面目。
一、对山寨的再理解
现在所说的“山寨”一词据考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化、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等不同领域。这种现象可以解释为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或者加以改进。最早表现为“山寨机”,其衍生物,就扩展到山寨数码相机、山寨MP3、山寨MP4、山寨电脑等产品。而后,这种现象从IT业开始蔓延,有了山寨服装、山寨汽车等,甚至以前假冒和侵权的一切产品都冠以山寨字样。在娱乐圈,有了山赛明星,如“山寨周杰伦”、“山寨张柏芝”、山寨版陪聊女,继而山寨电影、山寨春晚、山寨广告。在文化圈,山寨版的“百家讲坛”已然登堂入室,谓之“山寨文化”,并以草根文化自居。对于山寨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1、山寨是一段时间内的中国特色。山寨现象来势汹汹,各种山寨大行其道,舆论、网络、媒体滚滚而来。正如国内出现的各种现象一样,其出现也需一定的土壤: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从物质上有了模仿和效仿的基础;二是物质需要在基本满足时精神需要的盲目而无序的伸张。可见,山寨现象也是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是特定阶段的中国特色。
2、山寨现象是一个从山寨――被山寨――山寨的过程。山寨是从IT业开始的,这种山寨只是纯粹的产品仿造和复制行为,山寨的引申首先是在娱乐界,一些模仿特别是相貌相似的人的模仿首先被冠以山寨的头衔,他们的山寨是被动的。而后是一个主动地接受过程。逐渐的,山寨明星成为一个时尚的字眼。于是山寨电影、山寨广告、山寨讲坛等等都出现了,随着无处不山寨的传播。一切模仿和复制都被冠以山寨的字眼,那些假冒和侵权的商品也完成了被山寨的过程,山寨也完成了从物质到精神的过渡。
3、山寨是一种营利“文化”。山寨的产生过程中的确有草根自我表现、自我娱乐的需要,但是这种表现与娱乐的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然就不会有发展和提升的土壤。因此,通过山寨进行谋利成了惟一选择。如今在娱乐圈,人只要长得像明星,就能成为山赛明星,如山寨张柏芝、山寨周杰伦……这些长相酷似明星的山寨版草根明星,像明星一样参加演出、代言广告,与明星争抢饭碗,其目的路人皆知。
4、山寨“文化”混扰了视线,影响了判断。对于一种文化,仅以执法的角度或者单一的眼光来衡量和判断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对构成文化或能成为文化部分的内容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认识,还文化一个本来的面目。
二、山寨的特征与实质
山寨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草根性。无论是山寨产品的生产者,还是山寨明星的获得者,虽然能获得广大的知音,或者也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都还没有登上大雅之堂。被山寨的产品,几乎无一例外来自大公司、大品牌,被山寨的娱乐明星,也都是大牌。即使是电影、广告乃至百家讲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因此与被模仿者相比,始终处于劣势的草根地位。而一旦跳出了草根的阶层,也就完成了原始积累,处于了被山寨的位置。
2、客体的多样性。山寨产品种类繁多,山寨明星层出不穷,山寨“文化”铺天盖地。“只有想不到。没有不山寨”,从这句近似戏谑的口号可以看出,山寨的对象是无所不包,从生活用品到工业产品。从简单工具到高新科技,从娱乐到人本身,从物质到精神,充斥了社会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
3、行为的主观性。任何山寨产品、山寨现象乃至山寨“文化”,都是山寨主体的刻意模仿行为,而这种模仿出自于主体的主观愿望,即使是被山寨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也体现主体的主观意识,并付诸于模仿行动。
4、目的的营利性。山寨产品就是以销售获利为最终目的,山寨明星也好,山寨娱乐也好,虽然其营利的目的不是那么明显,但其山寨的目的肯定不仅仅是自娱自乐,其还有获得认可得到一个基本面的过程,一旦完成了积累,赚取了眼球,也就有了营利的资本。
5、结果的违法性。任何山寨产品的模仿复制都是违法行为。一是侵害了被模仿复制产品的专利权,另外还有产品附着包装的版权;二是山寨产品商标的似是而非,侵害了知名产品的商标权:三是侵害了被山寨明星的肖像权,还包括了被山寨者整体形象完整的名誉权以及收益权的损害:四是文化上的剽窃行为实际上是对版权的侵害,抄袭、盗版等都是对版权的侵权。
综上可见,山寨“文化”就是侵权“文化”、盗版“文化”、假冒“文化”,除了非营利的自娱自乐外,都是违法。
三、山寨现象的原因分析
山寨的出现,犹如飓风席卷,究其原因,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的模糊性。山寨既是名词。又是个形容词,山寨一词可以用在我们周边事物乃至现象的方方面面,到底什么是山寨,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累积起来,也可能只是说到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很难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对于广大的公众来讲,其产品的价廉性,表演乃至人物的娱乐性,很能引发认同感。同时,又以一种文化套上了一个耀眼的光环。更增加了迷惑性和模糊性。
