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中的
作用
姓名:林兴玉
班级:10金融
学号:1013200057
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加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全部资金由国家提供是不可能的。BOT 作为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方式,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轻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有利于提高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BOT 方式进行建设相对于传统的方式具有多种优越性,因而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我国也进行了一些这方面的尝试。但由于BOT 项目融资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BOT 项目融资;政府作用
第一章 BOT 项目融资概述
一、BOT 项目融资的定义
BOT 是Build(建设) —Operate(经营) —Transfer(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 模式主要运用在港口,机场,发电厂,桥梁,高速公路,隧道,供水等基础设施中。 项目融资是一种具有无追索权或者只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主要有:1、项目向导,主要依赖项目的现金流和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投资者的资信来安排融资;2、有限追索;3、非公司型负债,项目的负债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资产负债表中;4、信用结构多样化;5、风险分担;6、利用税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
二BOT 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1. 标准BOT :私营部门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一段时间后交回东道国政府。
2. BOOT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有私营部门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时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并进行经营,经营期满,交回给政府。
3. BOO :建设—拥有---运营,政府不再收回。
4. BTO :建设---转让----经营,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即交回给政府,私营部门与政府一起经营。
三、BOT 项目融资结构
四、BOT 项目融资模式利弊分析
(一)BOT 模式的优点:
1. 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少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
2. 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
3.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
4. 有利于提高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BOT 模式的弊端:
1. 可能增加融资的机会成本。
2. 可能导致大量税收的流失。
3. 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4. 风险分摊的不对称性问题。
第二章 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各阶段中的作用
一、政府在BOT 项目准备阶段中的作用
政府在BOT 项目的准备阶段的作用主要有合理选择适合BOT 方式的基础建设项目和选择能确保BOT 项目正常实施的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投资者两个方面。研究BOT 项目的可行性及选择BOT 项目公司是整个BOT 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基础的和关键的阶段,因此,政府能否在这个阶段合理地发挥作用关系着整个项目的成败。
1、 项目的选择及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选择是BOT 项目融资实施的第一步,也是使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根本影响因素。在选择项目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项目的必要性。不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对项目未来的社会效益做出详实、可靠的预测。
其次是采用BOT 项目融资方式的可行性。由于私人投资者投资于BOT 项目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如果项目处于垄断状态,且几乎没有竞争者,就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也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可行性研究包括:法律可行性研究,技术可行性研究,环境可行性研究,财务可行性研究,经济可行性研究等。下面具体分析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
是否有适合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条款,项目运营过程中是否有必要的法律保障,是否有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2) 技术可行性
BOT 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结构复杂,因此,要求建设生产过程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要研究当前技术水平是否已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是否有能满足技术要求的项目公司存在。
(3) 环境可行性
BOT 项目对大气的影响,对水体环境的影响,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产生的噪声污染,对生态的影响是政府选择BOT 项目必须考虑的问题。
