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
一、责任范围
凡交由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它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雇员的偷窃;
(三)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车辆、船舶、飞机及其附件。
(四)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五)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六)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八)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担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应将其在保险期限内将要签定的提单、运单等运输合同的条件样本交本公司备案;保险期限内运输合同条件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
司,经本公司书面确认后扩展承保,否则,对于因运输合同条件变更而造成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扩大,本公司不予负责;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行、适载状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以防止货物受损;
(五)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险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运输工具、装卸场所等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
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
一、责任范围
凡交由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它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雇员的偷窃;
(三)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车辆、船舶、飞机及其附件。
(四)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五)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六)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八)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担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应将其在保险期限内将要签定的提单、运单等运输合同的条件样本交本公司备案;保险期限内运输合同条件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
司,经本公司书面确认后扩展承保,否则,对于因运输合同条件变更而造成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扩大,本公司不予负责;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行、适载状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以防止货物受损;
(五)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险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运输工具、装卸场所等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
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