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法院创造性地刑事司法,判决将醉酒女子强奸的两名协警入狱三年,原因是“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笔者对刑法只略知一二,或许是孤陋寡闻,才疏学浅,实在是找不到关于强奸的“临时性”刑法依据。
强奸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自古至今无不如此。对于强奸之罪,常人即使对此不够专业但也绝对不是法律盲区。既然是强奸,也即强行奸污,对犯罪人来讲是积极追求,对受害人来讲是违背意志,本没有长久性和临时性之分。事主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强奸的客观行为,构成强奸罪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却派生出了个临时性强奸呢?
没有调查事件始末,在这里也就只能是临时性地推测一下。这样的普通刑事犯罪并不是什么罕见案例,法官完全不至于在刑法适用方面产生疑义。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有可能是法官手中的生杀予夺大权被寻租,蓄意为犯罪人开脱罪责,当前司法权力也不是纯洁无暇,一样会被社会上某些人某些势力挟持或者强奸;另一方面,迫于身份都是为国效力的一家人的情面,又都是本地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况且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两厢情愿,判决时就有目的地将司法权力滥用从而从宽从轻发落了。这样的临时性推测,或许会被有关部门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长久性处理推翻。
犯罪人对受害人的犯罪,强奸的是身体,侵害的是权利;法官的临时性强奸定论,戏耍的是文字游戏,摆弄的是法律猫腻,百姓很震惊,法律很受伤,无疑是对司法公正与威信的肆意践踏和蓄意强奸!司法公正应当是法官追求的永恒命题,司法权威应当是法官践行的职业使命,在法官的眼中,法律就是上帝,法官应当排斥各种物欲的诱惑保持对上帝的虔诚!相反,法律不是法官手中的工具,法官也不是法律的主人,不应当随心所欲地适用法律和制定判决。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追求的发展目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对于法律的尊重超越任何规则和任何利益,是社会有序和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但愿,这样的临时性强奸的司法判决,只是法治建设中出现的不和谐的临时性插曲,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属绝无仅有。
浙江某法院创造性地刑事司法,判决将醉酒女子强奸的两名协警入狱三年,原因是“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笔者对刑法只略知一二,或许是孤陋寡闻,才疏学浅,实在是找不到关于强奸的“临时性”刑法依据。
强奸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自古至今无不如此。对于强奸之罪,常人即使对此不够专业但也绝对不是法律盲区。既然是强奸,也即强行奸污,对犯罪人来讲是积极追求,对受害人来讲是违背意志,本没有长久性和临时性之分。事主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强奸的客观行为,构成强奸罪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却派生出了个临时性强奸呢?
没有调查事件始末,在这里也就只能是临时性地推测一下。这样的普通刑事犯罪并不是什么罕见案例,法官完全不至于在刑法适用方面产生疑义。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有可能是法官手中的生杀予夺大权被寻租,蓄意为犯罪人开脱罪责,当前司法权力也不是纯洁无暇,一样会被社会上某些人某些势力挟持或者强奸;另一方面,迫于身份都是为国效力的一家人的情面,又都是本地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况且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两厢情愿,判决时就有目的地将司法权力滥用从而从宽从轻发落了。这样的临时性推测,或许会被有关部门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长久性处理推翻。
犯罪人对受害人的犯罪,强奸的是身体,侵害的是权利;法官的临时性强奸定论,戏耍的是文字游戏,摆弄的是法律猫腻,百姓很震惊,法律很受伤,无疑是对司法公正与威信的肆意践踏和蓄意强奸!司法公正应当是法官追求的永恒命题,司法权威应当是法官践行的职业使命,在法官的眼中,法律就是上帝,法官应当排斥各种物欲的诱惑保持对上帝的虔诚!相反,法律不是法官手中的工具,法官也不是法律的主人,不应当随心所欲地适用法律和制定判决。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追求的发展目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对于法律的尊重超越任何规则和任何利益,是社会有序和稳定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但愿,这样的临时性强奸的司法判决,只是法治建设中出现的不和谐的临时性插曲,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属绝无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