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罪"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罪”的解读

作者:郭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恶意欠薪罪”正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经过三次审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修正案。“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纳入刑法典,宣示了该行为业已进入我国刑法的追踪范围,国家开始动用刑罚的手段去惩治恶意欠薪。这是我国刑法关注民生,逐步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重要表现。

《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表明恶意欠薪罪由理论构想层面上升到了刑法规范层面,正式成为了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因此,有必要对其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认定进行解析。根据“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罪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恶意欠薪发生在劳动关系确立的情形下,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所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和剥夺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另一方面,恶意欠薪还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市场秩序,也是一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此外,欠薪行为还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破坏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因此,恶意欠薪行为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违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对劳动者财产权利的侵害是最直接最主要的,财产所有权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因此,本次修正案也将恶意欠薪罪放至“侵犯财产罪”一章,作为第276条之一。

2 犯罪客观方面

2.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拖欠劳动者薪酬的行为。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恶意欠薪行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两类:第一,逃避支付,即在支付劳动者薪酬之前,故意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各种手段造成客观上支付不能,从而达到逃避支付的目的;第二,拒不支付,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薪酬。

2.2 所欠薪酬需达到“数额较大”。恶意欠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对本罪“量”的要求。对恶意欠薪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鉴于恶意欠薪一般具有规模大、金额高、持续时间长、所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的特点,应当结合犯罪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根据一定时期内所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总额作为认定标准。

2.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还需要看发生了恶意欠薪之后,对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支付命令是否予以执行。只有在此行政强制手段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对欠薪者以“恶意欠薪罪”进行刑事制裁。对“政府有关部门”,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

2.4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得的薪酬。对恶意欠薪罪中“薪”的范围应当做出广义理解,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和补助等形式。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笔者认为,加付的赔偿金也应包括在薪酬的范围内。

3 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是本罪的主体。自然人主要是指雇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的范围应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本罪的特点,其“单位”主要是指具有营业性,大规模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当然,事业单位、机关等主体也理所应当包括在内。

4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与其他三个要件一样不可缺少,根据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处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所持的是一种明知其恶意欠薪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且恶意欠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劳动者财产的目的。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恶意”的条件,体现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行为方式上。恶意欠薪与一般的欠薪行为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其“主观恶意”。现实中造成欠薪的原因有很多,由于从事经营活动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这也是出现某些欠薪现象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比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出现经营困境,出现无法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情况,并非经营者本来意愿,其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必须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恶意欠薪。如果对欠薪行为不加分类的采取“一刀切”、一律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宽容性、平等性的精神。综上,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恶意”。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罪”的解读

作者:郭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恶意欠薪罪”正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经过三次审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修正案。“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纳入刑法典,宣示了该行为业已进入我国刑法的追踪范围,国家开始动用刑罚的手段去惩治恶意欠薪。这是我国刑法关注民生,逐步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重要表现。

《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表明恶意欠薪罪由理论构想层面上升到了刑法规范层面,正式成为了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因此,有必要对其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认定进行解析。根据“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罪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恶意欠薪发生在劳动关系确立的情形下,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所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和剥夺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另一方面,恶意欠薪还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市场秩序,也是一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此外,欠薪行为还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破坏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因此,恶意欠薪行为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违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对劳动者财产权利的侵害是最直接最主要的,财产所有权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因此,本次修正案也将恶意欠薪罪放至“侵犯财产罪”一章,作为第276条之一。

2 犯罪客观方面

2.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拖欠劳动者薪酬的行为。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恶意欠薪行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两类:第一,逃避支付,即在支付劳动者薪酬之前,故意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各种手段造成客观上支付不能,从而达到逃避支付的目的;第二,拒不支付,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薪酬。

2.2 所欠薪酬需达到“数额较大”。恶意欠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对本罪“量”的要求。对恶意欠薪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鉴于恶意欠薪一般具有规模大、金额高、持续时间长、所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的特点,应当结合犯罪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根据一定时期内所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总额作为认定标准。

2.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还需要看发生了恶意欠薪之后,对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支付命令是否予以执行。只有在此行政强制手段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对欠薪者以“恶意欠薪罪”进行刑事制裁。对“政府有关部门”,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

2.4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得的薪酬。对恶意欠薪罪中“薪”的范围应当做出广义理解,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和补助等形式。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笔者认为,加付的赔偿金也应包括在薪酬的范围内。

3 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是本罪的主体。自然人主要是指雇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的范围应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本罪的特点,其“单位”主要是指具有营业性,大规模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当然,事业单位、机关等主体也理所应当包括在内。

4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与其他三个要件一样不可缺少,根据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处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所持的是一种明知其恶意欠薪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且恶意欠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劳动者财产的目的。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恶意”的条件,体现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行为方式上。恶意欠薪与一般的欠薪行为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其“主观恶意”。现实中造成欠薪的原因有很多,由于从事经营活动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这也是出现某些欠薪现象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比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出现经营困境,出现无法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情况,并非经营者本来意愿,其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必须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恶意欠薪。如果对欠薪行为不加分类的采取“一刀切”、一律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宽容性、平等性的精神。综上,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恶意”。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相关文章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解读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解读 倪忠健 摘 要:近期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面对公众的呼吁,饱受争议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终于纳入了刑法修正案(八).本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条语句进行逐一分析,通过对其客观行为表现.劳动报酬范围.数额认定 ...查看


  • 刑法修正案取消13个死刑罪名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决定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 -刑法修正案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查看


  • 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亮点及其解读
  • 信 用卡犯罪新 司法解 释 的 亮点及 其解读 中国银 联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杨 富云 20 年 l月 l 日,最高 人 民法院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联 09 2 5 合发 布 了 关于 办理 妨害信 用卡 管理 刑事案 件具 ...查看


  •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特点 第一.调整了刑罚的结构. 刑法的历程:1979 ...查看


  • 参与虚假诉讼
  • 参与虚假诉讼,最高可追刑责 长沙市中院公布防治虚假民事诉讼意见,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将进法院"黑名单" 2011/11/5 制图/帅灵茜 为了躲避巨额债务,男子和妻子提出假离婚,并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而后,债主通过 ...查看


  • 2011新婚姻法全文
  • 批判<婚姻法解释三>的十九个理由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查看


  • 最高法立案庭解读[登记立案司法解释]②: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
  • 高法观点 梳理归纳最高法裁判尺度.倾向意见:选摘推荐大法官主流观点.权威著述. 本期导读: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缠诉现象频发,侵害了他人权益,干扰了法院秩序,也削弱了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查看


  • 2012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 以下红色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查看


  • [司法考试]最新解读2011刑法修正案八doc(共9页)
  •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 修订背景 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