(4)经济可行性
BOT 项目的回报是否能达到政府预期的设想,带来的社会效益是否大大超过政府的投资,投资收益率是主要考察指标。
投资收益率=(项目收入-项目总成本-税金)/项目投资总额×100%
只有投资收益率大于社会折现率才是可行的。
2、投资人的选择
政府决定依BOT 方式开发项目后,要选择合格的投资者。主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BOT 项目投资者,要经过政府准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准备投标书、评标与决标与合同谈判和签署特许权议等程序和阶段。招标要在一个透明的环境中进行,以确保公平竞争,找到最适合的项目公司,避免徇私舞弊现象。之后与中标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是BOT 项目融资的关键文件,说明了特许权的授予者与被授予者之间的权责,是整个 BOT 融资的基础。
二、政府在BOT 项目建设和经营阶段的作用
政府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了项目投资人,签定了BOT 特许权协议后,BOT 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就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了,好像政府就可以放手不管而能高枕无忧了。其实不然,投资者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诸如财务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政治风险和具有不可抗力性的自然风险等多种风险。这许多风险中有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地调查、市场调查和备用计划等做到风险的降低或规避,而有些风险则是投资者单方面所不能控制的,政府也因此将承担建设工期延误、投资超支、筹资困难,承包商破产或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在某些方面对投资者予以支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合理地分散风险。
1、保证外币可兑换性
由于我国现阶段在公路BOT 项目中民间资本尚未有效地调动起来,项目投资者主要是外国承包商,所投资本也主要是以外币表示的,然而在公路BOT 项目中的收益则是我国货币,外商投资者都希望能在合理的汇率基础上保证偿还其原有货币种类或可比货币的投资利息和股息。外币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越大,投资者的外币兑换风险也就越大而且越难控制,需要政府支持也就越迫切。
2、保证投资者免遭通货膨胀的风险
在公路建设BOT 项目中,投资者通常都会坚持某种机制来保护自己免遭通货膨胀风险。这种保护可以通过购买协议中逐步提高价格条款,或在特许期协议中允许项目公司增加收费来实现。由于通货膨胀是本国宏观经济不良运行的结果,政府一般有义务对投资者所遭通胀风险给予补偿。而为防止投资者要价过高,关于BOT 项目价格调整条件的谈判是耗时而细致的。
3、立法和财政支持
由于公路BOT 项目经常涉及政府垄断,政府不得不为以私营部门经济形式建设和运营项目提供基本立法和管理权。提供BOT 项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和授权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总体立法或通过一项“单一目的”的法令来实现。例如,若能在项目进程中早一些得到总体立法授权,把这一权力授予一名准备担任政府顾问的负责官员,那么成功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为吸引外国产权投资和无追索权贷款,我国的整个法律和管理体系必须有助于外国投资,使外国投资者感到满意。 政府也可作为投资者之一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这有助于政府确认项目财政结构的透明度,有助于政府利用合理代价和报酬规律批准产权投资者的。合理利润率,从而有利于项目成功。 在税收方面,政府要为公路BOT 项目制定一个特殊制度,在特许期内免征项目公司的当地所得税,免收付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息和股息的预扣税款,减免外籍雇员工资的当地所得税等。因为投资者是按税后净收入来计算报酬的,任何税收都会简单增加项目成本,而成本通常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支付的。
4、保证投资者的最低收益。
由于公路BOT 项目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 是直接卖给公众而不是卖给当地政府的,投资者可能不愿承担由于交通收费太低而付不起债务的风险,除非交通情况满足或超过了原计划,使他们得到了获利机会。此时,政府需要保证当项目收入低于某一最低值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一种方法是政府同意当公路收费收益无论何时低于最低值时,就要为项目公司提供附属贷款。另一个解决方法是从其他来源为项目公司提供附加收益,如增加其他收费公路系统的收益分享。政府还可采取为项目不可抗力提供预备资金,加强后勤服务等措施来促成项目。
Ⅲ 项目移交阶段政府的义务
公路BOT 项目要求在政府授权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当地政府。特许期结束后的正常移交一般要求政府向投资者支付费用。这种支付是基于财政规范,而不是基于项目当时的公平价格。根据对项目性能的检查情况并确认它是否已恰当维护且仍在正常工作,可以酌情对支付额进行调整。如果在特许期内,投资者所获得的分配足以提供合理的投资利润,则移交时的支付只是象征性的。移交时也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如项目公司违约,由于不可抗力使公路建设或运行不可能或不实际,由于运行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使公路建设或运行不现实或不可能,政府决定对公路项目进行实质性改造等。这样政府有责任承担或偿还项目公司所有债务。除第一种情况外,政府还应向项目公司支付适当补偿。
另外,在公路BOT 项目的准备期和整个实施过程中,政府都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律、经济和政治环境,吸引大量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投资者。在BOT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保证公路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从我国BOT 项目融资成功案例分析政府的作用
广西来宾电厂B 厂分析
