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港口船舶调度是港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所赋予的工作职责,为保证港口的安全生产,维护港口的经济秩序,落实港口的规划布局,对拟进出港口靠泊、移泊、抛锚、系浮的船舶所实施的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一部分 实施船舶调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一、港口锚地、浮筒等水域及设施实施管理的有关依据

(一)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中“关于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有“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港口经营主要有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等七个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三)《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91)安交安监字205号文中,“如涉及港区范围内的装卸作业生产使用的锚地,应由港务局统一申请和管理”。

二、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

(二)中共福州市委榕委办〔2004〕63号文,关于福州市港务局主要职责有“负责港口船舶引航工作。负责协调港口生产、经营和港口集疏运工作,以及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强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三、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必要性

合理行使船舶统一调度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持港口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确保港口规划落实的主要手段,有利于港口的统一调控:一是维护港口的安全生产的需要。二是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三是维护港口公平竞争的需要。四是维护港内水上交通秩序的需要。

第二部分 实施船舶调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进出港船舶统一调度的基本规则

(一)加强靠泊管理,遵循交通部“三先三后”原则,先到的船舶先靠泊,先重点后一般船舶,先外贸后内贸船舶,以客船优先靠泊的原则。

(二)船舶代理公司对进出福州港船舶应提前24小时将经海事局审批的船舶进口申报单、危险品准单等有关单证送达港务局。

(三)港务局只有收到船舶代理公司或船公司的船舶抵港确报后才安排船舶进港靠泊或抛锚地的计划。

(四)各船舶代理或码头业主必须在每天14﹕00前报告第二日计划要进出港、抛锚船舶动态,经港务局综合平衡后于16﹕00前发布第二日全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

(五)根据福州港潮汐确定船舶抵离港时间,船舶代理公司

或码头业主应按计划实行。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取消开航船舶应提前2小时报告港务局,当日取消进港船舶应提前3小时报告港务局;如遇第二日早潮开航或进港情况,船舶代理公司或码头业主应在当日21﹕00前将船舶动态落实情况报告港务局。

(六)加强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管理,认真核实港口相关单位审批的有关单证,对进出港船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航或采取强制引航、海事护航等安全措施,方可安排进港靠泊生产。

(七)对超出航道、码头规范的船舶确因生产需要的,由港务局会同引航、海事、代理、码头业主、货主等部门和单位,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批准进港靠泊生产。

二、审核颁布第二日福州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表

受理24 小时船舶进出港申请和移泊申请,审核颁布第二日全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是港口行政管理最为核心的一项工作。用以表现 24 小时内经确认的船舶进出港信息和移动泊位信息,并经港务局汇总而成的动态计划表,不但是港务局、海事局、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码头等港口相关单位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而且是口岸各联检单位(边防、检验检疫等)开展相应工作的重要凭据。

三、船舶代理公司、码头业主的船货动态申报的内容

(一)向港务局港口管理处报所有外贸船舶抵港的预报、确报,内容为申报船名、国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以及船舶资料。

(二)内贸船舶载重吨(DWT)大于或等于1000吨和所有危险品(液化气、化学品、油品等)船舶,船公司或代理公司必须用电报或传真向港务局港口管理处申报船舶抵港的预报、确报,申报内容为船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货主、以及船舶资料。

(三)内贸船舶载重吨(DWT)小于1000吨的船舶抵港后可直接向福州市港务局码头所在分局申报,申报内容为船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货主、以及船舶资料。

四、大吨位船舶乘潮进出福州港时间的确定

福州港是潮汐港,其潮汐性质属规则半日潮,运动形式为往复流。闽江口内港区为河口港,江阴、松下、罗源湾港区为海港。

(一)各港区潮汐特点

闽江口内港区水文受闽江迳流和东海潮汐的双重影响。闽江是本省迳流量最大的河流,迳流作用很强;闽江口又是强潮河口、纳潮量较大。一般情况下(枯水期小潮和洪水期大小潮)落潮的历时、流速和流砂量又都大于涨潮,闽江河口段是以迳流为主,落潮流更增加了迳流的作用。因此闽江口内港区通海航道虽有一定的淤积,但长期以来基本上保持冲淤平衡的状态。现主要浅滩为外沙(拦门沙)及中沙等。江阴、松下、罗源湾港区为海港,其潮汐受东海潮汐影响,水位落差较大。

