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流转)

甲方(流出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乙方(流入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经营主题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最长不超过70年或者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流转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将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

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在签订合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临泉的流转,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协商一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六)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全书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全书共有方的同意。

(七)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妖气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那个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八)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的流转。 第二条 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订林权流转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宣政林证字( )第 号,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 亩。

(二)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株树): 。

(三)甲方现通过□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招标 □拍卖 □其他 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流入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四)甲方将□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五)流转森林资源的主要经营方向为造林,林木采伐利用方式商品材。

(六)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臵方式(可另附): 。 (七)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智,共计 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甲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流转价款:甲方只享有分成,无流转款,甲方林地流转给乙方后由乙方全额投资造林,林木

采伐时(无论甲方现有人工林及乙方后期再造林),甲方享有 %纯利润分成。支付方式:林木采伐时剔除成本后按甲方占 %,乙方占 %比例分成。乙方根据林业部门的安排完成造林任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林地产生的收益分成,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

林地,植树造林,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全书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

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干涉和破幻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

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改林得涉及到的征地政策补偿等费用归甲方所有,林木补偿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分

成。

(六)林权过户给乙方后,不影响甲方的生活、烧烤等用材,农户自用材的林地不在流转范

围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林业生产经营。 (二)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

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不得闲臵丢荒,

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和有意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树、名木,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七)重新造林的林木,在合同期内归乙方所有。采伐收益时按比例分成给甲方部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

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致使合

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如有其它变动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林木保有量少于流转前林木的部分,由乙方补量的林木的处理约定为:①林木保有量少于流转前林地上林木的部分,由乙方补栽。②林木保有量多于流转前林地上林木的部分,归甲方双方共同所有。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臵方式为归甲方所有;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臵方式为乙方自行处理。

(五)流转后,如甲方因特殊原因要终止合同,需跟乙方协商同意后,经乙方调查核实后,

乙方将林权证变更退还给甲方,合同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乙双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投资损失,如乙方违约则其投资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因逾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

损失。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

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30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为造林绿化的林地。

(五)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节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才用如下方式解决:

□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 □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流出方、流入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可)另附件:无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流出方、流入方、林地所有权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捺印): 乙方(盖章):

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附件:

森林资源流转基本情况信息

预定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者株树):

林权证编号:宣政林证字( )第 号

预定流转林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现状:

合同编号: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流转)

甲方(流出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乙方(流入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联系地址:

经营主题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最长不超过70年或者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流转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将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

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在签订合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临泉的流转,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协商一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六)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全书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全书共有方的同意。

(七)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妖气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那个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八)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的流转。 第二条 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订林权流转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宣政林证字( )第 号,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 亩。

(二)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株树): 。

(三)甲方现通过□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招标 □拍卖 □其他 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流入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四)甲方将□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五)流转森林资源的主要经营方向为造林,林木采伐利用方式商品材。

(六)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臵方式(可另附): 。 (七)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智,共计 年。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甲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流转价款:甲方只享有分成,无流转款,甲方林地流转给乙方后由乙方全额投资造林,林木

采伐时(无论甲方现有人工林及乙方后期再造林),甲方享有 %纯利润分成。支付方式:林木采伐时剔除成本后按甲方占 %,乙方占 %比例分成。乙方根据林业部门的安排完成造林任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林地产生的收益分成,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

林地,植树造林,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全书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

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干涉和破幻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

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改林得涉及到的征地政策补偿等费用归甲方所有,林木补偿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分

成。

(六)林权过户给乙方后,不影响甲方的生活、烧烤等用材,农户自用材的林地不在流转范

围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林业生产经营。 (二)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

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不得闲臵丢荒,

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和有意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树、名木,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七)重新造林的林木,在合同期内归乙方所有。采伐收益时按比例分成给甲方部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

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致使合

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如有其它变动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林木保有量少于流转前林木的部分,由乙方补量的林木的处理约定为:①林木保有量少于流转前林地上林木的部分,由乙方补栽。②林木保有量多于流转前林地上林木的部分,归甲方双方共同所有。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臵方式为归甲方所有;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臵方式为乙方自行处理。

(五)流转后,如甲方因特殊原因要终止合同,需跟乙方协商同意后,经乙方调查核实后,

乙方将林权证变更退还给甲方,合同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乙双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投资损失,如乙方违约则其投资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因逾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

损失。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

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30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为造林绿化的林地。

(五)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节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才用如下方式解决:

□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 □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流出方、流入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可)另附件:无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流出方、流入方、林地所有权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捺印): 乙方(盖章):

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附件:

森林资源流转基本情况信息

预定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者株树):

林权证编号:宣政林证字( )第 号

预定流转林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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