参考文献
[1]徐莉,项目融资:BOT 项目融资模式,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9
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中的
作用
姓名:林兴玉
班级:10金融
学号:1013200057
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加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全部资金由国家提供是不可能的。BOT 作为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方式,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轻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有利于提高技术和管理经验。
以BOT 方式进行建设相对于传统的方式具有多种优越性,因而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我国也进行了一些这方面的尝试。但由于BOT 项目融资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BOT 项目融资;政府作用
第一章 BOT 项目融资概述
一、BOT 项目融资的定义
BOT 是Build(建设) —Operate(经营) —Transfer(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 模式主要运用在港口,机场,发电厂,桥梁,高速公路,隧道,供水等基础设施中。 项目融资是一种具有无追索权或者只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主要有:1、项目向导,主要依赖项目的现金流和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投资者的资信来安排融资;2、有限追索;3、非公司型负债,项目的负债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资产负债表中;4、信用结构多样化;5、风险分担;6、利用税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
二BOT 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1. 标准BOT :私营部门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一段时间后交回东道国政府。
2. BOOT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有私营部门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时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并进行经营,经营期满,交回给政府。
3. BOO :建设—拥有---运营,政府不再收回。
4. BTO :建设---转让----经营,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即交回给政府,私营部门与政府一起经营。
三、BOT 项目融资结构
四、BOT 项目融资模式利弊分析
(一)BOT 模式的优点:
1. 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少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
2. 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
3.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
4. 有利于提高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BOT 模式的弊端:
1. 可能增加融资的机会成本。
2. 可能导致大量税收的流失。
3. 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4. 风险分摊的不对称性问题。
第二章 政府在BOT 项目融资各阶段中的作用
一、政府在BOT 项目准备阶段中的作用
政府在BOT 项目的准备阶段的作用主要有合理选择适合BOT 方式的基础建设项目和选择能确保BOT 项目正常实施的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投资者两个方面。研究BOT 项目的可行性及选择BOT 项目公司是整个BOT 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基础的和关键的阶段,因此,政府能否在这个阶段合理地发挥作用关系着整个项目的成败。
1、 项目的选择及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选择是BOT 项目融资实施的第一步,也是使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根本影响因素。在选择项目时,首先要考虑的是项目的必要性。不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对项目未来的社会效益做出详实、可靠的预测。
其次是采用BOT 项目融资方式的可行性。由于私人投资者投资于BOT 项目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如果项目处于垄断状态,且几乎没有竞争者,就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也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可行性研究包括:法律可行性研究,技术可行性研究,环境可行性研究,财务可行性研究,经济可行性研究等。下面具体分析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
是否有适合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条款,项目运营过程中是否有必要的法律保障,是否有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2) 技术可行性
BOT 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结构复杂,因此,要求建设生产过程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要研究当前技术水平是否已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是否有能满足技术要求的项目公司存在。
(3) 环境可行性
BOT 项目对大气的影响,对水体环境的影响,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产生的噪声污染,对生态的影响是政府选择BOT 项目必须考虑的问题。
