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信小编摘录了此次两篇裁判文书中的部分裁判要点,供读者参考。
陶凯元大法官宣读判决书
裁判要点
1.自然人依据商标法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本案要旨: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自然人依据商标法主张姓名权保护的三项条件
本案要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的认定
本案要旨:明知他人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与其协商、谈判以获得许可或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他人姓名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他人姓名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该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4.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认定
本案要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5.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认定
本案要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而不应纳入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调整的范围。
【附案件回顾】
2000年
乔丹体育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
图片来源:网络
2002年4月16日
乔丹体育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注册于2002年4月16日,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也被乔丹体育注册。
2012年2月23日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宣布已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此案。
图片来源:网易新闻
2012年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2014年—2015年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12月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图片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官微
2016年12月8日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后续相关报道】
1. 宣判后,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其代理律师沈乐发表声明。原文如下: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迈克尔·乔丹
(英文声明原文)
Statement From Michael Jordan on SPC s court ruling on Dec. 8, 2016
“I am happy that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hasrecognized the right to protect my name through its ruling in the trademarkcases. Chinese consumers deserve to know that Qiaodan Sports and its products have noconnection to me. Nothing is more important than protecting your own name, andtoday's decision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that principle.
Over thepast three decades, I have built my reputation and name into a globallyrecognized brand. From my earliest playing days in the NBA, through my trip toChina last fall, millions of Chinese fans and consumers have always known me bymy Chinese name, “Qiaodan.” Today s decision ensures that my Chinese fans andall Chinese consumers know that Qiaodan Sports and its products have noconnection to me.
I respect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Shanghai Court s ruling on theseparate naming rights case.” Michael Jordan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信小编摘录了此次两篇裁判文书中的部分裁判要点,供读者参考。
陶凯元大法官宣读判决书
裁判要点
1.自然人依据商标法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本案要旨: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自然人依据商标法主张姓名权保护的三项条件
本案要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的认定
本案要旨:明知他人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与其协商、谈判以获得许可或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他人姓名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他人姓名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该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4.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认定
本案要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5.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认定
本案要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而不应纳入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调整的范围。
【附案件回顾】
2000年
乔丹体育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
图片来源:网络
2002年4月16日
乔丹体育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注册于2002年4月16日,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也被乔丹体育注册。
2012年2月23日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宣布已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此案。
图片来源:网易新闻
2012年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2014年—2015年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12月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图片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官微
2016年12月8日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后续相关报道】
1. 宣判后,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其代理律师沈乐发表声明。原文如下: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迈克尔·乔丹
(英文声明原文)
Statement From Michael Jordan on SPC s court ruling on Dec. 8, 2016
“I am happy that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hasrecognized the right to protect my name through its ruling in the trademarkcases. Chinese consumers deserve to know that Qiaodan Sports and its products have noconnection to me. Nothing is more important than protecting your own name, andtoday's decision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that principle.
Over thepast three decades, I have built my reputation and name into a globallyrecognized brand. From my earliest playing days in the NBA, through my trip toChina last fall, millions of Chinese fans and consumers have always known me bymy Chinese name, “Qiaodan.” Today s decision ensures that my Chinese fans andall Chinese consumers know that Qiaodan Sports and its products have noconnection to me.
I respect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Shanghai Court s ruling on theseparate naming rights case.” Michael Jordan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