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招募推荐免试研究生参加第十四届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
生支教团的通知
各学院:
经团中央、教育部研究决定,近期将组建第十四届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从全国部分高校招募派遣取得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赴国家贫困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扶贫支教工作,研究生支教团也将纳入西部计划的统一管理。根据团中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及我校《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相关精神,经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我校招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招募对象
1. 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2. 政治立场坚定,须为中共党员,品学兼优,有甘于奉献、甘于吃苦的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3. 学习成绩基本符合学校保研的标准,如有以下情况可特殊考虑:
(1)曾在校期间参加省(市)级的正式大型比赛并获得两次以上个人前三或者团体前三的主力队员,或者是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前三的个人或者团体的主力队员;
(2)在大学期间获得两次以上省(市)级的表彰(仅限于共青团系统和教委系统的表彰)或者一次全国表彰;
(3)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的优秀志愿者或者优秀学生干部;
4. 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多次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且表现优秀。
二、招募原则 1. 名额:5名
2. 可供选择推免专业:
我校所有非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法理、法制史、法律硕士 三、相关说明
1.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组织集中宣传和总结、评估、表彰工作,并负责提供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及受授地项目管理经费,组织集中培训。
2. 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年,人事关系挂靠在录取学校;在读研究生服务期间内保留学籍。服务期间内,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转到志愿服务地的党团组织(由队长统一保管)。
3.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设立志愿者奖学金的方式,向参加支教团志愿者提供每月450元(以10个月计)生活补贴和每年由重庆往返受授地交通费用。
4.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完成服务任务后,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根据服务地团委及服务单位意见审定《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服务鉴定表》,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发放扶贫接力计划志愿服务证书,作为落实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5. 累计三个月未参加志愿者服务或未能完成支教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取消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称号,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6. 入选支教团的成员需在2012年8月31日前按照校团委的安排在校内、外部门进行实践锻炼。
7. 一旦入选支教团成员,不得对专业、支教工作和研究生入学等事宜做出放弃和更改。
四、时间要求
1.9月9日下午6:00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报名申请书、学院推荐总表统一交到团委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1012),逾期不报视为弃权,不再补收;
2. 后续安排以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安排为准。 五、报名方法
1. 填写《第十四届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此表复制有效。
2. 提供有效的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复印件及由教务处打印并盖章、辅导员签字的各科成绩单。
3. 按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体检, 并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4. 提供大学期间各方面表现及特长等内容的自荐材料一份,并附各类证书复印件。
5. 由各学院统一填写推荐意见表,并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加盖公章且党总支书记签名确认后,按规定时间交校团委办公室。
上述5份资料提交材料时必须提供,材料不齐视为无效申报。 组建和派遣研究生支教团是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为服务于“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共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建设、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有效手段。我校从2003年开始选派优秀学生参与此项活动,同学们以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饱满的精神状态、吃苦敬业的工作作风、扎实求真的专业知识,得到上级组织和受援地人民的高度评价,锻炼了自我,宣传了学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在学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附件1. 研究生支教团报名登记表 (最后一栏“学校意见”不填) 附件2. 学院推荐意见表 附件3. 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
附件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请在校团委网站进行下载)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第十四届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报名登记表
(注:此表可复制)
附件2
学院推荐意见表
学院总支(盖章): 总支书记(签名):
1、表盖章有效;
2、“资格初审意见”填写“合格”或“基本合格”;如是基本合格,则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备注”中标明。
3、此表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没列在本表内的学生视为未经过学院审查,不予以考虑。
附件3
体检项目及体检标准
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二、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等) 三、眼科检查(视力、外眼)
四、耳鼻喉检查(听力、耳疾、咽、喉、扁桃体) 五、胸部x 光片 六、心电图检查
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若表面抗原阳性,建议做乙肝五项检查)
八、生化(肝功能、肾功能)检查 九、血、尿常规检查
十、既往病史询问:需有明确记录
由于各地医疗仪器型号、规格、检测试剂、方法不同,各地可依据当地医疗机构通行使用的检验标准对志愿者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 -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 -140mmHg (12.00-18.66Kpa ); 舒张压60mmHg -90mmHg (8.00-12.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 /L 、女性高于80g /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
脉炎,不合格。
第十四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艰苦地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不合格。
此外,到西藏服务的毕业生,明确本人志愿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酌情考虑。
