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家具城消费投诉指南 家具产品责任规定
一、消费指南
为提高效率,避免纠纷,在家具选购之前,之中,之后,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购之前:
1、了解自己的需求。第一关于品牌的要求;第二关于材质的要求;第三样式的要求;第四关于尺寸的要求。这样即可避免盲目冲动,签订合同后后悔。又可提高选购的效率。 2、了解销售方及产品情况。一看销售主体有无营业执照;二看产品有无质检报告;三看产品有无固定标识标志、使用说明书。对于以上三项齐全的商户,才可以放心签定合同。 3、货比三家,谨慎给付定金。对中意的产品,货比三家下定决心之后,才可以给付定金。给付定金之后,买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选购之中:
要商家使用由家具城管委会印制、工商局监制的“香河家具城家具买卖合同文本”,并要求服务员对对品牌,材质、产地等栏目填写齐全清楚。对红木家具、天然石制品等个性鲜明的产品,可当场于选中家具上签字确认;金额较大的合同,最好现场封存样品或要求对方先提供样品作为验货标准。 合同签订之后,注意运输问题。
香河家具城实行京津唐地区免费送货(即京津唐地区七楼以下,七楼以上可正常使用电梯情况下,所付商品价款已含搬楼及组装费用)。由于货车白天进市区受限,送货时间大部分为晚上。最好协调几商家走一时间走同一货站,可避免顾客多次接货。
对于顾客自提方式,接货时要履行自己的验货权利,重点包括货品是否齐全,包装是否完好,易碎品是否完整。对通过物流长途运输的,最好验货两次,即香河验货一次,目的地验货一次,确保出问题能分清责任。只能在接货地验货的,必须于接货时同物流共同验货 二、投诉指南
香河家具城承诺对消费者购买的家具实行“三包”。家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投诉,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投诉对象明确;第二注意收集保存证据;第三诉求合理;第四不超时效;第五依照流程投诉。
香河家具城投诉处理基本流程如下:
三、家具选购常识:
(一)、皮革类软体家具材质标注具体涵义
1、材质栏标“全皮”。除坐面底部,外表全部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软体家具; 2、材质栏标“真皮”。人体接触部位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软体家具; 3、材质栏标“人造革”。并在括号内备注以下具体名称:
(1)PU配皮(反面是牛皮的第二层皮料,在表面涂上一层PU树脂),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2)PU (聚氨酯成份的表皮),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3)超纤皮(全称是“超细纤维增强PU皮革”),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4)太空革(将金属镀在皮革或革制品的内表面的材料),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4、标“再生革”,以再生革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二)、关于木家具
在新版《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按照产品构成的主要材料分类,木家具可分为三种:实木类家具、人造板类家具和综合类木家具。
实木类家具又分为“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和“实木贴面家具”三种:
全实木家具指“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
实木家具是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 实木贴面家具则是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人造板类家具是指基材采用人造板制作的家具。
综合类木家具是指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附一:各物业及调解科室联系方式
附二:香河家具城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河县技术监督局、香河家具城管委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香河县技术监督局和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家具产品三包期限及严重质量问题
香河家具城消费投诉指南 家具产品责任规定
一、消费指南
为提高效率,避免纠纷,在家具选购之前,之中,之后,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购之前:
1、了解自己的需求。第一关于品牌的要求;第二关于材质的要求;第三样式的要求;第四关于尺寸的要求。这样即可避免盲目冲动,签订合同后后悔。又可提高选购的效率。 2、了解销售方及产品情况。一看销售主体有无营业执照;二看产品有无质检报告;三看产品有无固定标识标志、使用说明书。对于以上三项齐全的商户,才可以放心签定合同。 3、货比三家,谨慎给付定金。对中意的产品,货比三家下定决心之后,才可以给付定金。给付定金之后,买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选购之中:
要商家使用由家具城管委会印制、工商局监制的“香河家具城家具买卖合同文本”,并要求服务员对对品牌,材质、产地等栏目填写齐全清楚。对红木家具、天然石制品等个性鲜明的产品,可当场于选中家具上签字确认;金额较大的合同,最好现场封存样品或要求对方先提供样品作为验货标准。 合同签订之后,注意运输问题。
香河家具城实行京津唐地区免费送货(即京津唐地区七楼以下,七楼以上可正常使用电梯情况下,所付商品价款已含搬楼及组装费用)。由于货车白天进市区受限,送货时间大部分为晚上。最好协调几商家走一时间走同一货站,可避免顾客多次接货。
对于顾客自提方式,接货时要履行自己的验货权利,重点包括货品是否齐全,包装是否完好,易碎品是否完整。对通过物流长途运输的,最好验货两次,即香河验货一次,目的地验货一次,确保出问题能分清责任。只能在接货地验货的,必须于接货时同物流共同验货 二、投诉指南
香河家具城承诺对消费者购买的家具实行“三包”。家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投诉,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投诉对象明确;第二注意收集保存证据;第三诉求合理;第四不超时效;第五依照流程投诉。
香河家具城投诉处理基本流程如下:
三、家具选购常识:
(一)、皮革类软体家具材质标注具体涵义
1、材质栏标“全皮”。除坐面底部,外表全部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软体家具; 2、材质栏标“真皮”。人体接触部位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软体家具; 3、材质栏标“人造革”。并在括号内备注以下具体名称:
(1)PU配皮(反面是牛皮的第二层皮料,在表面涂上一层PU树脂),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2)PU (聚氨酯成份的表皮),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3)超纤皮(全称是“超细纤维增强PU皮革”),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4)太空革(将金属镀在皮革或革制品的内表面的材料),以此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4、标“再生革”,以再生革为主体材料包覆的软体家具。 (二)、关于木家具
在新版《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按照产品构成的主要材料分类,木家具可分为三种:实木类家具、人造板类家具和综合类木家具。
实木类家具又分为“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和“实木贴面家具”三种:
全实木家具指“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
实木家具是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 实木贴面家具则是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人造板类家具是指基材采用人造板制作的家具。
综合类木家具是指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附一:各物业及调解科室联系方式
附二:香河家具城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河县技术监督局、香河家具城管委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香河县技术监督局和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家具产品三包期限及严重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