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交换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随着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教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教育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目前学院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体现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国际化办学思路,增强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学生学习和就业竞争力,学院不断拓展渠道,有步骤、有组织地选拔学生出国进修,但是,从海外学校反馈意见中,我们也看到个别学生成绩较好,但是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为了提高选派学生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加强对我院学生国际交流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一条 报名条件
1、我院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生;
2、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经济条件许可,如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须在派出前
一年还清;
3、学习成绩优秀,无不良在校记录;
4、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良好;
5、思想品德表现好;
6、符合具体交换项目的特定要求。
第二条 选拔程序
7、根据各交流项目开展的时间,于前一个学期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发布选拔通知,详情可查阅学院大楼宣传栏和学院网站。
8、学生自愿报名申请。可在学院网站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好并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至学院外事秘书处。
9、学院根据选拔条件,本着“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参考学习成绩、综合素质以及交流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10、学院组织相关领导、教师等人员对初选通过者进行面试,确定复选名单。
11、学院将复选名单推荐至对方学校(院),通过协商最终确定交换生名单。
12、名单一旦最终确定,如无非自然力不可抗因素导致选派学生无法参加交换项目,被选派学生不可随意放弃交流名额,否则将公开通报批评。
13. 学院拥有选派交换生的决定权,任何报名参加交换项目的学生须服从学院的决定和安排。
第三条 交流学习前的准备工作
14、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例如填写并提交《本科生因公出境表》、《本科生中期考核表》(针对2+2项目)等。
15、全面了解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特别要充分了解交换学校(院)当学期的课程设臵,对照我院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学生在交流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
16、认真阅读中山大学交换生手册及其所附的《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充分理解其中对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17、签署并提交《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习承诺书》、《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关于出国期间不享受学校奖学金的协议》、《学生声明》和《家属声明》。
18、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知会所在院系、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外事处、宿管中心、公费医疗管理科、图书馆流通部,并盖各部门公章。)
19、依照学校以及学院的教学考试安排合理规划自己的行程,遵守学校(院)的 规章制度和教学日历。
20、交流学生不得自行与有关学校联系,并提出要求,联系工作及有关事项由学院主管外事的老师负责。
第四条 交流学习期间
2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与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22、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3、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4、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五条 交流学习后
25、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报到学习。
26、收到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后,学生主动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申请手续。
27、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臵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28、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第六条 相关费用
29、交换学校一般免收我校交换生的学费,我校所派出交换生应按时向我校正常交纳学费。某些联合培养项目,根据协议,学生在对方学校缴纳学费,可免去我校的学费。
30、交换生的住宿费一般交付对方学校,我校可免收学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但学生应在离校前到我校财务部门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否则需照常缴纳住宿费。
31、在交流学习期间所需的手续费、往返旅费、生活费、住宿费、书杂费、保险
及医疗费用等由学生本人自理(在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可申请报销交换学习期间的医疗费)。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获得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
第七条 附则
32、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大学旅游学院的院级交换项目,校级项目的交换生按照《中山大学派出交换生手册》及其学校的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33、本规定如与《中山大学派出交换生手册》及其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3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2008年9月6日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交换生出国管理规定(试行)
随着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教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教育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目前学院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体现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国际化办学思路,增强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学生学习和就业竞争力,学院不断拓展渠道,有步骤、有组织地选拔学生出国进修,但是,从海外学校反馈意见中,我们也看到个别学生成绩较好,但是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为了提高选派学生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加强对我院学生国际交流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一条 报名条件
1、我院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生;
2、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经济条件许可,如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须在派出前
一年还清;
3、学习成绩优秀,无不良在校记录;
4、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良好;
5、思想品德表现好;
6、符合具体交换项目的特定要求。
第二条 选拔程序
7、根据各交流项目开展的时间,于前一个学期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发布选拔通知,详情可查阅学院大楼宣传栏和学院网站。
8、学生自愿报名申请。可在学院网站下载报名表,按要求填好并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至学院外事秘书处。
9、学院根据选拔条件,本着“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参考学习成绩、综合素质以及交流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10、学院组织相关领导、教师等人员对初选通过者进行面试,确定复选名单。
11、学院将复选名单推荐至对方学校(院),通过协商最终确定交换生名单。
12、名单一旦最终确定,如无非自然力不可抗因素导致选派学生无法参加交换项目,被选派学生不可随意放弃交流名额,否则将公开通报批评。
13. 学院拥有选派交换生的决定权,任何报名参加交换项目的学生须服从学院的决定和安排。
第三条 交流学习前的准备工作
14、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例如填写并提交《本科生因公出境表》、《本科生中期考核表》(针对2+2项目)等。
15、全面了解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特别要充分了解交换学校(院)当学期的课程设臵,对照我院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学生在交流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
16、认真阅读中山大学交换生手册及其所附的《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充分理解其中对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17、签署并提交《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习承诺书》、《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关于出国期间不享受学校奖学金的协议》、《学生声明》和《家属声明》。
18、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知会所在院系、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外事处、宿管中心、公费医疗管理科、图书馆流通部,并盖各部门公章。)
19、依照学校以及学院的教学考试安排合理规划自己的行程,遵守学校(院)的 规章制度和教学日历。
20、交流学生不得自行与有关学校联系,并提出要求,联系工作及有关事项由学院主管外事的老师负责。
第四条 交流学习期间
21、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与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22、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3、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4、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五条 交流学习后
25、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报到学习。
26、收到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后,学生主动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申请手续。
27、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臵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①回校补修;②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28、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第六条 相关费用
29、交换学校一般免收我校交换生的学费,我校所派出交换生应按时向我校正常交纳学费。某些联合培养项目,根据协议,学生在对方学校缴纳学费,可免去我校的学费。
30、交换生的住宿费一般交付对方学校,我校可免收学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但学生应在离校前到我校财务部门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否则需照常缴纳住宿费。
31、在交流学习期间所需的手续费、往返旅费、生活费、住宿费、书杂费、保险
及医疗费用等由学生本人自理(在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可申请报销交换学习期间的医疗费)。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获得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
第七条 附则
32、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大学旅游学院的院级交换项目,校级项目的交换生按照《中山大学派出交换生手册》及其学校的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33、本规定如与《中山大学派出交换生手册》及其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3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20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