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在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并档纪字[2008]3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现将《关于在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保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事业人员及工勤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无论因公因私,均须严格执行以下禁酒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白酒(特殊外事接待任务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除外);
(二)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在执法检查、业务指导和接收验收等工作中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四条 禁饮的酒类包括白酒、果酒、黄酒、啤酒等各种酒类。
第五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工作日午间饮酒负领导责任;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工作日午间饮酒负重要责任。
第六条 凡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后,按照《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二)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进行效能告诫一次,对相关处室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本人全年文明奖;
(四)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追究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因饮酒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本人及所在处室全年文明奖,并追究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对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举报电话:5628369
第八条 局纪检组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本规定追究责任。
(完)
【阅读全文】
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在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并档纪字[2008]3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文明、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现将《关于在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保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事业人员及工勤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无论因公因私,均须严格执行以下禁酒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白酒(特殊外事接待任务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除外);
(二)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在执法检查、业务指导和接收验收等工作中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四条 禁饮的酒类包括白酒、果酒、黄酒、啤酒等各种酒类。
第五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工作日午间饮酒负领导责任;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工作日午间饮酒负重要责任。
第六条 凡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后,按照《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二)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进行效能告诫一次,对相关处室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本人全年文明奖;
(四)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追究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因饮酒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本人及所在处室全年文明奖,并追究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对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举报电话:5628369
第八条 局纪检组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本规定追究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