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的信托模式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8-06-15 19:26 - 阅读:136 - 评论:0 管理层收购的信托模式
(1)单纯提供收购主体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参与MBO 的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收购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用于目标公司的收购。然后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至于管理层对于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通过管理层和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合同进行约定。
与管理层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模式相比,这种模式无疑有很多优势。
第一,解决了收购参与者的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就存在一个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而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资金信托合同上限为200份,而且通过他益信托等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突破这个200份的限制,因此,MBO 参与人数限制的问题迎刃而解。
第二,避免了公司转投资限制以及持续经营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收购价值为一个亿的股权,就必须注册一个两个亿规模的公司,增加收购的融资额,增加收购的难度。《公司法》另规定,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这意味着如果新设立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将面临着持续经营的问题。以上两个问题,信托均可以避免,无疑将大大节约收购的成本,降低收购的难度。 第三,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以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进行收购,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至管理层个人名下就会出现收购主体和管理层双重纳税的问题。但是沿袭国外信托实践,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是无需纳税的,可以解决合理节税问题。
另外,信托的屏蔽作用还能降低收购风险。由于MBO 均是管理层比较私密的行为,由原来的经营者变成所有者,可能会引起过多的关注,另外实施MBO 可能会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这样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各种政策、道德风险。信托关系是私法领域民事关系,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是保密的,信托的屏蔽性增强了MBO 的隐蔽性,降低MBO 的实施风险。
(2)单纯提供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向投资者(也包括管理层)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将所募集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给管理层,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由此,管理层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在具体操作中,为了减少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层会把所受让股权质押给信托投资公司,有时还会寻找外部担保。
在银行贷款和发行高收益债券都不可行的现实条件下,这种模式
无疑为中国的MBO 找到了信托贷款这条融资的阳光大道,从而使得MBO 的杠杆融资成为可能。
(3)股份收购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向投资者(也包括管理层)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但此前,信托投资公司与管理层签订协议,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间,管理层或者管理层提议的第三方以溢价(溢价部分为投资者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受让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在具体操作中,为了减少信托投资公司风险,一般要求有第三方担保,在管理层不能以约定价格受让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时,第三方保证受让。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大优点是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监督和控制,从而降低信托资金的风险。
中国企业并购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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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信托模式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8-06-15 19:26 - 阅读:136 - 评论:0 管理层收购的信托模式
(1)单纯提供收购主体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参与MBO 的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收购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用于目标公司的收购。然后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至于管理层对于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通过管理层和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合同进行约定。
与管理层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模式相比,这种模式无疑有很多优势。
第一,解决了收购参与者的人数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就存在一个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而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资金信托合同上限为200份,而且通过他益信托等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突破这个200份的限制,因此,MBO 参与人数限制的问题迎刃而解。
第二,避免了公司转投资限制以及持续经营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收购价值为一个亿的股权,就必须注册一个两个亿规模的公司,增加收购的融资额,增加收购的难度。《公司法》另规定,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这意味着如果新设立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将面临着持续经营的问题。以上两个问题,信托均可以避免,无疑将大大节约收购的成本,降低收购的难度。 第三,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以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进行收购,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至管理层个人名下就会出现收购主体和管理层双重纳税的问题。但是沿袭国外信托实践,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是无需纳税的,可以解决合理节税问题。
另外,信托的屏蔽作用还能降低收购风险。由于MBO 均是管理层比较私密的行为,由原来的经营者变成所有者,可能会引起过多的关注,另外实施MBO 可能会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这样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各种政策、道德风险。信托关系是私法领域民事关系,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是保密的,信托的屏蔽性增强了MBO 的隐蔽性,降低MBO 的实施风险。
(2)单纯提供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向投资者(也包括管理层)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将所募集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给管理层,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由此,管理层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在具体操作中,为了减少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层会把所受让股权质押给信托投资公司,有时还会寻找外部担保。
在银行贷款和发行高收益债券都不可行的现实条件下,这种模式
无疑为中国的MBO 找到了信托贷款这条融资的阳光大道,从而使得MBO 的杠杆融资成为可能。
(3)股份收购模式
这种模式操作的要点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向投资者(也包括管理层)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信托投资公司出面收购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但此前,信托投资公司与管理层签订协议,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间,管理层或者管理层提议的第三方以溢价(溢价部分为投资者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受让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在具体操作中,为了减少信托投资公司风险,一般要求有第三方担保,在管理层不能以约定价格受让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时,第三方保证受让。
这种模式的一个最大优点是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监督和控制,从而降低信托资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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