(二)大吨位船舶进出靠泊闽江口内港码头时间的确定 大型船舶(DWT两万吨级以上)进出闽江口内港区,应利用白天潮汐,重载船舶进港应在闽江口川石水域即将高平潮半小时内过上述浅滩,为便于靠泊应在马尾高潮初落一小时内靠泊码头。重载船舶出港,马尾水域船舶出港时间应确定为川石高平潮前两小时左右,琯头水域船舶出港时间应确定为川石高平潮约前一小时。大型船舶空载进港靠泊,为便于装载时出港,为避免重载时转向掉头不便,应在该水域高平潮前半小时靠泊。目前,闽江口内港区夜航船舶控制在5000吨级以下。

(三)大吨位船舶进出靠泊海港码头时间的确定

松下、江阴、罗源湾港区属海港性质,为便于船舶操纵,大型船舶进港靠泊应选择在该港区水域高平潮初落两小时内,出

港时间应选择港区水域低潮初涨四小时后。

第三部分 船货港口作业的主要流程规则

一、船舶到港作业的流程(内贸船舶可部分简化实行) 由于港口生产专业性强,船舶的装卸和货物的处理是由各种不同的企业来完成的。从船舶进入港口到船舶离开港口,船舶必须经过如下的一些过程:

1.由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海事组成的联合检查、即联检;

2.在港口导航设备和引航员的引航下(有时还需要拖轮的帮助),通过入港航道进入港口;

3.在引航锚地等待指泊;

4.泊位确定以后在引航员和拖轮的帮助下进港准备靠泊;

5.对港口作业水面清理后,由港口的系缆工人将船舶系在码头的系缆桩上,船舶靠泊完成;

6.船舶卸货。船舶卸货之前需要办妥有关的手续;港口需要做好卸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做好货物存放库场的准备工作,准备必要的装卸机械和搬运工具,在理货公司理货的同时由码头工人和机械司机配合进行货物卸船;

7.在船舶卸货的同时可以进行船舶的供给补充;

8.船舶的装货和卸货之间可能需要移泊,移泊的过程仍然是由引航员和拖轮帮助下进行;

9.船舶装货。货物装船之前,必须办妥有关的手续,并在船舶到达港口之前做好装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港口必须准备合适的装船机械和工具,并配备必要的码头工人和机械司机。在货物装船之前或同时,还要进行理货;

10.货物装船完毕后,船舶必须在联检合格之后方可离港;

11.需引航的船舶出港同样需要由引航员和拖轮的帮助下才 能出港。

二、福州港锚地、浮筒过驳作业的规则

(一)经营者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企业必须订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配备救生衣,以确保安全生产;

(三)过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2名以上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现场作业指导员。现场作业指导员应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并确保过驳作业生产安全;

(四)水上过驳作业必须配置符合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的专用自卸驳船和过驳作业平台等设施。该设施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平台上皮带机等设备同时还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检验认可后颁发的许可证;

(五)考虑到港口水域及通航环境的限制,水上过驳作业应实行总量控制。过驳载重吨>8000吨的船舶必须挂浮筒作业,目前最大装载量不得超过15000吨。挂浮筒时,禁止在靠近航道一侧进行过驳作业;锚地过驳作业的船舶一舷只能挂靠1-3艘自卸驳船作业,严禁3艘以上挂靠;在每日高平潮前后2个小时必须停止作业。等待作业的驳船必须远离作业船舶,有序排列,严禁超出锚地范围和挤占航道,以确保通航安全;

(六)靠泊码头进行外档过驳作业应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该过驳作业不得挤占进港航道或影响其他船舶靠离码头作业。

第四部分 福州港到港船舶的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

船舶按固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固定港口间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班轮运输有时也称提单运输,因为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仅用轮船公司签发的订有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提单处理运输中发生的问题。提单条款中明确规定:发收货人必须按照船期提交和接受货物,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班轮运输特点

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分为正规班轮运输与非正规班轮运输。正规班轮运输是以固定的船舶,按照以运行周期为依据编制的船期表靠离港日期组织运行,即定期定港班轮运输。非正规班轮运输是不定期、不定港、不定船的定线班轮运输,除固定的几个港口外,其余港口视货源情况而定是否停靠,事先不能编制一定期间的船期表。

(二)世界海运集装箱干线

主要有:(1)远东———北美航线;(2)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3)欧洲,地中海———远东航线;(4)远东———澳大利亚航线;(5)澳,新———北美航线;(6)欧洲,地中海———西非,南非航线。

