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的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205级学分制本科班学员
王勇华
在历史上,般是惧怕债权人的,
东西方诸国概莫能外。原因在于法律。古罗马的《十二表法》规定:“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如债权人有多数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威尼斯商人》中的割肉情节并非完全出自莎翁的想象)。我国《唐律》规定 ,如违反契约不还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在中国,黄世仁给杨白劳下跪的小品大多知晓。这小品调侃了现实,也透出一种无奈,因为现实中类似的剧目在天天上演。它提醒我们:曾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欠债还钱的道理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第 1 页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 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债权人有权请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失, 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当时人。在债的关系中,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 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也可以具备 第 2 页
债务人资格。
天,已不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强制执行,即便如此,西方国家的大多数债务人能自觉的履行债务。但在中国,债权人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原因也首先在于我们的法律,因为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已经错位了。
权利的虚饰化及其对不合理义务的承担。按照法律,债权人享有申请执行权。但若真的要申请执行,不管能否一笔执行费。但交了执行费,执行员何时采取行动也很难说,即便告诉他债务人财产在何处,他可能也按兵不动,而这时你通常只能无奈地等待或无谓的申请,因为法律没有给债权人任何救济手段来应对这种情况,更别指望如外国债权人那样能到他们的法官那里去告执行员。从法律上讲,债权人还有和解权。但这一所谓的权利 第 3 页
听起来更像时立法者在对债权人说“你可以向对方做些让步。”也就时说,它是一项允许债权人损害自己利益的权利。这是权利?康德说“所有的权利都伴随这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侵犯权加强制,”可我们的债权人的这两项主要权利中看不到任何强制性,看到的只是交费的义务和利益的自我损害。所以,债权人实际没有任何实质性权利,除了空有债权人之名外其他什么也没有。更糟糕的是他还要对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承担举证责任。而他通常是无力完成这一任务的。找律师一般也不行,因为擅长跟踪盯梢的不是律师而是私家侦探。但他又不能去求助于私人侦探,因为他们自己还是“黑户”呢。 种优惠。民诉法中债务人除了有名义上的还债义务外,没有任何具体义务;司法解释倒是要求他如实报告财产,如果不报告还可以拘传, 但如果他作虚假汇报如之奈何?该解释则没有 规定。也就是说债务人糊弄法官和债权人通常 第 4 页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谓的报告义务是虚假的。此外,债务人还享有若干无条件的优惠: 执行员立案后不能立即执行,而是要先给他发个执行通知,并给他一个宽限期(这个通知更像是在通知他赶快转移财产)。如果他到期还不履行就可以查封,扣押财产,但又不能立即拍卖或变卖,因为还得再给他一个宽期限。类似宽限在民诉法中还有,比如第29条。除了这些法定宽限外,执行员在实践中还常常法外施恩,给予更多的宽限。
人更像是义务人,而债务人则更像是权利人。这就产生了异化现象。法律上的这种异化不是偶然的,它是我们某些陈旧的观念的产物。长期以来,我们在潜意识中 将债务人视为贫苦而给予特别关照,却没有看到在市场经济中,许多有实力雄厚的公司或个人时常负债经营,许多债权人也绝非黄世仁式的有钱人:我们常常担心强制执行危及社会稳定,却没有看到强制执行的一再拖延,一方面在向赖帐者示弱。一方面又使法律饱受欺凌, 第 5 页
长此以往,法律不再是法律,那种不稳定才是 真正可怕的:我们常常把执行员苦口婆心做债务人思想工作当成先进典型宣传,却没看到, 债权人正受着漫长等待的煎熬,或许他的公司已在这种教育过程中破产了;我们当中还有人 认为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不能起到作用,却没看到法律遭受蔑视时捍卫其尊严的主要手段就是实施强制,如果我们从更本上怀疑法律的力量的话,那么我们连刑法也因该取消了,因为谁都不敢期望刑法能完全根治犯罪。
执行难”找出多种理由,但是法律兀自漠视债权人权利的救济,放任违法执行现象的发生,同时又对债务人千般呵护,那么实践中黄世仁给杨白劳下跪的错位现象也就不足奇怪了。我们不能回到对债务人苛酷执行的年代,但也不能滥用文明的名义,损害我们经历数千年确立起来的欠债还钱的基本道德续很长时间。
第 6 页
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历代的思想家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对此都有精辟的论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法人更应该发扬传统美德,紧紧把握住诚实守信这个为人处事的基本标准。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而市场经济及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行。也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维系其运作和发展。无论是市场经济中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人们对社会法律规范的认同和内化,都需要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市场经济又还是以商品交换高度发展为标志的,而商品交换又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以诚实守信为纽带。若没有诚实守信等一系列道德规范为基础,谁也不愿意,同时也不敢进行交换,赊销,提供劳务等市场会萎缩、萧条,市场经济会呈现出病态、扭曲。所以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高度完善的诚实守信。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已融入国际社会 第 7 页
的大家庭,经济全球化,更强调规则意识,进而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就显得更为重要。
最终形成,离不开司法体系与信誉机制的良性互动。诚实守信机制是依靠道德、行为以及社会舆论共同维护的一种规范体系,它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人们诉求法律的频率,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诚实守信机制的最大不足在于它无法有效地对付每一个具体的不守信行为,也无法对具体的个案实施有效的救济,司法在建立诚实守信社会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它以国家最高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可以行使终局的裁判权。
守信社会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过去在司法制度设计,政府权利配置和诚实守信机制培养等诸多领域内的缺憾与不足,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我们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第 8 页