2、草根的伪装性。山寨“文化”自诩是草根文化,代表着对主流文化以及精英文化大为不满的草根阶层,代表着草根阶层自我意识的觉醒,有一个极其广大的阶层基础。事实是真正操作山寨的也就是极少数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山寨为操手,真正的草根只是被蛊惑和被怂恿的对象。因此,所谓的草根,只是一个美丽的借口。
3、网络的煽动性。中国有一群可爱的网民,而且数量足以让世界任何一个媒体乃至国家胆寒。但这又是一群极其参差不齐的网民,特别是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尚待进一步的提高。更有甚者,将网络作为一种强大的操作手段和操作工具,以其山寨草根的煽动性通过网络强大的传播面和影响力达到其个人的且的。
4、媒体的混乱性。中国人是相信宣传的,报刊也好,电视也好,所谓广告做的多,产品卖的好,连央视都能在新闻联播中花两分多钟报道山寨
文化。任何事情都套上山寨的帽子,这是媒体的错误,吸引眼球的标题固然显眼,但其错误的影响力也是难以估量的。
5、查处的局限性。由于山寨违法的多样性,涉及多个行政法规和多个行政部门,有的还属于民事自诉的范围。从打击的现状来看,对商标侵权和假冒打击要多一点,而对于专利的违法。除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不正当竞争进行查处外,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还尚待时日,更不用说大量的商业秘密了。而肖像权、名誉权属不告不理的民事权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干预。另外,由于网络及其他媒体的错误宣传,也或多或少地混扰了执法的视线。因此,目前对于山寨的查处是极其有限的。
四、工商执法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山寨现象虽然是当今社会特定阶段的客观存在,但是一切违法的东西必须得到惩罚和遏制。除了加强公民的法律和道德修养以及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外,关键还在于执法者的权力所指能否真正到位。
1、明确山寨的法律内涵。山寨是模仿复制,但并非模仿复制就是违法,关键在于这种模仿复制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如果只是好奇、研究、自娱自乐,这无可非议,可能在模仿复制中还蕴涵着巨大的创新。山寨产品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复制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这种模仿复制只是为了营利,就是违法。即使加以创新,由于其存在基础的违法性,最终也脱离不了违法的命运。如果他达到了完全的创新,就应该鼓励,模仿复制只是一个汲取营养的过程,这跟山寨应完全区别开来。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山寨的内涵,不要把原本不属于山寨的内容扔进这个染缸,还一些事物的本来面目。笔者认为,以模仿仿造为基础的非营利性的自娱自乐和自主创新,可以定性为山寨行为。
2、甄别山寨的执法范围。针对山寨的执法,应有一个明确的执法范围。首先,从商品角度来讲,一切山寨商品都是违法商品,所有的山寨手机、山寨电脑、山寨MP3等等,都是我们的执法对象,不存在置疑的余地。其二,对于剽窃、盗版等侵害版权的行为,在于加强对版权的全面认识,特别是对其经济价值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复制、传播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三,对于山寨版明星,在演艺、广告、电影等审查中应予以明确的封杀,打着他人的旗号赚自己的钱。这种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就不应该出现在大庭广众面前。
3、加大对山寨的执法宣传。对山寨的执法,表明了政府打击山寨现象的基本态度。也表明了政府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决心。在查处过程中,应重点宣传所谓的山寨产品及其他现象的违法性。帮助公众进行有效的识别。要帮助草根剔除山寨“文化”的概念,还山寨的本来面目,认识什么是假冒、什么是侵权,不要一概以山寨笼统之,混扰事物的本来面目。
4、鼓励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提倡和鼓励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首先还在于公民对自身权利有~个清醒的认识,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企业有哪些基本权利。产品包括文化产品拥有哪些权利,都必须清楚。其次,要确立权利,有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有些权利必须申请才能确立,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个法定的确立程序。其三,要伸张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仅仅是对权利保护的伸张,更是被山寨的大企业、大名人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山寨的繁荣,只是一个迷人的幻觉,如果不加以严格的管理和严肃的执法,必将成为恶化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一切商业以及文化商业活动,应严格禁止其现身,这是近阶段需要迫切认真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