(三)福州港集装箱班轮的主要航线

主要有:(1)两岸三地(福州-日本石垣-基隆);(2)试点直航(福州-高雄);(3)福州-日本大阪;(4)福州-韩国釜山;(5)福州江阴-西非;(6)福州江阴-欧洲地中海;(7)福州江阴-中东;(8)福州-香港;(9)外贸内支线(福州-厦

门,福州-上海)等;(10)内贸线(大连、营口、烟台、泉州、东山、汕头、广州、佛山等至福州往返)

二、不定期船运输

无固定航线、无挂靠港口和班期的一种船舶营运方式。

1.不定期船运输的特点。常用于大宗货物,特别是干散货和液体散货,如谷物、煤炭、矿石、石油、砂石等的运输。对于批量小、港口分散、货流和货源不稳定的货物,航运公司则需根据货物流量和流向、发送港和日期等编制月度运输配船计划和运输安排。

2.不定期船运输在整个水路运输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在国际海运方面,不定期船运输的货运量和投入运输的船舶吨位都是定期船舶运输的3~4倍以上。不定期船运输是通过货物运输合同实现的。

3.福州港不定期船运输特点。内贸船舶最常用的运输合同是包运合同或数量合同,即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航线或航区,按一定条件(发船密度、船舶吨位、运价及运费支付条件)包运较大数量货物的合同,如闽江内贸河砂的出口。在国际航运中,通用的运输合同则是租船合同,如闽江外贸河砂的出口。租船合同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和货方或承租人签订的。属于运输的租船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两种。前者为承租人在装货港装满船后,由出租人将货运到目的地;后者为出租人将船舶在一定时期租给承租人使用,在此期间由承租人经营该船的运输。

第五部分 福州港的防台防洪工作

一、福州港的台风警报等级划分:

福州港历年受台风影响的时间主要分布在5至10月份,这期间定为台风季节。

1.三级防台警报:“热带风暴”的发展和运动趋势有可影响本港时;

2.二级防台警报:“热带风暴”有可能在未来48小时内影响本港时,或风暴中心进入距福州港 900公里范围内并向本港方向移动时;

3.一级防台警报:热带风暴进入距福州港450~600公里范围内或预计登陆影响前24小时,并可能在本港或附近登陆,对本港影响较大的。

二、福州港防台防洪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福州市港务局和福州海事局为主成立福州港防台防洪指挥中心,成员由福州港有关防台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港务局港口管理处24小时值班。福州港防台防洪指挥中心是福州港防台防洪的组织、指挥、领导机构,港口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是防台防洪的责任单位,在防台防洪期间要服从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台防洪工作,必要时请社会救助力量协助。

(二)福州港防台防洪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台风季节来临前组织召开福州港防台防洪工作会议,布置实施防台防洪方案;

2.负责本港台风警报和台风警报解除等指令的发布(福州话台16频道发布和传真防台主要单位);

3.台风来临前,组织防台检查;

4.指挥、协调、处理防台、抗台和防洪时出现的紧急情况,调用港内设备、船舶等,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5.负责对福州港预防自然灾害(防台防洪)预案的修订。

(三)福州市港务局主要职责

1.各港务分局要成立防台防洪机构,为辖区内港口企业提供防台防洪服务;

2.进入三级防台,港务局及港务分局要注意收听台风动态,保持与防台指挥中心通讯联系畅通,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3.进入二级防台,港务局及港务分局要加强防台值班,督促、指导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和在建港口设施单位做好防台防洪工作;

4.进入一级防台,港务局及港务分局应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监督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做好防台防洪工作,重点检查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是否按防台要求加固和港口施工工地防台情况;

5.台风警报解除或洪水后,组织港务分局到现场检查受灾情况,协助港口经营人恢复生产。

(四)福州海事局主要职责

1.海事局应成立相应的防台防洪机构,为在港船舶提供防台防洪服务;

2.进入三级防台,要密切注意预报到港船舶动态,特别是大型船舶、大吃水船舶和危险品船舶应向防台指挥中心办公室预确报抵港时间,必要时指令到附近(如三都沃、湄洲湾、兴化湾、沙埕等)有效的避风点进行避风抗台。收到影响船舶适航性修理的申请时,应根据当时台风动态做出是否批准修理的决定,报防台防洪办公室;

3.进入二级防台,应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监督船方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4.进入一级防台,督促船舶实施防台防洪指挥中心防台方案,负责港内水域、锚地船舶的协调管理;