(4)经济可行性
BOT 项目的回报是否能达到政府预期的设想,带来的社会效益是否大大超过政府的投资,投资收益率是主要考察指标。
投资收益率=(项目收入-项目总成本-税金)/项目投资总额×100%
只有投资收益率大于社会折现率才是可行的。
2、投资人的选择
政府决定依BOT 方式开发项目后,要选择合格的投资者。主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BOT 项目投资者,要经过政府准备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准备投标书、评标与决标与合同谈判和签署特许权议等程序和阶段。招标要在一个透明的环境中进行,以确保公平竞争,找到最适合的项目公司,避免徇私舞弊现象。之后与中标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是BOT 项目融资的关键文件,说明了特许权的授予者与被授予者之间的权责,是整个 BOT 融资的基础。
二、政府在BOT 项目建设和经营阶段的作用
政府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了项目投资人,签定了BOT 特许权协议后,BOT 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就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了,好像政府就可以放手不管而能高枕无忧了。其实不然,投资者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诸如财务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政治风险和具有不可抗力性的自然风险等多种风险。这许多风险中有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地调查、市场调查和备用计划等做到风险的降低或规避,而有些风险则是投资者单方面所不能控制的,政府也因此将承担建设工期延误、投资超支、筹资困难,承包商破产或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在某些方面对投资者予以支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合理地分散风险。
1、保证外币可兑换性
由于我国现阶段在公路BOT 项目中民间资本尚未有效地调动起来,项目投资者主要是外国承包商,所投资本也主要是以外币表示的,然而在公路BOT 项目中的收益则是我国货币,外商投资者都希望能在合理的汇率基础上保证偿还其原有货币种类或可比货币的投资利息和股息。外币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越大,投资者的外币兑换风险也就越大而且越难控制,需要政府支持也就越迫切。
2、保证投资者免遭通货膨胀的风险
在公路建设BOT 项目中,投资者通常都会坚持某种机制来保护自己免遭通货膨胀风险。这种保护可以通过购买协议中逐步提高价格条款,或在特许期协议中允许项目公司增加收费来实现。由于通货膨胀是本国宏观经济不良运行的结果,政府一般有义务对投资者所遭通胀风险给予补偿。而为防止投资者要价过高,关于BOT 项目价格调整条件的谈判是耗时而细致的。
3、立法和财政支持
由于公路BOT 项目经常涉及政府垄断,政府不得不为以私营部门经济形式建设和运营项目提供基本立法和管理权。提供BOT 项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和授权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总体立法或通过一项“单一目的”的法令来实现。例如,若能在项目进程中早一些得到总体立法授权,把这一权力授予一名准备担任政府顾问的负责官员,那么成功的几率就会大大提高。为吸引外国产权投资和无追索权贷款,我国的整个法律和管理体系必须有助于外国投资,使外国投资者感到满意。 政府也可作为投资者之一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这有助于政府确认项目财政结构的透明度,有助于政府利用合理代价和报酬规律批准产权投资者的。合理利润率,从而有利于项目成功。 在税收方面,政府要为公路BOT 项目制定一个特殊制度,在特许期内免征项目公司的当地所得税,免收付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息和股息的预扣税款,减免外籍雇员工资的当地所得税等。因为投资者是按税后净收入来计算报酬的,任何税收都会简单增加项目成本,而成本通常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支付的。
4、保证投资者的最低收益。
由于公路BOT 项目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 是直接卖给公众而不是卖给当地政府的,投资者可能不愿承担由于交通收费太低而付不起债务的风险,除非交通情况满足或超过了原计划,使他们得到了获利机会。此时,政府需要保证当项目收入低于某一最低值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一种方法是政府同意当公路收费收益无论何时低于最低值时,就要为项目公司提供附属贷款。另一个解决方法是从其他来源为项目公司提供附加收益,如增加其他收费公路系统的收益分享。政府还可采取为项目不可抗力提供预备资金,加强后勤服务等措施来促成项目。
Ⅲ 项目移交阶段政府的义务
公路BOT 项目要求在政府授权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当地政府。特许期结束后的正常移交一般要求政府向投资者支付费用。这种支付是基于财政规范,而不是基于项目当时的公平价格。根据对项目性能的检查情况并确认它是否已恰当维护且仍在正常工作,可以酌情对支付额进行调整。如果在特许期内,投资者所获得的分配足以提供合理的投资利润,则移交时的支付只是象征性的。移交时也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如项目公司违约,由于不可抗力使公路建设或运行不可能或不实际,由于运行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使公路建设或运行不现实或不可能,政府决定对公路项目进行实质性改造等。这样政府有责任承担或偿还项目公司所有债务。除第一种情况外,政府还应向项目公司支付适当补偿。
另外,在公路BOT 项目的准备期和整个实施过程中,政府都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律、经济和政治环境,吸引大量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投资者。在BOT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保证公路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从我国BOT 项目融资成功案例分析政府的作用
广西来宾电厂B 厂分析
参考文献
[1]徐莉,项目融资:BOT 项目融资模式,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