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证的诉讼时效

浅议保证的诉讼时效

[摘要]保证属于债的担保方式中人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关系到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何时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重

要法律制度。本文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证;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一、概述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 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 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

夕卜。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指,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即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因此,也可以看作债权人寻求法律救济,其诉 权的持续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为:

第一,保证合同诉讼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规避。 第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请求权。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的法律后果, 即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灭。保证人得以援引该事实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不 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由丁•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因此,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实际上受到主

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能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现有 法律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因此本文在此作一探讨, 以求教于同仁。

二、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开始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开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4条 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 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问题的提出

(1) 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 同的诉讼时效”,似乎不合理,此规定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2007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 借款,2007年2月1日判决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2007年2月1日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如果直至2009 年2月1日,就债务人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乙将由于超过 了保证的诉讼时效,丧失请求法院或仲栽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而在此之前, 由于丙享有先诉抗辩权。乙不得对丙主张权利。因此,现有法律规定的保证债 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人丙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发生矛盾,可能使债权人 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2)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处_了•同等地位,诉讼时效却不同,现行 法律规定加重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1年。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 算;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从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 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理应得到法律相 同的权利保护。而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乙于2007年5月1日要求 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债务人甲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去4个月,而丙的诉讼 时效则刚刚开始起算,由此造成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诉讼时效却不相同的情形。 实际上。此时丙承担了甲在这4个月内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后果,加重了丙的 保证责任。于法不合。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 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问题的提出

由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因此当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可能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或者还 没有开始。如果强行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以o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的期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乙于2007年8月1

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当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结束时,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期间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此时若强行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 与《民法通则》相悖。

再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

保。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

时效中止的期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直至2009年2

月1日。确定债务人甲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则对丙的诉讼 时效刚刚开始即已经超过了主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 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并不当然引 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 讼时效不中断。

(二)问题的提出

(1)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对待。 似乎缺少立法理由o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责 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情形相同,但结 果不同,区别的原因是什么。立法者没有给出理由。也许因为一般保证中的保 证人责任较连带责任保证轻,通过诉讼时效中断而加强保证责任的强度,但这 理由似乎很不充分。

(2) 在一般保证中,当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似乎不存在 中断的事由。

对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无论是从判决或者仲裁栽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 算,还是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 算,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中断的事由。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2007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 借款。2007年2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是此 后不会有任何理由使主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是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所以一般保证中。无法将主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相联系。

(3) 与上述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同,保证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而中断,在性质上属丁•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与保证的本质属性相矛盾。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随主债务范围和程度上的减 弱而减弱,但并不随主债务范围和强度上的扩大而扩大,除非经过保证人同意。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并不当然引 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结语

保证的诉讼时效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现行法律制度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彼此之间存在冲突, 由此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和混乱。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 制度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期理论和实践界对此问题能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浅议保证的诉讼时效

[摘要]保证属于债的担保方式中人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关系到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何时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重

要法律制度。本文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与中断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证;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一、概述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 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 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 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 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

夕卜。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指,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即保证债务的债权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因此,也可以看作债权人寻求法律救济,其诉 权的持续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为:

第一,保证合同诉讼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规避。 第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请求权。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的法律后果, 即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灭。保证人得以援引该事实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不 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由丁•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因此,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实际上受到主

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可能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现有 法律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因此本文在此作一探讨, 以求教于同仁。

二、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开始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开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4条 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 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问题的提出

(1) 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 同的诉讼时效”,似乎不合理,此规定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2007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 借款,2007年2月1日判决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2007年2月1日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如果直至2009 年2月1日,就债务人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乙将由于超过 了保证的诉讼时效,丧失请求法院或仲栽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而在此之前, 由于丙享有先诉抗辩权。乙不得对丙主张权利。因此,现有法律规定的保证债 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保证人丙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发生矛盾,可能使债权人 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2)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处_了•同等地位,诉讼时效却不同,现行 法律规定加重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1年。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 算;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从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 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理应得到法律相 同的权利保护。而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乙于2007年5月1日要求 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债务人甲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去4个月,而丙的诉讼 时效则刚刚开始起算,由此造成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诉讼时效却不相同的情形。 实际上。此时丙承担了甲在这4个月内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后果,加重了丙的 保证责任。于法不合。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 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问题的提出

由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因此当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可能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或者还 没有开始。如果强行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以o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的期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乙于2007年8月1

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当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结束时,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期间还没有进行到最后6个月,此时若强行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则 与《民法通则》相悖。

再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

保。按照法律规定。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适用诉讼

时效中止的期间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直至2009年2

月1日。确定债务人甲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则对丙的诉讼 时效刚刚开始即已经超过了主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 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时,并不当然引 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关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担保法》对保证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没有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 讼时效不中断。

(二)问题的提出

(1)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下,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对待。 似乎缺少立法理由o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责 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情形相同,但结 果不同,区别的原因是什么。立法者没有给出理由。也许因为一般保证中的保 证人责任较连带责任保证轻,通过诉讼时效中断而加强保证责任的强度,但这 理由似乎很不充分。

(2) 在一般保证中,当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似乎不存在 中断的事由。

对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无论是从判决或者仲裁栽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 算,还是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开始计 算,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中断的事由。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为1年,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2007年1月1日。甲无力按期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付 借款。2007年2月1日判决生效,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但是此 后不会有任何理由使主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是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所以一般保证中。无法将主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相联系。

(3) 与上述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同,保证诉讼时效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而中断,在性质上属丁•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与保证的本质属性相矛盾。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随主债务范围和程度上的减 弱而减弱,但并不随主债务范围和强度上的扩大而扩大,除非经过保证人同意。

所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单独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与主债务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无关。

(三)立法建议

建议在《担保法》中增加以下条款: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并不当然引 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五、结语

保证的诉讼时效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现行法律制度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彼此之间存在冲突, 由此给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和混乱。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 制度的分析,抛砖引玉,以期理论和实践界对此问题能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相关文章

  • 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002-10-30 09:38:49 | 作者:李大勇 实践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易于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 ...查看


  • 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 目录 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试论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 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冯明超 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 ...查看


  • 保证期间规定的尴尬
  • 保证期间规定的尴尬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 ...查看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查看


  •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主债权过诉讼时效后,附属其的担保如何处理,我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物的担保的处理,仅有间接规定.该条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 ...查看


  • 保证期间(2)
  •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因素,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查看


  •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保证期间是法律给保证人规定是否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期间,保证人是否事实上承担清偿责任,还不一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给债权人为主张清偿主债务设定的期间.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想获得清偿,必须依次向保证人主张两次权利. 相关法条有: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 ...查看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法律,民商法律.经 ...查看


  • 邱浩律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能随主债务而中止中断吗
  • 邱浩律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能随主债务而中止中断吗? 核心摘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能随主债务而中止中断吗?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关键词:债权债务 家庭律师 债务 法帮网咨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能随主债务而中止中断吗? 云南昆明债权债务律师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