5.台风警报解除或洪水过后,负责辖区内的现场清理工作,疏通航道,清理锚地,处理受灾受损情况,并统计船舶、水上设施受灾情况报防台防洪办公室;

三、港口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防洪职责

(一)各企业要根据企业情况制定防台防洪预案,成立防台机构,组织抢险救助队伍,并报防台防洪办公室;

(二)船舶代理人应负责将本港的防、抗台风的有关规定向其所代理的船舶说明,并保持与这些船舶的联系,及时将防台指挥中心的有关指令传达到船方,协助防台防洪指挥中心搞好在港船舶的防抗台工作;

(三)进入三级防台,各有关单位应保持与防台指挥中心通信联系畅通,做好防台准备工作,船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事局报告进出船舶计划;

(四)进入二级防台,各家代理公司、港务公司、船公司、修造船厂,应将预计在港抗台船舶按《防台期间船舶在港动态表》,报防台防洪办公室,无动力船舶或特殊船舶应加以说明。在港的大型重载船舶、危险品船舶经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研究,根据需要也可疏散到三都澳、兴化湾、湄洲湾和闽江口外锚地等港外锚地避风抗台;

各单位防台机构应当保证值班到位,要与福州话台、防台防洪办公室保持联系,互通信息。未参与生产的设备、设施应预先进入防台状态,对已停止作业的港口大型机械可按照《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防台加固,堆场的货垛应按防台要求进行整理、加固,集装箱堆高应降到适当高度,对暂时没有作业的集装箱进行加固;

在港所有船舶的船员必须回船值班,做好抗台前的准备工作,并开通VHF16频道,派专人守听,保持与福州话台及福

州港防台指挥中心的联系,收听气象及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的有关指令,在港进行装卸货的船舶,港口企业要与船方密切配合,合理安排装卸作业,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满足移泊和抗台的需要。其它在港船舶也必须保证处于适航状态,停止一切危及适航性的作业。

(五)进入一级防台,港口装卸作业全面停止,各渡口停止渡运,各种港口设备、设施进入防台位置实施加固,港口大型机械应按照《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防台加固,所有堆场的货物都必须按防台要求进行加固。所有集装箱应尽量降低高度、集中堆放、实施加固,抢险救助队伍集合待命;

船舶应按防台防洪指挥中心防台方案进入指定抗台锚地,进入抗台锚地后,应及时将到位时间、位置报防台防洪指挥中心办公室,在与福州话台、防台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外,还应当与附近船舶保持联络,互通情况、信息和措施,共同抗台,以策安全,船舶遇到险情应及时通报防台指挥中心办公室。经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确定可以在码头避风的船舶,应当停止装卸作业,加固缆绳及货物等,加强值班守护。在修造船厂修造的船舶,特别是无动力的船舶,由船厂、船方共同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抗台;

四、防台防洪期有关事项

(一)在洪水期间,各单位要做好低洼地区的货物和设备的转移工作,在港船舶应加强值班,锚泊的应注意船位变化,防止船舶走锚,靠码头的船舶要及时调整缆绳使其受力平衡,防止断缆。

(二)台风警报解除或洪水过后,港口有关企事业单位应进行灾后自救,对洪涝地区进行排洪,尽快恢复生产,并将受灾情况报防台办公室。

第六部分 名词解释

锚地

指专供船舶(船队)在水上停泊及进行各种作业的水域。如作业锚地、停泊锚地、避风锚地、引水锚地及检疫锚地等。作业锚地为船舶在水上过驳的装卸锚地;停泊锚地包括到离港锚地、供船舶等待靠码头、侯潮和编解队(河港)等用的锚地。避风锚地指供船舶躲避风浪时的锚地,小船避风须有良好的掩护。检疫锚地为外籍船舶到港后进行卫生检疫的锚地,有时也和引水、海关签证等共用。

锚地停泊方式

指利用锚或浮筒使船舶在锚地安全停泊的方式。船舶在锚地停泊的方式有两种,即浮筒系泊和抛锚停泊。浮筒系泊又有单浮筒系泊和双浮筒系泊两种。抛锚停泊也有单锚停泊和多锚停泊等多种。船舶在锚地采用何种方式停泊取决于锚地设备条件、底质、风和水流的方向而定。

船舶吨位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1.排水量吨位。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

2.载重吨位(DWT)。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福州港船舶调度知识

港口船舶调度是港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所赋予的工作职责,为保证港口的安全生产,维护港口的经济秩序,落实港口的规划布局,对拟进出港口靠泊、移泊、抛锚、系浮的船舶所实施的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一部分 实施船舶调度的依据及必要性

