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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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标    签】税收保障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制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背景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征收税款,取得税收收入,其直接目标,就是保障各项税收应收尽收。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更是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分工协作的税收保障体系,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目的和意义  进行税收保障的地方立法符合征管法等规定,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在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6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权限规定。在实践依据上,立法保障税收是基于我省税收保障工作实践的需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税收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84号),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单项税种规章。对于加强单项税种管理,促进收入增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制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范税收保障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使税收的立法内容更加全面、约束力更强、监督考核更严,从而形成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对税收的保障更为有力。建立税收立法保障是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征管改革、实现信息管税的重要措施,是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税制改革的不断深

化,迫切需要以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制,来有效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和信息化,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仍不够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和力量,很难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这一问题成为制约我省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的瓶颈,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综合治税体系,完善税收保障机制,以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办法》规范了各部门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职责以及各类涉税信息的提供要求,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因此,为统筹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概括性地确定了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二)关于税收信息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而很多部门和纳税人的信息都与税源、税收管理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和分析利用政府部门和社会的涉税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管税,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仅2013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约195万条,通过加强涉税信息比对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共补征和扣缴相关地方各税达19亿元,其中仅依靠工商部门获取股权转让信息补征个人所得税达3.4亿元,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保障了财政收入,促进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税收信息涉及面广,且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各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加上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足够涉税信息,使得税源监控不力,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税收流失。现行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但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保障措施。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关键。为此,《办法》除对涉税信息的提供和协助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外,还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要求:一是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第七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第八条)。三是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条)。通过强化税收信息的法制保障,构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和共享机制,加强分析利用,强化征管措施,实现信息管税,保障税收收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

  (三)关于税收协助  这些年来,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为支持协助税收征管工作扎扎实实做了大量工作,税收执法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税收保障工作与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江西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优化税收行政执法环境上面临很艰巨的任务,特别是综合治税体系和责任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仍有不足,法定义务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等等。提高税收协助水平,是实现税收保障的有效途径。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第三条)。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河砂招标、拍卖、开采等涉税信息(第九条)。三是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是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依法实行委托代征。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的落实,更好地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最大限度防止税收流失(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税收服务  加强税收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十九条)。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以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

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二十条)。三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税收保障责任  为保障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税收监督和相关责任追究是必不可少的。《办法》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三条)。三是对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四是追究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关联知识:

1.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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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税收保障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制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背景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征收税款,取得税收收入,其直接目标,就是保障各项税收应收尽收。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更是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分工协作的税收保障体系,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目的和意义  进行税收保障的地方立法符合征管法等规定,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在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6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权限规定。在实践依据上,立法保障税收是基于我省税收保障工作实践的需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税收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84号),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单项税种规章。对于加强单项税种管理,促进收入增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制定《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范税收保障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使税收的立法内容更加全面、约束力更强、监督考核更严,从而形成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对税收的保障更为有力。建立税收立法保障是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征管改革、实现信息管税的重要措施,是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税制改革的不断深

化,迫切需要以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制,来有效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和信息化,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仍不够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和力量,很难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这一问题成为制约我省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的瓶颈,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综合治税体系,完善税收保障机制,以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办法》规范了各部门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职责以及各类涉税信息的提供要求,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因此,为统筹领导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概括性地确定了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二)关于税收信息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而很多部门和纳税人的信息都与税源、税收管理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和分析利用政府部门和社会的涉税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管税,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仅2013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约195万条,通过加强涉税信息比对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共补征和扣缴相关地方各税达19亿元,其中仅依靠工商部门获取股权转让信息补征个人所得税达3.4亿元,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保障了财政收入,促进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税收信息涉及面广,且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各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加上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足够涉税信息,使得税源监控不力,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税收流失。现行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但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保障措施。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是强化税源控管的关键。为此,《办法》除对涉税信息的提供和协助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外,还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要求:一是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第七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第八条)。三是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条)。通过强化税收信息的法制保障,构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和共享机制,加强分析利用,强化征管措施,实现信息管税,保障税收收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

  (三)关于税收协助  这些年来,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为支持协助税收征管工作扎扎实实做了大量工作,税收执法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税收保障工作与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江西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优化税收行政执法环境上面临很艰巨的任务,特别是综合治税体系和责任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仍有不足,法定义务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等等。提高税收协助水平,是实现税收保障的有效途径。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第三条)。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河砂招标、拍卖、开采等涉税信息(第九条)。三是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是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依法实行委托代征。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的落实,更好地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最大限度防止税收流失(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税收服务  加强税收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十九条)。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以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

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二十条)。三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税收保障责任  为保障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税收监督和相关责任追究是必不可少的。《办法》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三条)。三是对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四是追究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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