诉。诚实守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反诚实守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债权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当前,制约司法介入的主要因素是现行诉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诉讼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请求。这种请求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是一国司法民主化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依靠国家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形成国家行政权利至上的超职权主义管理模式,司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实际上处于较为弱小和单一的地位。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宠任,司法又表现出一种乏力和不适,这种乏力和不适集中表现为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当前,债权人的权利严重受到侵害。这些争议完全进入司法管辖的范围,首先存在诉权上的诸多限制。同时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介入社会公益诉讼的制度。当前,政府和 第 9 页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最大的买主,由于他们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他们可以放纵债务人。也没有积极性通过诉讼而惩罚欠债人,因为“搞定几个政府官员比搞定债权人的成本要小的多”,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以成为完善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同时,市场主体为了赚取超额利润,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逃废债务等。为了及时启动国家的司法程序,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
。司法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其判断主体的特殊性,又取决于司法判断自身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如果司法判断不公即可能导致以私力救济取代国家的司法救济,社会的诚信体制将会遭到破坏。因此,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首先,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第 10 页
度。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自身的技术性来保证民事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再次,我们应当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逐步解决司法权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弊端,排除地方利益对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干扰。最后,我们应当尽快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司法判断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过去发生的事实。因此,只要承认法官的判断权,我们就应当赋予法官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而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如果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司法判断的技术性和理论性均难以保证。
。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裁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制约司法裁决权威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一定事由而再次审理的制度,他不仅能够使已经生效的裁决中止执行,也能够使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复 第 11 页
位与回转。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主要缺憾在于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和无限性,这既不利于建设稳定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又使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判决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提起再审程序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立即中止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终审判决,它可以立即冻结或改变正在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或其他的社会关系,使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人,才,物再次进入漫长的不安定状态。
。“执行难”是当前司法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法院打白条”已成为时下社会舆论嘲弄司法的基本词汇。翻开我国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一应俱全,破产、拍卖等法律手段也较为明确,刑法还规定了拒不执行裁决定罪。拥有如此富有的法律规范,为什么还会出现“执行难”呢?其一,司法裁决执行的前提虚假,如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虚假抵押等足以使裁决“白条化”的种种缘由早在诉讼开始前已经的手段局 第 12 页
限。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社会领域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从而使法人和个人财产的藏匿较为简单,这就是司法裁决的强制执行带来的诸多局限。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罪名虚化。拒不执行裁决定罪的构成必须以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为前提,而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在现有制度下又是一个难以证明的事实。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罪名事实上被虚化和搁置。
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仅要实现完全的实名制,而且要和每个人的纳税,储蓄,开办企业登记等统一起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对自然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限制。如一个被宣告破产 第 13 页
的人,他的贷款、消费、投资等一切领域均会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使欠债百万仍可手持信用卡出入无立足之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应当排除和防止一切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再次进入市场。从而使一切违背诚信的人彻底退出交易领域。
。欠债不还的人应当是没有资格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人。但是,如果与他交易的人不知道他是欠债不还的人,其欠债不还的历史和品行就不会成为其再次交易的障碍。因此,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企业或个人的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同时,由政府开办的信息传播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相关的企业或个人查询;一切准备介入市场的人应当通过信息传播系统来查询和选择自己的交易伙伴,从而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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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的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205级学分制本科班学员