一、港口锚地、浮筒等水域及设施实施管理的有关依据

(一)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中“关于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有“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港口经营主要有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等七个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三)《交通部关于对港辖区锚地应由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设置的请示的批复》(91)安交安监字205号文中,“如涉及港区范围内的装卸作业生产使用的锚地,应由港务局统一申请和管理”。

二、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

(二)中共福州市委榕委办〔2004〕63号文,关于福州市港务局主要职责有“负责港口船舶引航工作。负责协调港口生产、经营和港口集疏运工作,以及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强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三、船舶进出港统一调度的必要性

合理行使船舶统一调度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持港口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确保港口规划落实的主要手段,有利于港口的统一调控:一是维护港口的安全生产的需要。二是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三是维护港口公平竞争的需要。四是维护港内水上交通秩序的需要。

第二部分 实施船舶调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进出港船舶统一调度的基本规则

(一)加强靠泊管理,遵循交通部“三先三后”原则,先到的船舶先靠泊,先重点后一般船舶,先外贸后内贸船舶,以客船优先靠泊的原则。

(二)船舶代理公司对进出福州港船舶应提前24小时将经海事局审批的船舶进口申报单、危险品准单等有关单证送达港务局。

(三)港务局只有收到船舶代理公司或船公司的船舶抵港确报后才安排船舶进港靠泊或抛锚地的计划。

(四)各船舶代理或码头业主必须在每天14﹕00前报告第二日计划要进出港、抛锚船舶动态,经港务局综合平衡后于16﹕00前发布第二日全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

(五)根据福州港潮汐确定船舶抵离港时间,船舶代理公司

或码头业主应按计划实行。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取消开航船舶应提前2小时报告港务局,当日取消进港船舶应提前3小时报告港务局;如遇第二日早潮开航或进港情况,船舶代理公司或码头业主应在当日21﹕00前将船舶动态落实情况报告港务局。

(六)加强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管理,认真核实港口相关单位审批的有关单证,对进出港船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航或采取强制引航、海事护航等安全措施,方可安排进港靠泊生产。

(七)对超出航道、码头规范的船舶确因生产需要的,由港务局会同引航、海事、代理、码头业主、货主等部门和单位,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批准进港靠泊生产。

二、审核颁布第二日福州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表

受理24 小时船舶进出港申请和移泊申请,审核颁布第二日全港船舶抵离移泊计划,是港口行政管理最为核心的一项工作。用以表现 24 小时内经确认的船舶进出港信息和移动泊位信息,并经港务局汇总而成的动态计划表,不但是港务局、海事局、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码头等港口相关单位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而且是口岸各联检单位(边防、检验检疫等)开展相应工作的重要凭据。

三、船舶代理公司、码头业主的船货动态申报的内容

(一)向港务局港口管理处报所有外贸船舶抵港的预报、确报,内容为申报船名、国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以及船舶资料。

(二)内贸船舶载重吨(DWT)大于或等于1000吨和所有危险品(液化气、化学品、油品等)船舶,船公司或代理公司必须用电报或传真向港务局港口管理处申报船舶抵港的预报、确报,申报内容为船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货主、以及船舶资料。

(三)内贸船舶载重吨(DWT)小于1000吨的船舶抵港后可直接向福州市港务局码头所在分局申报,申报内容为船名、到港时间、航线、货名、数量、货主、以及船舶资料。

四、大吨位船舶乘潮进出福州港时间的确定

福州港是潮汐港,其潮汐性质属规则半日潮,运动形式为往复流。闽江口内港区为河口港,江阴、松下、罗源湾港区为海港。

(一)各港区潮汐特点

闽江口内港区水文受闽江迳流和东海潮汐的双重影响。闽江是本省迳流量最大的河流,迳流作用很强;闽江口又是强潮河口、纳潮量较大。一般情况下(枯水期小潮和洪水期大小潮)落潮的历时、流速和流砂量又都大于涨潮,闽江河口段是以迳流为主,落潮流更增加了迳流的作用。因此闽江口内港区通海航道虽有一定的淤积,但长期以来基本上保持冲淤平衡的状态。现主要浅滩为外沙(拦门沙)及中沙等。江阴、松下、罗源湾港区为海港,其潮汐受东海潮汐影响,水位落差较大。

