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及其种类

信 用 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 (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广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

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 L/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UCP 500》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 )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6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总之,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信 用 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 (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广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

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 L/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UCP 500》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 )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6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总之,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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