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13/2010-1
发布机构:工资福利处
发文日期:1996-06-29
文 号:豫劳安(1996) 8号
主 题 词: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通过制订政策,广泛宣传,集中培
训,调查监督等形式,有力地促进了新工时制度的执行。最近,一些部门和企业提出并询问
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问题作以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省劳动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附件: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
(劳动部劳部发(1995]187号文已解答的问题除外)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讲的“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哪些?
答: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生理上自然需要的工作中断
时间和工艺性中断时间。
(一)准备与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事前准备和事
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需消耗的时间;
(四)工艺性中断时间系指由于工艺性原因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必须中断的时间。
二、实行轮班制的职工轮休日、节假日上班,应怎样补休或发给加班工资?
答: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轮休日上班属于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和社会休息日轮班
工作视为正常上班,其中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发给加班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确定工作时间?
答: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
件报酬标准。对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标准,应以多数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或超过的劳动量来确定。
四、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以企业当时实行的
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即:1997年5月1日以前,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
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
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
日以后,应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五、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新工时制度制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怎么办?
答: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班,应怎样处理: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应视为正常工作,但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加发加班工资。
七、我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应是多少?
答:我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是: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169.3小时,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188小时。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
答: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其工作时间超过工作、休息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
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为什么对每日作业时间还要进行限制?
答: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 (豫劳安[1995]35号)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日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这是因为职工过长时间的连续工作会使机体出现疲劳现象,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伤亡事故(如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妨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出发。必须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加以限制。
十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什么要进行审批?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将我国的工时制度标准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新工时制度实行之日起,我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原则上都要执行新工时制度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但考虑到一些单位或岗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门的的审批工作有几方面的意义。(一)说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标准工时 度的补充,不是基本工时制度;(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有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三) 纠正企业在执行新工时制度中的违法行为;(四)从法律上认可企业执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五)促进标准工时制度的执行。
十二、劳动部门审批企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劳动部门审批企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的一般情况和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种类、工种岗位和理由;
2、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劳动厅批准的该行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规定的工种范围;
3、省行业主管部门报批的指导性意见中未涉及的工种和岗位要根据情况,从严审批。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范围宜小不宜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宜短不宜长;
4、企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要征得企业工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有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5、企业应填表报批,并附有反映企业概况和申报理由的报告。
十三、没有工会或职代会的企业如何与职工协商确定自己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答:无工会或职代会的企业可通过职工大会或分别征求车间、班组领导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召集部分职工座谈的方式确定企业执行何种工时制度。
十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其有效期为多长?
答: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在1997年5月1
日前奏效;实行40小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两年. 十五、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重点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重点是:
l、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了新工时制度;
2、企业是否有加班加点现象,加班加点的时间是否在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否按规定给职工补休和补给职工应有的报酬;
3、企业的加班加点是否为职工自愿,是否与工会和职工进行过协商;
4、实行非标准工作制度是否已经劳动部门审批,执行的工种范围和审批的范围是否一致。
十六、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否不发加班工资而安排补休?
答:根据《劳动法》第44条,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论是否安排补休,都必须发给300%的加班工资。
索 引 号:00013/2010-1
发布机构:工资福利处
发文日期:1996-06-29
文 号:豫劳安(1996) 8号
主 题 词: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通过制订政策,广泛宣传,集中培
训,调查监督等形式,有力地促进了新工时制度的执行。最近,一些部门和企业提出并询问
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问题作以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省劳动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附件: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解答
(劳动部劳部发(1995]187号文已解答的问题除外)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讲的“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哪些?
答: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生理上自然需要的工作中断
时间和工艺性中断时间。
(一)准备与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事前准备和事
后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需消耗的时间;
(四)工艺性中断时间系指由于工艺性原因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必须中断的时间。
二、实行轮班制的职工轮休日、节假日上班,应怎样补休或发给加班工资?
答: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在轮休日上班属于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和社会休息日轮班
工作视为正常上班,其中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发给加班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确定工作时间?
答: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
件报酬标准。对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标准,应以多数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或超过的劳动量来确定。
四、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以企业当时实行的
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即:1997年5月1日以前,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
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
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
日以后,应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五、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新工时制度制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怎么办?
答: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班,应怎样处理: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应视为正常工作,但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加发加班工资。
七、我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应是多少?
答:我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是: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169.3小时,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188小时。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
答: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其工作时间超过工作、休息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
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为什么对每日作业时间还要进行限制?
答: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 (豫劳安[1995]35号)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每日作业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这是因为职工过长时间的连续工作会使机体出现疲劳现象,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伤亡事故(如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妨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出发。必须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加以限制。
十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什么要进行审批?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将我国的工时制度标准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新工时制度实行之日起,我国境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原则上都要执行新工时制度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但考虑到一些单位或岗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门的的审批工作有几方面的意义。(一)说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标准工时 度的补充,不是基本工时制度;(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有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三) 纠正企业在执行新工时制度中的违法行为;(四)从法律上认可企业执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五)促进标准工时制度的执行。
十二、劳动部门审批企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劳动部门审批企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的一般情况和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种类、工种岗位和理由;
2、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劳动厅批准的该行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规定的工种范围;
3、省行业主管部门报批的指导性意见中未涉及的工种和岗位要根据情况,从严审批。即: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范围宜小不宜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宜短不宜长;
4、企业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要征得企业工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有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5、企业应填表报批,并附有反映企业概况和申报理由的报告。
十三、没有工会或职代会的企业如何与职工协商确定自己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答:无工会或职代会的企业可通过职工大会或分别征求车间、班组领导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召集部分职工座谈的方式确定企业执行何种工时制度。
十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其有效期为多长?
答: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在1997年5月1
日前奏效;实行40小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两年. 十五、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重点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重点是:
l、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执行了新工时制度;
2、企业是否有加班加点现象,加班加点的时间是否在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否按规定给职工补休和补给职工应有的报酬;
3、企业的加班加点是否为职工自愿,是否与工会和职工进行过协商;
4、实行非标准工作制度是否已经劳动部门审批,执行的工种范围和审批的范围是否一致。
十六、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否不发加班工资而安排补休?
答:根据《劳动法》第44条,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论是否安排补休,都必须发给300%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