(二)大吨位船舶进出靠泊闽江口内港码头时间的确定 大型船舶(DWT两万吨级以上)进出闽江口内港区,应利用白天潮汐,重载船舶进港应在闽江口川石水域即将高平潮半小时内过上述浅滩,为便于靠泊应在马尾高潮初落一小时内靠泊码头。重载船舶出港,马尾水域船舶出港时间应确定为川石高平潮前两小时左右,琯头水域船舶出港时间应确定为川石高平潮约前一小时。大型船舶空载进港靠泊,为便于装载时出港,为避免重载时转向掉头不便,应在该水域高平潮前半小时靠泊。目前,闽江口内港区夜航船舶控制在5000吨级以下。

(三)大吨位船舶进出靠泊海港码头时间的确定

松下、江阴、罗源湾港区属海港性质,为便于船舶操纵,大型船舶进港靠泊应选择在该港区水域高平潮初落两小时内,出

港时间应选择港区水域低潮初涨四小时后。

第三部分 船货港口作业的主要流程规则

一、船舶到港作业的流程(内贸船舶可部分简化实行) 由于港口生产专业性强,船舶的装卸和货物的处理是由各种不同的企业来完成的。从船舶进入港口到船舶离开港口,船舶必须经过如下的一些过程:

1.由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海事组成的联合检查、即联检;

2.在港口导航设备和引航员的引航下(有时还需要拖轮的帮助),通过入港航道进入港口;

3.在引航锚地等待指泊;

4.泊位确定以后在引航员和拖轮的帮助下进港准备靠泊;

5.对港口作业水面清理后,由港口的系缆工人将船舶系在码头的系缆桩上,船舶靠泊完成;

6.船舶卸货。船舶卸货之前需要办妥有关的手续;港口需要做好卸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做好货物存放库场的准备工作,准备必要的装卸机械和搬运工具,在理货公司理货的同时由码头工人和机械司机配合进行货物卸船;

7.在船舶卸货的同时可以进行船舶的供给补充;

8.船舶的装货和卸货之间可能需要移泊,移泊的过程仍然是由引航员和拖轮帮助下进行;

9.船舶装货。货物装船之前,必须办妥有关的手续,并在船舶到达港口之前做好装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港口必须准备合适的装船机械和工具,并配备必要的码头工人和机械司机。在货物装船之前或同时,还要进行理货;

10.货物装船完毕后,船舶必须在联检合格之后方可离港;

11.需引航的船舶出港同样需要由引航员和拖轮的帮助下才 能出港。

二、福州港锚地、浮筒过驳作业的规则

(一)经营者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企业必须订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配备救生衣,以确保安全生产;

(三)过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2名以上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现场作业指导员。现场作业指导员应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并确保过驳作业生产安全;

(四)水上过驳作业必须配置符合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的专用自卸驳船和过驳作业平台等设施。该设施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平台上皮带机等设备同时还应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检验认可后颁发的许可证;

(五)考虑到港口水域及通航环境的限制,水上过驳作业应实行总量控制。过驳载重吨>8000吨的船舶必须挂浮筒作业,目前最大装载量不得超过15000吨。挂浮筒时,禁止在靠近航道一侧进行过驳作业;锚地过驳作业的船舶一舷只能挂靠1-3艘自卸驳船作业,严禁3艘以上挂靠;在每日高平潮前后2个小时必须停止作业。等待作业的驳船必须远离作业船舶,有序排列,严禁超出锚地范围和挤占航道,以确保通航安全;

(六)靠泊码头进行外档过驳作业应得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该过驳作业不得挤占进港航道或影响其他船舶靠离码头作业。

第四部分 福州港到港船舶的运输方式

一、班轮运输

船舶按固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固定港口间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班轮运输有时也称提单运输,因为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仅用轮船公司签发的订有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提单处理运输中发生的问题。提单条款中明确规定:发收货人必须按照船期提交和接受货物,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班轮运输特点

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分为正规班轮运输与非正规班轮运输。正规班轮运输是以固定的船舶,按照以运行周期为依据编制的船期表靠离港日期组织运行,即定期定港班轮运输。非正规班轮运输是不定期、不定港、不定船的定线班轮运输,除固定的几个港口外,其余港口视货源情况而定是否停靠,事先不能编制一定期间的船期表。

(二)世界海运集装箱干线

主要有:(1)远东———北美航线;(2)北美———欧洲,地中海航线;(3)欧洲,地中海———远东航线;(4)远东———澳大利亚航线;(5)澳,新———北美航线;(6)欧洲,地中海———西非,南非航线。