王勇华
在历史上,般是惧怕债权人的,
东西方诸国概莫能外。原因在于法律。古罗马的《十二表法》规定:“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如债权人有多数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威尼斯商人》中的割肉情节并非完全出自莎翁的想象)。我国《唐律》规定 ,如违反契约不还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在中国,黄世仁给杨白劳下跪的小品大多知晓。这小品调侃了现实,也透出一种无奈,因为现实中类似的剧目在天天上演。它提醒我们:曾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欠债还钱的道理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第 1 页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 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债权人有权请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失, 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当时人。在债的关系中,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 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也可以具备 第 2 页
债务人资格。
天,已不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强制执行,即便如此,西方国家的大多数债务人能自觉的履行债务。但在中国,债权人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原因也首先在于我们的法律,因为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已经错位了。
权利的虚饰化及其对不合理义务的承担。按照法律,债权人享有申请执行权。但若真的要申请执行,不管能否一笔执行费。但交了执行费,执行员何时采取行动也很难说,即便告诉他债务人财产在何处,他可能也按兵不动,而这时你通常只能无奈地等待或无谓的申请,因为法律没有给债权人任何救济手段来应对这种情况,更别指望如外国债权人那样能到他们的法官那里去告执行员。从法律上讲,债权人还有和解权。但这一所谓的权利 第 3 页
听起来更像时立法者在对债权人说“你可以向对方做些让步。”也就时说,它是一项允许债权人损害自己利益的权利。这是权利?康德说“所有的权利都伴随这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侵犯权加强制,”可我们的债权人的这两项主要权利中看不到任何强制性,看到的只是交费的义务和利益的自我损害。所以,债权人实际没有任何实质性权利,除了空有债权人之名外其他什么也没有。更糟糕的是他还要对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承担举证责任。而他通常是无力完成这一任务的。找律师一般也不行,因为擅长跟踪盯梢的不是律师而是私家侦探。但他又不能去求助于私人侦探,因为他们自己还是“黑户”呢。 种优惠。民诉法中债务人除了有名义上的还债义务外,没有任何具体义务;司法解释倒是要求他如实报告财产,如果不报告还可以拘传, 但如果他作虚假汇报如之奈何?该解释则没有 规定。也就是说债务人糊弄法官和债权人通常 第 4 页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谓的报告义务是虚假的。此外,债务人还享有若干无条件的优惠: 执行员立案后不能立即执行,而是要先给他发个执行通知,并给他一个宽限期(这个通知更像是在通知他赶快转移财产)。如果他到期还不履行就可以查封,扣押财产,但又不能立即拍卖或变卖,因为还得再给他一个宽期限。类似宽限在民诉法中还有,比如第29条。除了这些法定宽限外,执行员在实践中还常常法外施恩,给予更多的宽限。
人更像是义务人,而债务人则更像是权利人。这就产生了异化现象。法律上的这种异化不是偶然的,它是我们某些陈旧的观念的产物。长期以来,我们在潜意识中 将债务人视为贫苦而给予特别关照,却没有看到在市场经济中,许多有实力雄厚的公司或个人时常负债经营,许多债权人也绝非黄世仁式的有钱人:我们常常担心强制执行危及社会稳定,却没有看到强制执行的一再拖延,一方面在向赖帐者示弱。一方面又使法律饱受欺凌, 第 5 页
长此以往,法律不再是法律,那种不稳定才是 真正可怕的:我们常常把执行员苦口婆心做债务人思想工作当成先进典型宣传,却没看到, 债权人正受着漫长等待的煎熬,或许他的公司已在这种教育过程中破产了;我们当中还有人 认为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不能起到作用,却没看到法律遭受蔑视时捍卫其尊严的主要手段就是实施强制,如果我们从更本上怀疑法律的力量的话,那么我们连刑法也因该取消了,因为谁都不敢期望刑法能完全根治犯罪。
执行难”找出多种理由,但是法律兀自漠视债权人权利的救济,放任违法执行现象的发生,同时又对债务人千般呵护,那么实践中黄世仁给杨白劳下跪的错位现象也就不足奇怪了。我们不能回到对债务人苛酷执行的年代,但也不能滥用文明的名义,损害我们经历数千年确立起来的欠债还钱的基本道德续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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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历代的思想家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中对此都有精辟的论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法人更应该发扬传统美德,紧紧把握住诚实守信这个为人处事的基本标准。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而市场经济及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行。也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维系其运作和发展。无论是市场经济中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是人们对社会法律规范的认同和内化,都需要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市场经济又还是以商品交换高度发展为标志的,而商品交换又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以诚实守信为纽带。若没有诚实守信等一系列道德规范为基础,谁也不愿意,同时也不敢进行交换,赊销,提供劳务等市场会萎缩、萧条,市场经济会呈现出病态、扭曲。所以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高度完善的诚实守信。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已融入国际社会 第 7 页
的大家庭,经济全球化,更强调规则意识,进而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就显得更为重要。
最终形成,离不开司法体系与信誉机制的良性互动。诚实守信机制是依靠道德、行为以及社会舆论共同维护的一种规范体系,它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人们诉求法律的频率,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诚实守信机制的最大不足在于它无法有效地对付每一个具体的不守信行为,也无法对具体的个案实施有效的救济,司法在建立诚实守信社会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它以国家最高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可以行使终局的裁判权。
守信社会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过去在司法制度设计,政府权利配置和诚实守信机制培养等诸多领域内的缺憾与不足,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我们如何通过司法来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第 8 页
