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2年第4期(总第396期)
(2012)04-0038-03[文章编号]1009-6043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4,2012TotalNo.396
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研究
韩
(东北林业大学
茜
哈尔滨
150001)
文法学院,黑龙江
[摘要]我国森林保险具有高赔付、费用高、风险大的特征,使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林业生产者也不
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必须借助政府的支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和政府支持愿付出保险成本。
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强、成本低、政府财政压力小的优势。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实质就经营方式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以商业保险公司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商业保险公是政府在财政、
司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和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优势,并将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来,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森林保险;运行模式[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
B
森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为林业生产者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但是森林保险高赔付、高风险、高亏损决定了森林保险不能像一般商业保险那样经营,使保险人不愿承保,林农又支付不起高额的保费。对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的构建,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着眼于我国国情和林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现有的保险资源,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以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为方式,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森林保险制度条款,为森林保险业务提供适合的财政支持,被政府批准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使保费控制在林农能够支付的范围内,提高投保积极性,从而促进森林保险的快速稳定发展。
展的并不是很成功,森林业务在近些年出现逐年萎缩的状况,跟政府补贴的多少有直接的关系,并没有形成政策笔者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
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及前些年我国森林试点开展得到的经验教训,总结了两种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即仍然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首先由政府选择信誉度高,管理能力强,并有着专业高素质人才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保险机构,批准其开设森林保险业务,政府对森林保险保费及经营森林保险产生的业务管理费进行补贴,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险种,适应不同的补贴措施,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由于其面积不同的补贴标准。
大,损失不可控,费率高的险种应给与较大的支持;对于盗抢等造成小范围风险费率又低的险种,可以补贴一小部分。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平衡了财政补贴的分可以选择强制性保险和布,又提高了投保人的责任意识。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外部性较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环境保护的重要标的,采取强制投保的措施,而对于其它险有选择的强制投保,可以有效种仍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
的解决森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商业保险公司要对森林保险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并建立森林保险基金,在承保盈利年度进行基金积累,当出现大的亏损时可以由森林保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再由国家财政负担。
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点、设施和人力及经验都有现成的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国
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模式
回顾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一直在自主经营型森林保险的发展模式中进行探索,试图解决森林保险的高额赔付和低参与率这个一直困扰森林保险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但是结果却无法令人满意。对于我国的森林保险发展而言,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可能选择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更不能缺乏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从1984年至今,在我国森林保险实践历程中主要出现过四种制度模式,其中三种有政府介入,即商业保险公司主办并由林业部门配合的协保模式、林业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共保模式和林业部门自保模式。这四种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化解了一定的林业风险,保障了林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但是,这几种制度模式开
[收稿日期]2012-03-05
(198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者简介]韩茜
-38-
第2012年第4期(总第396期)
(2012)04-0038-03[文章编号]1009-6043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4,2012TotalNo.396
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研究
韩
(东北林业大学
茜
哈尔滨
150001)
文法学院,黑龙江
[摘要]我国森林保险具有高赔付、费用高、风险大的特征,使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林业生产者也不
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必须借助政府的支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和政府支持愿付出保险成本。
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强、成本低、政府财政压力小的优势。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实质就经营方式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指导,以商业保险公司为市场经营主体,发挥商业保险公是政府在财政、
司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和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优势,并将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来,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森林保险;运行模式[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
B
森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为林业生产者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但是森林保险高赔付、高风险、高亏损决定了森林保险不能像一般商业保险那样经营,使保险人不愿承保,林农又支付不起高额的保费。对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的构建,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着眼于我国国情和林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现有的保险资源,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以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为方式,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森林保险制度条款,为森林保险业务提供适合的财政支持,被政府批准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使保费控制在林农能够支付的范围内,提高投保积极性,从而促进森林保险的快速稳定发展。
展的并不是很成功,森林业务在近些年出现逐年萎缩的状况,跟政府补贴的多少有直接的关系,并没有形成政策笔者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
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及前些年我国森林试点开展得到的经验教训,总结了两种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即仍然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首先由政府选择信誉度高,管理能力强,并有着专业高素质人才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保险机构,批准其开设森林保险业务,政府对森林保险保费及经营森林保险产生的业务管理费进行补贴,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险种,适应不同的补贴措施,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由于其面积不同的补贴标准。
大,损失不可控,费率高的险种应给与较大的支持;对于盗抢等造成小范围风险费率又低的险种,可以补贴一小部分。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平衡了财政补贴的分可以选择强制性保险和布,又提高了投保人的责任意识。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外部性较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环境保护的重要标的,采取强制投保的措施,而对于其它险有选择的强制投保,可以有效种仍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
的解决森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商业保险公司要对森林保险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并建立森林保险基金,在承保盈利年度进行基金积累,当出现大的亏损时可以由森林保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再由国家财政负担。
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点、设施和人力及经验都有现成的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国
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模式
回顾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一直在自主经营型森林保险的发展模式中进行探索,试图解决森林保险的高额赔付和低参与率这个一直困扰森林保险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但是结果却无法令人满意。对于我国的森林保险发展而言,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可能选择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更不能缺乏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从1984年至今,在我国森林保险实践历程中主要出现过四种制度模式,其中三种有政府介入,即商业保险公司主办并由林业部门配合的协保模式、林业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共保模式和林业部门自保模式。这四种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化解了一定的林业风险,保障了林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但是,这几种制度模式开
[收稿日期]2012-03-05
(198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者简介]韩茜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