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xx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每月一次情况通报,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15分)
(二)在职能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等情况。(40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10分)
(四)厅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等互动栏目的答复情况 (15分)。
(五)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10分)
(六)政务公开形式、公开载体建设及便民程度。 (10分)。
第五条 考评方式
(一)系统评审 通过厅门户网站系统对各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信息量、时效性、规范性、便民互动等综合指标进行初步审定。
(二)综合评议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结合系统评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情况,得出考评结果。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部门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部门违反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厅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 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厅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xx省xx厅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xx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每月一次情况通报,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由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15分)
(二)在职能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等情况。(40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10分)
(四)厅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等互动栏目的答复情况 (15分)。
(五)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10分)
(六)政务公开形式、公开载体建设及便民程度。 (10分)。
第五条 考评方式
(一)系统评审 通过厅门户网站系统对各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信息量、时效性、规范性、便民互动等综合指标进行初步审定。
(二)综合评议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结合系统评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情况,得出考评结果。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部门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部门违反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厅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 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厅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