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及其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特种设备办事指南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使用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

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注册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司炉、水处理工证的原件(在聘用单位

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锅炉出厂资料(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全部图纸和锅炉制

造厂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检证等) 或进口检验报告;

4、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6、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7、锅炉水质监测报告书;

8、锅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9、锅炉验收的会议纪要

10、锅炉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全部图纸和压

力容器制造厂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检证等) 或进口检验报告;

4、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6、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7、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8、压力容器验收的会议纪要;

9、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证等) ;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

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和名录(加

盖单位公章);

3、设备出厂资料(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4、设备出厂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设备不要求此项)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项);

6、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

7、验收检验报告;

8、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注:

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按照单位类型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

位法人证加盖公章

③机关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换证

锅炉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司炉、水处理工证的原件(在聘用单位

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有效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书(两年至少一次) ;

4、有效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书(一年一次) ;

5、锅炉水质监测报告书;

6、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7、锅炉使用登记证。

8、水压试验报告(每六年至少一次)

压力容器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4、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5、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6、上次和本次定期检验之间的历年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机电类特种设备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证等) 单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提供此项;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

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定期检验报告;

4、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

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

注:

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按照单位类型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

位法人证加盖公章

③机关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变更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

依据:津质技监局特[2005]63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

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压力容器

(含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同)使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二手锅炉

压力容器迁移、过户及使用的安全监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

一、变更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

用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受理二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的申请时应严格

审查有关资料并注意以下问题:

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情况;

2、锅炉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3、是否有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

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附件一)和在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检验报告;

4、是否有原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原称注册登记表)。

对不具备相关资料的设备,以及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5年的锅炉和安

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使用年限超过20年压力容器不予办理迁入

安装告知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跟踪处理,切实避免相关设

备非法投入使用或流向他处。

(二)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锅炉压力容器迁出手续时应审查以下资料,对

符合要求的出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收回使用登

记证,在注册登记卡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

应数据做迁出处理:

1、锅炉压力容器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二)

2、原注册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

3、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5年的锅炉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

使用年限超过20年压力容器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三)停用

停用超过一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封存设备后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见附件三),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

记机关保存,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停用处理。

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

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更改数

据库中的相应数据。

(四)过户(设备保持现状不变,只改变使用单位名称)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见附件四),经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监察

机构应及时对数据库中数据做相应处理。

(五)报废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予以注销;对报废的设备应在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现场监督下将其解

体后,再销售给废品回收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注册登记表及检

验报告中注明“已报废”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报

废处理。

二、关于延期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

求,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单

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区(县)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关于定期检验合格证

我市继续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制度,以定期检验

合格证代替定期检验合格标记。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使

用单位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等资料(见附件五)到原登记

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定期检验合格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到市质

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合格证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

后应及时安排检验。对超过定期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六个月的锅炉压

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书面向安全监察机构说明超期未检验

的原因,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结案后再进行检验。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迁入的二手锅炉压力容器,无《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

移装证明》的设备不得进行检验。

2、对安全监察机构已办理安装告知的二手锅炉压力容器,在进

行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根据该台设备停用时间及上次检验日期,按

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适当

增加检验项目。

3、对使用单位发生变更,而未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的

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行检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

依据:津质技监局特 [2007]2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

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电

类特种设备的迁出、迁入安装、过户、停用及报废的安全监察工作,

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出手续时,应严格审查

以下资料:

1、《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一);

2、原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见附件二),

收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

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迁出处理。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机电

类特种设备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受二手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入安装告知时,应

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原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3、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5、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单位作业人员的持证

情况。

三、过户(产权转让,设备现状不变)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特种设备过户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

1、由特种设备接收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

(见附件三);

2、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4、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对数据

库中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四、停用

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超过一年的,应由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

在封停设备30日内,填写《天津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书》(见附件

四),向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报停。

安全监察机构在受理设备停用申请的同时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收回,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做停用处理。

停用设备重新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定期

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

方可投入使用。

五、报废

机电类特种设备报废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

察机构报告,交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

车辆和叉车报废后,还应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设备注销手续时,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

注明“已报废”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报废处理。

对应该进行报废处理的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且未向原注册登

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查处。

附件一: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

天津市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因 (原因)现申请将下表中所列我单位共计 台特种设备(见下表),拟迁移到 省(市) (区) 区、县 (单位名称), 已经定期检验合格,申请办理异地迁移手续。

迁出单位(公章)20 年 月 日

2、栏2机电类设备不填,栏3锅炉填写型号其他类特种设备填写设备名称,栏8仅压力容器填写。

3、机电类特种设备在迁移前可不进行检验。

附件二: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津( 和 )质特迁证字„20 ‟第 号

现有 共 台特种设备(详见设备迁出单位的《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由我区(县) 迁出。异地移装后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证明与迁出单位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同时使用并加盖骑缝章。

原注册登记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监察机构存档、一份随设备档案迁移

附件三:

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

天津市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因 (原因)现申请将下表中所列原使用单位 名下的共 台特种设备过户到我单位名下,我单位愿意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过户后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同意过户。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各一份。

附件四:

天津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书

天津市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现有下表中所列 台特种设备因需停用 月,申请办理停用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同意办理停用手续,收回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重新启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使用单位、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办事指南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使用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

