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增强村民对计划生育的自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是村民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全体村民要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觉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各项条款。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努力做到“五无”,即无计划外生育、无早婚私婚现象、无大月份引产、无出生漏报、无计划生育集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发生。
第五条 群众普遍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人组长,村委会主任和协会会长任副组长,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每个村名小组设1名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室、服务室、婚育学校和协会会员之家。
第七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亲自抓、负总责,积极完成计划生育各项责任指标和目标任务。
(二)积极宣传和严格执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负责核对本村当年符合属于政策规定的育龄夫妇名单,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负责村计划生育建设和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及考核,落实他们的报酬和津贴。
(五)认真细致和及时做好已婚育龄夫妇的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定期开展环、孕情服务。
(六)发动和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党员、团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模范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七)引导和帮助广大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特别要关心和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在政治上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
(八)协助向上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收、征和管理工作。
(九)每月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检查、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审核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十)开展计划生育六好合格村活动,逐步做到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
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
(一)执行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的各项决定、通知,在乡计生办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开展工作。
(二)向全体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增强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
(三)负责落实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严格审查,及时上报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花名册,并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按照乡计生办的指导和要求,管理计划生育卡、册、表、单,做到运转及时,记载准确,按时汇总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和月报告单。
(五)负责做好育龄群众的分类管理工作(含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生育指标,掌握全村生育节育情况。
(六)做好其他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勤劳致富,树立婚育新风,建立幸福文明家庭。
(二)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
(三)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参与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参加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委会议,参与“少生快富文明户、示范户、模范户”的评选活动和人口目标责任考核奖惩。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职责
(一)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好典型的宣传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育龄夫妇学习。
(二)掌握本村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婚姻等变动情况,及时核对登记。
(三)协助乡、村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以及节育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四)负责对符合生育政策的一孩、二孩生育指标的评议、上报工作。
(五)开展相互帮扶工作。
第四章 育龄夫妇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育龄夫妇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知识的培训。
(二)有权依据政策法规申请生育。
(三)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犯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向上级检举。
(五)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有权享有受政策规定的各项有待。
(八)有权参与《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实行计划生育,要求生育的应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四)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到婚育学校接受婚育培训教育。
(五)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应在3个月内向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申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六)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应在3个月内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配合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环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
(八)外出经商、务工1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和服务。
(九)流动育龄人员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村委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增强村民对计划生育的自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是村民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全体村民要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觉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各项条款。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努力做到“五无”,即无计划外生育、无早婚私婚现象、无大月份引产、无出生漏报、无计划生育集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发生。
第五条 群众普遍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人组长,村委会主任和协会会长任副组长,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每个村名小组设1名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室、服务室、婚育学校和协会会员之家。
第七条 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亲自抓、负总责,积极完成计划生育各项责任指标和目标任务。
(二)积极宣传和严格执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负责核对本村当年符合属于政策规定的育龄夫妇名单,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负责村计划生育建设和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及考核,落实他们的报酬和津贴。
(五)认真细致和及时做好已婚育龄夫妇的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定期开展环、孕情服务。
(六)发动和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党员、团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模范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七)引导和帮助广大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特别要关心和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在政治上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
(八)协助向上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收、征和管理工作。
(九)每月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检查、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审核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十)开展计划生育六好合格村活动,逐步做到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
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
(一)执行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的各项决定、通知,在乡计生办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开展工作。
(二)向全体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增强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
(三)负责落实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严格审查,及时上报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花名册,并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按照乡计生办的指导和要求,管理计划生育卡、册、表、单,做到运转及时,记载准确,按时汇总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和月报告单。
(五)负责做好育龄群众的分类管理工作(含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生育指标,掌握全村生育节育情况。
(六)做好其他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勤劳致富,树立婚育新风,建立幸福文明家庭。
(二)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
(三)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参与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参加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委会议,参与“少生快富文明户、示范户、模范户”的评选活动和人口目标责任考核奖惩。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宣传员职责
(一)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好典型的宣传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育龄夫妇学习。
(二)掌握本村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婚姻等变动情况,及时核对登记。
(三)协助乡、村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以及节育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四)负责对符合生育政策的一孩、二孩生育指标的评议、上报工作。
(五)开展相互帮扶工作。
第四章 育龄夫妇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育龄夫妇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知识的培训。
(二)有权依据政策法规申请生育。
(三)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犯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向上级检举。
(五)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有权享有受政策规定的各项有待。
(八)有权参与《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实行计划生育,要求生育的应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四)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到婚育学校接受婚育培训教育。
(五)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应在3个月内向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申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六)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应在3个月内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配合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环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
(八)外出经商、务工1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和服务。
(九)流动育龄人员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村委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