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招募推荐免试研究生参加第十四届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
生支教团的通知
各学院:
经团中央、教育部研究决定,近期将组建第十四届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从全国部分高校招募派遣取得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赴国家贫困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扶贫支教工作,研究生支教团也将纳入西部计划的统一管理。根据团中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及我校《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相关精神,经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我校招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招募对象
1. 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2. 政治立场坚定,须为中共党员,品学兼优,有甘于奉献、甘于吃苦的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3. 学习成绩基本符合学校保研的标准,如有以下情况可特殊考虑:
(1)曾在校期间参加省(市)级的正式大型比赛并获得两次以上个人前三或者团体前三的主力队员,或者是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前三的个人或者团体的主力队员;
(2)在大学期间获得两次以上省(市)级的表彰(仅限于共青团系统和教委系统的表彰)或者一次全国表彰;
(3)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的优秀志愿者或者优秀学生干部;
4. 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多次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且表现优秀。
二、招募原则 1. 名额:5名
2. 可供选择推免专业:
我校所有非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法理、法制史、法律硕士 三、相关说明
1.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组织集中宣传和总结、评估、表彰工作,并负责提供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及受授地项目管理经费,组织集中培训。
2. 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年,人事关系挂靠在录取学校;在读研究生服务期间内保留学籍。服务期间内,党团组织关系临时转到志愿服务地的党团组织(由队长统一保管)。
3.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设立志愿者奖学金的方式,向参加支教团志愿者提供每月450元(以10个月计)生活补贴和每年由重庆往返受授地交通费用。
4.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完成服务任务后,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根据服务地团委及服务单位意见审定《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服务鉴定表》,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发放扶贫接力计划志愿服务证书,作为落实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5. 累计三个月未参加志愿者服务或未能完成支教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取消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称号,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6. 入选支教团的成员需在2012年8月31日前按照校团委的安排在校内、外部门进行实践锻炼。
7. 一旦入选支教团成员,不得对专业、支教工作和研究生入学等事宜做出放弃和更改。
四、时间要求
1.9月9日下午6:00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报名申请书、学院推荐总表统一交到团委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1012),逾期不报视为弃权,不再补收;
2. 后续安排以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安排为准。 五、报名方法
1. 填写《第十四届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此表复制有效。
2. 提供有效的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复印件及由教务处打印并盖章、辅导员签字的各科成绩单。
3. 按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体检, 并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4. 提供大学期间各方面表现及特长等内容的自荐材料一份,并附各类证书复印件。
5. 由各学院统一填写推荐意见表,并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加盖公章且党总支书记签名确认后,按规定时间交校团委办公室。
上述5份资料提交材料时必须提供,材料不齐视为无效申报。 组建和派遣研究生支教团是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为服务于“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共同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建设、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有效手段。我校从2003年开始选派优秀学生参与此项活动,同学们以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饱满的精神状态、吃苦敬业的工作作风、扎实求真的专业知识,得到上级组织和受援地人民的高度评价,锻炼了自我,宣传了学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在学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附件1. 研究生支教团报名登记表 (最后一栏“学校意见”不填) 附件2. 学院推荐意见表 附件3. 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
附件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请在校团委网站进行下载)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第十四届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报名登记表
(注:此表可复制)
附件2
学院推荐意见表
学院总支(盖章): 总支书记(签名):
1、表盖章有效;
2、“资格初审意见”填写“合格”或“基本合格”;如是基本合格,则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备注”中标明。
3、此表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没列在本表内的学生视为未经过学院审查,不予以考虑。
附件3
体检项目及体检标准
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二、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等) 三、眼科检查(视力、外眼)
四、耳鼻喉检查(听力、耳疾、咽、喉、扁桃体) 五、胸部x 光片 六、心电图检查
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若表面抗原阳性,建议做乙肝五项检查)
八、生化(肝功能、肾功能)检查 九、血、尿常规检查
十、既往病史询问:需有明确记录
由于各地医疗仪器型号、规格、检测试剂、方法不同,各地可依据当地医疗机构通行使用的检验标准对志愿者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 -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 -140mmHg (12.00-18.66Kpa ); 舒张压60mmHg -90mmHg (8.00-12.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 /L 、女性高于80g /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
脉炎,不合格。
第十四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艰苦地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不合格。
此外,到西藏服务的毕业生,明确本人志愿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