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组成及分类

一、工程造价的组成

工程造价主要由工程费用和工程其他费用组成.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1)建筑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用是指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供热、卫生、电气、嫩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厂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铁路专用线、

厂外道路、码头等工程费。

(2)安装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装置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缆的安装工程费。

(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要的备品备件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量具、模具、器具及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在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设备工器具费用可称为“积极投资”,它占项目投资费用比重的提高,标志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部门有机构成的提高。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未纳人以上工程费用的、由项目投资支付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必须开支的费用。它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日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

二、工程造价的分类

1.按用途分类

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格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为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交代。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

(2)投标价格。投标人为了得到工程施工承包的资格,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然后根据投标策略确定投标价格,以争取中标并通过工程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因此投标报价是卖方的要价,如果中标,这个价格就是合同

谈判和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如果设有标底,投标报价时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如何使用标底:

①以靠近标底者得分最高,这时报价就无须追求最低标价;

②标底价只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但仍要求低价中标,这时.投标人就要努力采取措施.既要使标价最具竞争力(最低价),又要使报价不低于成本,即能获得理想的利润。由于“既能巾标,又能获利”是投标报价的原则,故投标人的报价必须有雄厚的技术和管理实力做后盾。编制出有竞争力、又能盈利的投标报价。

(3)中标价格。《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所以评标的依据一是招标文件,二是标底(如果设有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这第二项条件主要说的是投标报价。

(4)直接发包价格。直接发包价格是由发包人与指定的承包人直接接触,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签订施工合同,而不需要像招标承包定价方式那样,通过竟争定价二直接发包方式计价只适用于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如军事工程、保密技术工程、专利技术工程及发包人认为不宜招标而又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范围)的规定的其他工程.

直接发包方式计价首先提出协商价格意见的可能是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也可能是承包人提出价格意见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进行审核。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协商价格意见,都要通过谈判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确定为合同价。

直接发包价格是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5)合同价格。《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

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现分述如下:

1)固定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①固定合同总价。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田。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

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②固定合同单价.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侮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合同价。

①可调总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木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I年以上)的项目。

②可调单价.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析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

2.按计价方法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计价方法可分为估算造价、概算造价和施工图预算造价等.

下期更新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特征

一、工程造价的组成

工程造价主要由工程费用和工程其他费用组成.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1)建筑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用是指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供热、卫生、电气、嫩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厂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铁路专用线、

厂外道路、码头等工程费。

(2)安装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装置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缆的安装工程费。

(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要的备品备件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量具、模具、器具及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在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设备工器具费用可称为“积极投资”,它占项目投资费用比重的提高,标志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部门有机构成的提高。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未纳人以上工程费用的、由项目投资支付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必须开支的费用。它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日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

二、工程造价的分类

1.按用途分类

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格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为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交代。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

(2)投标价格。投标人为了得到工程施工承包的资格,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然后根据投标策略确定投标价格,以争取中标并通过工程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因此投标报价是卖方的要价,如果中标,这个价格就是合同

谈判和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如果设有标底,投标报价时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如何使用标底:

①以靠近标底者得分最高,这时报价就无须追求最低标价;

②标底价只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但仍要求低价中标,这时.投标人就要努力采取措施.既要使标价最具竞争力(最低价),又要使报价不低于成本,即能获得理想的利润。由于“既能巾标,又能获利”是投标报价的原则,故投标人的报价必须有雄厚的技术和管理实力做后盾。编制出有竞争力、又能盈利的投标报价。

(3)中标价格。《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所以评标的依据一是招标文件,二是标底(如果设有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这第二项条件主要说的是投标报价。

(4)直接发包价格。直接发包价格是由发包人与指定的承包人直接接触,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签订施工合同,而不需要像招标承包定价方式那样,通过竟争定价二直接发包方式计价只适用于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如军事工程、保密技术工程、专利技术工程及发包人认为不宜招标而又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范围)的规定的其他工程.

直接发包方式计价首先提出协商价格意见的可能是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也可能是承包人提出价格意见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进行审核。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协商价格意见,都要通过谈判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确定为合同价。

直接发包价格是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5)合同价格。《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

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现分述如下:

1)固定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①固定合同总价。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田。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

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②固定合同单价.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侮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合同价。

①可调总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木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I年以上)的项目。

②可调单价.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析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

2.按计价方法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计价方法可分为估算造价、概算造价和施工图预算造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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