诉。诚实守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反诚实守信行为进行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债权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当前,制约司法介入的主要因素是现行诉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诉讼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请求。这种请求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是一国司法民主化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依靠国家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形成国家行政权利至上的超职权主义管理模式,司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实际上处于较为弱小和单一的地位。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宠任,司法又表现出一种乏力和不适,这种乏力和不适集中表现为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当前,债权人的权利严重受到侵害。这些争议完全进入司法管辖的范围,首先存在诉权上的诸多限制。同时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介入社会公益诉讼的制度。当前,政府和 第 9 页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上最大的买主,由于他们是“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他们可以放纵债务人。也没有积极性通过诉讼而惩罚欠债人,因为“搞定几个政府官员比搞定债权人的成本要小的多”,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以成为完善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同时,市场主体为了赚取超额利润,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逃废债务等。为了及时启动国家的司法程序,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
。司法的公信力既取决于其判断主体的特殊性,又取决于司法判断自身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如果司法判断不公即可能导致以私力救济取代国家的司法救济,社会的诚信体制将会遭到破坏。因此,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前提条件。首先,我们应当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第 10 页
度。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自身的技术性来保证民事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再次,我们应当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逐步解决司法权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弊端,排除地方利益对司法判断中立性的干扰。最后,我们应当尽快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司法判断的最大特点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过去发生的事实。因此,只要承认法官的判断权,我们就应当赋予法官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而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如果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司法判断的技术性和理论性均难以保证。
。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裁决权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当前,制约司法裁决权威性的制度因素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一定事由而再次审理的制度,他不仅能够使已经生效的裁决中止执行,也能够使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复 第 11 页
位与回转。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主要缺憾在于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和无限性,这既不利于建设稳定的财产流转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又使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判决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提起再审程序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立即中止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终审判决,它可以立即冻结或改变正在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或其他的社会关系,使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人,才,物再次进入漫长的不安定状态。
。“执行难”是当前司法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法院打白条”已成为时下社会舆论嘲弄司法的基本词汇。翻开我国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查封、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一应俱全,破产、拍卖等法律手段也较为明确,刑法还规定了拒不执行裁决定罪。拥有如此富有的法律规范,为什么还会出现“执行难”呢?其一,司法裁决执行的前提虚假,如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虚假抵押等足以使裁决“白条化”的种种缘由早在诉讼开始前已经的手段局 第 12 页
限。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社会领域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件代为办理,从而使法人和个人财产的藏匿较为简单,这就是司法裁决的强制执行带来的诸多局限。其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罪名虚化。拒不执行裁决定罪的构成必须以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为前提,而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在现有制度下又是一个难以证明的事实。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罪名事实上被虚化和搁置。
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仅要实现完全的实名制,而且要和每个人的纳税,储蓄,开办企业登记等统一起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对自然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限制。如一个被宣告破产 第 13 页
的人,他的贷款、消费、投资等一切领域均会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使欠债百万仍可手持信用卡出入无立足之地;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应当排除和防止一切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再次进入市场。从而使一切违背诚信的人彻底退出交易领域。
。欠债不还的人应当是没有资格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人。但是,如果与他交易的人不知道他是欠债不还的人,其欠债不还的历史和品行就不会成为其再次交易的障碍。因此,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企业或个人的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同时,由政府开办的信息传播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相关的企业或个人查询;一切准备介入市场的人应当通过信息传播系统来查询和选择自己的交易伙伴,从而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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