(三)福州港集装箱班轮的主要航线

主要有:(1)两岸三地(福州-日本石垣-基隆);(2)试点直航(福州-高雄);(3)福州-日本大阪;(4)福州-韩国釜山;(5)福州江阴-西非;(6)福州江阴-欧洲地中海;(7)福州江阴-中东;(8)福州-香港;(9)外贸内支线(福州-厦

门,福州-上海)等;(10)内贸线(大连、营口、烟台、泉州、东山、汕头、广州、佛山等至福州往返)

二、不定期船运输

无固定航线、无挂靠港口和班期的一种船舶营运方式。

1.不定期船运输的特点。常用于大宗货物,特别是干散货和液体散货,如谷物、煤炭、矿石、石油、砂石等的运输。对于批量小、港口分散、货流和货源不稳定的货物,航运公司则需根据货物流量和流向、发送港和日期等编制月度运输配船计划和运输安排。

2.不定期船运输在整个水路运输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在国际海运方面,不定期船运输的货运量和投入运输的船舶吨位都是定期船舶运输的3~4倍以上。不定期船运输是通过货物运输合同实现的。

3.福州港不定期船运输特点。内贸船舶最常用的运输合同是包运合同或数量合同,即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航线或航区,按一定条件(发船密度、船舶吨位、运价及运费支付条件)包运较大数量货物的合同,如闽江内贸河砂的出口。在国际航运中,通用的运输合同则是租船合同,如闽江外贸河砂的出口。租船合同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和货方或承租人签订的。属于运输的租船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两种。前者为承租人在装货港装满船后,由出租人将货运到目的地;后者为出租人将船舶在一定时期租给承租人使用,在此期间由承租人经营该船的运输。

第五部分 福州港的防台防洪工作

一、福州港的台风警报等级划分:

福州港历年受台风影响的时间主要分布在5至10月份,这期间定为台风季节。

1.三级防台警报:“热带风暴”的发展和运动趋势有可影响本港时;

2.二级防台警报:“热带风暴”有可能在未来48小时内影响本港时,或风暴中心进入距福州港 900公里范围内并向本港方向移动时;

3.一级防台警报:热带风暴进入距福州港450~600公里范围内或预计登陆影响前24小时,并可能在本港或附近登陆,对本港影响较大的。

二、福州港防台防洪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福州市港务局和福州海事局为主成立福州港防台防洪指挥中心,成员由福州港有关防台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港务局港口管理处24小时值班。福州港防台防洪指挥中心是福州港防台防洪的组织、指挥、领导机构,港口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是防台防洪的责任单位,在防台防洪期间要服从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台防洪工作,必要时请社会救助力量协助。

(二)福州港防台防洪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台风季节来临前组织召开福州港防台防洪工作会议,布置实施防台防洪方案;

2.负责本港台风警报和台风警报解除等指令的发布(福州话台16频道发布和传真防台主要单位);

3.台风来临前,组织防台检查;

4.指挥、协调、处理防台、抗台和防洪时出现的紧急情况,调用港内设备、船舶等,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5.负责对福州港预防自然灾害(防台防洪)预案的修订。

(三)福州市港务局主要职责

1.各港务分局要成立防台防洪机构,为辖区内港口企业提供防台防洪服务;

2.进入三级防台,港务局及港务分局要注意收听台风动态,保持与防台指挥中心通讯联系畅通,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3.进入二级防台,港务局及港务分局要加强防台值班,督促、指导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和在建港口设施单位做好防台防洪工作;

4.进入一级防台,港务局及港务分局应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监督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做好防台防洪工作,重点检查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是否按防台要求加固和港口施工工地防台情况;

5.台风警报解除或洪水后,组织港务分局到现场检查受灾情况,协助港口经营人恢复生产。

(四)福州海事局主要职责

1.海事局应成立相应的防台防洪机构,为在港船舶提供防台防洪服务;

2.进入三级防台,要密切注意预报到港船舶动态,特别是大型船舶、大吃水船舶和危险品船舶应向防台指挥中心办公室预确报抵港时间,必要时指令到附近(如三都沃、湄洲湾、兴化湾、沙埕等)有效的避风点进行避风抗台。收到影响船舶适航性修理的申请时,应根据当时台风动态做出是否批准修理的决定,报防台防洪办公室;

