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暨
甘肃省(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
放)实验室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以下简称干旱所)暨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筹集资金设立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主要支持干旱气象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充分发挥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的作用,促进干旱气象科学研究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暨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成立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干旱所办公室),由干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每年项目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审定,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三条 研究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高级职称(副研究员、高工或副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殊优秀人员须有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四条 研究基金主要支持的项目分为合作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每个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合作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研究基金资助经费,科研人员利用我所提供的科研条件与我所科研人员合作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自由申请项目是指科研人员利用研究基金资助经费在原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研究基金鼓励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世界气象科技发展趋势、国家和地方对干旱气象科学研究的需求,每年4月提出下一年度研究基金项
目指南,经干旱所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填写“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意见,报所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公布结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承担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九条 获资助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将自然成为我所研究人员,本所以外研究人员将获得“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客座研究人员证书”。
第十条 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合作项目参照《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自由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可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专款专用,并请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项目成果验收和鉴定及学术交流调研费等),合作项目除上述费用外,外地来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工作的人员可适当列支工作期间津贴、交通及住宿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合同要求开展研究,研究期间每年11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和论文,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2
月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 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合同进行;
(二) 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报请所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成果验收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合同书所定计划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评定结果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研究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反馈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的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和研究人员归属单位共有,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结题后将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存档,软件研究课题应提供全部源程序及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时须直接署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或同时署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及客座人员本人的工作单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必须作为第一标注单位,此外还应注明资助项目或课题的名称或编号。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1: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
附件3: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暨
甘肃省(中国气象局)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开
放)实验室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以下简称干旱所)暨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筹集资金设立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主要支持干旱气象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充分发挥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的作用,促进干旱气象科学研究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暨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成立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干旱所办公室),由干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每年项目指南、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审定,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三条 研究基金主要资助对象为具有高级职称(副研究员、高工或副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特殊优秀人员须有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四条 研究基金主要支持的项目分为合作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每个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合作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研究基金资助经费,科研人员利用我所提供的科研条件与我所科研人员合作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自由申请项目是指科研人员利用研究基金资助经费在原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研究基金鼓励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世界气象科技发展趋势、国家和地方对干旱气象科学研究的需求,每年4月提出下一年度研究基金项
目指南,经干旱所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填写“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意见,报所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公布结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承担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九条 获资助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将自然成为我所研究人员,本所以外研究人员将获得“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客座研究人员证书”。
第十条 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合作项目参照《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自由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可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专款专用,并请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项目成果验收和鉴定及学术交流调研费等),合作项目除上述费用外,外地来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工作的人员可适当列支工作期间津贴、交通及住宿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合同要求开展研究,研究期间每年11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和论文,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12
月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人要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 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使研究工作按合同进行;
(二) 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报请所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一般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成果验收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合同书所定计划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采取验收和鉴定两种方式,评定结果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研究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反馈研究成果及工作情况的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和研究人员归属单位共有,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结题后将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原始记录等全部技术档案交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存档,软件研究课题应提供全部源程序及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时须直接署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或同时署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及客座人员本人的工作单位,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必须作为第一标注单位,此外还应注明资助项目或课题的名称或编号。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所学术委员会汇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成果推广。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1: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
附件3:干旱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