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注册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司炉、水处理工证的原件(在聘用单位

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锅炉出厂资料(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全部图纸和锅炉制

造厂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检证等) 或进口检验报告;

4、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6、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7、锅炉水质监测报告书;

8、锅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9、锅炉验收的会议纪要

10、锅炉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全部图纸和压

力容器制造厂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检证等) 或进口检验报告;

4、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6、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7、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8、压力容器验收的会议纪要;

9、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证等) ;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

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和名录(加

盖单位公章);

3、设备出厂资料(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4、设备出厂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设备不要求此项)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项);

6、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

7、验收检验报告;

8、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注:

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按照单位类型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

位法人证加盖公章

③机关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换证

锅炉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司炉、水处理工证的原件(在聘用单位

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有效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书(两年至少一次) ;

4、有效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书(一年一次) ;

5、锅炉水质监测报告书;

6、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7、锅炉使用登记证。

8、水压试验报告(每六年至少一次)

压力容器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

政、事业法人证等) ;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4、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5、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6、上次和本次定期检验之间的历年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机电类特种设备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证等) 单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提供此项;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

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3、定期检验报告;

4、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

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

注:

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按照单位类型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

位法人证加盖公章

③机关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变更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

依据:津质技监局特[2005]63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

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压力容器

(含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同)使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二手锅炉

压力容器迁移、过户及使用的安全监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

一、变更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

用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受理二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的申请时应严格

审查有关资料并注意以下问题:

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情况;

2、锅炉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3、是否有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

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附件一)和在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检验报告;

4、是否有原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原称注册登记表)。

对不具备相关资料的设备,以及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5年的锅炉和安

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使用年限超过20年压力容器不予办理迁入

安装告知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跟踪处理,切实避免相关设

备非法投入使用或流向他处。

(二)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锅炉压力容器迁出手续时应审查以下资料,对

符合要求的出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收回使用登

记证,在注册登记卡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

应数据做迁出处理:

1、锅炉压力容器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二)

2、原注册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

3、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5年的锅炉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

使用年限超过20年压力容器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三)停用

停用超过一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封存设备后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见附件三),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

记机关保存,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停用处理。

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

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更改数

据库中的相应数据。

(四)过户(设备保持现状不变,只改变使用单位名称)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见附件四),经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监察

机构应及时对数据库中数据做相应处理。

(五)报废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予以注销;对报废的设备应在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现场监督下将其解

体后,再销售给废品回收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注册登记表及检

验报告中注明“已报废”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报

废处理。

二、关于延期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

求,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单

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区(县)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关于定期检验合格证

我市继续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制度,以定期检验

合格证代替定期检验合格标记。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使

用单位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等资料(见附件五)到原登记

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定期检验合格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到市质

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合格证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

后应及时安排检验。对超过定期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六个月的锅炉压

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书面向安全监察机构说明超期未检验

的原因,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结案后再进行检验。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迁入的二手锅炉压力容器,无《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

移装证明》的设备不得进行检验。

2、对安全监察机构已办理安装告知的二手锅炉压力容器,在进

行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根据该台设备停用时间及上次检验日期,按

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适当

增加检验项目。

3、对使用单位发生变更,而未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的

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行检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

依据:津质技监局特 [2007]2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

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电

类特种设备的迁出、迁入安装、过户、停用及报废的安全监察工作,

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出手续时,应严格审查

以下资料:

1、《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一);

2、原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见附件二),

收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

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迁出处理。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机电

类特种设备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受二手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入安装告知时,应

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原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3、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5、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单位作业人员的持证

情况。

三、过户(产权转让,设备现状不变)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特种设备过户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

1、由特种设备接收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

(见附件三);

2、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4、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对数据

库中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四、停用

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超过一年的,应由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

在封停设备30日内,填写《天津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书》(见附件

四),向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报停。

安全监察机构在受理设备停用申请的同时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收回,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做停用处理。

停用设备重新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定期

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

方可投入使用。

五、报废

机电类特种设备报废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

察机构报告,交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

车辆和叉车报废后,还应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设备注销手续时,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

注明“已报废”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报废处理。

对应该进行报废处理的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且未向原注册登

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查处。

附件一: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

天津市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因 (原因)现申请将下表中所列我单位共计 台特种设备(见下表),拟迁移到 省(市) (区) 区、县 (单位名称), 已经定期检验合格,申请办理异地迁移手续。

迁出单位(公章)20 年 月 日

2、栏2机电类设备不填,栏3锅炉填写型号其他类特种设备填写设备名称,栏8仅压力容器填写。

3、机电类特种设备在迁移前可不进行检验。

附件二: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津( 和 )质特迁证字„20 ‟第 号

现有 共 台特种设备(详见设备迁出单位的《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由我区(县) 迁出。异地移装后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证明与迁出单位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同时使用并加盖骑缝章。

原注册登记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监察机构存档、一份随设备档案迁移

附件三:

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

天津市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因 (原因)现申请将下表中所列原使用单位 名下的共 台特种设备过户到我单位名下,我单位愿意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过户后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同意过户。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各一份。

附件四:

天津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书

天津市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现有下表中所列 台特种设备因需停用 月,申请办理停用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同意办理停用手续,收回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重新启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使用单位、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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