3.进入二级防台,应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监督船方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4.进入一级防台,督促船舶实施防台防洪指挥中心防台方案,负责港内水域、锚地船舶的协调管理;

5.台风警报解除或洪水过后,负责辖区内的现场清理工作,疏通航道,清理锚地,处理受灾受损情况,并统计船舶、水上设施受灾情况报防台防洪办公室;

三、港口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防洪职责

(一)各企业要根据企业情况制定防台防洪预案,成立防台机构,组织抢险救助队伍,并报防台防洪办公室;

(二)船舶代理人应负责将本港的防、抗台风的有关规定向其所代理的船舶说明,并保持与这些船舶的联系,及时将防台指挥中心的有关指令传达到船方,协助防台防洪指挥中心搞好在港船舶的防抗台工作;

(三)进入三级防台,各有关单位应保持与防台指挥中心通信联系畅通,做好防台准备工作,船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事局报告进出船舶计划;

(四)进入二级防台,各家代理公司、港务公司、船公司、修造船厂,应将预计在港抗台船舶按《防台期间船舶在港动态表》,报防台防洪办公室,无动力船舶或特殊船舶应加以说明。在港的大型重载船舶、危险品船舶经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研究,根据需要也可疏散到三都澳、兴化湾、湄洲湾和闽江口外锚地等港外锚地避风抗台;

各单位防台机构应当保证值班到位,要与福州话台、防台防洪办公室保持联系,互通信息。未参与生产的设备、设施应预先进入防台状态,对已停止作业的港口大型机械可按照《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防台加固,堆场的货垛应按防台要求进行整理、加固,集装箱堆高应降到适当高度,对暂时没有作业的集装箱进行加固;

在港所有船舶的船员必须回船值班,做好抗台前的准备工作,并开通VHF16频道,派专人守听,保持与福州话台及福

州港防台指挥中心的联系,收听气象及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的有关指令,在港进行装卸货的船舶,港口企业要与船方密切配合,合理安排装卸作业,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满足移泊和抗台的需要。其它在港船舶也必须保证处于适航状态,停止一切危及适航性的作业。

(五)进入一级防台,港口装卸作业全面停止,各渡口停止渡运,各种港口设备、设施进入防台位置实施加固,港口大型机械应按照《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防台加固,所有堆场的货物都必须按防台要求进行加固。所有集装箱应尽量降低高度、集中堆放、实施加固,抢险救助队伍集合待命;

船舶应按防台防洪指挥中心防台方案进入指定抗台锚地,进入抗台锚地后,应及时将到位时间、位置报防台防洪指挥中心办公室,在与福州话台、防台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外,还应当与附近船舶保持联络,互通情况、信息和措施,共同抗台,以策安全,船舶遇到险情应及时通报防台指挥中心办公室。经防台防洪指挥中心确定可以在码头避风的船舶,应当停止装卸作业,加固缆绳及货物等,加强值班守护。在修造船厂修造的船舶,特别是无动力的船舶,由船厂、船方共同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抗台;

四、防台防洪期有关事项

(一)在洪水期间,各单位要做好低洼地区的货物和设备的转移工作,在港船舶应加强值班,锚泊的应注意船位变化,防止船舶走锚,靠码头的船舶要及时调整缆绳使其受力平衡,防止断缆。

(二)台风警报解除或洪水过后,港口有关企事业单位应进行灾后自救,对洪涝地区进行排洪,尽快恢复生产,并将受灾情况报防台办公室。

第六部分 名词解释

锚地

指专供船舶(船队)在水上停泊及进行各种作业的水域。如作业锚地、停泊锚地、避风锚地、引水锚地及检疫锚地等。作业锚地为船舶在水上过驳的装卸锚地;停泊锚地包括到离港锚地、供船舶等待靠码头、侯潮和编解队(河港)等用的锚地。避风锚地指供船舶躲避风浪时的锚地,小船避风须有良好的掩护。检疫锚地为外籍船舶到港后进行卫生检疫的锚地,有时也和引水、海关签证等共用。

锚地停泊方式

指利用锚或浮筒使船舶在锚地安全停泊的方式。船舶在锚地停泊的方式有两种,即浮筒系泊和抛锚停泊。浮筒系泊又有单浮筒系泊和双浮筒系泊两种。抛锚停泊也有单锚停泊和多锚停泊等多种。船舶在锚地采用何种方式停泊取决于锚地设备条件、底质、风和水流的方向而定。

船舶吨位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1.排水量吨位。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

2.载重吨位(DWT)。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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