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我单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问责,是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规范和公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问责
(一)单位对个人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按照要求完成的;
(二)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推诿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违法委托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或信函等行政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
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对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臵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的;
(十四)在依法行政中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严重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在处臵公共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七)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八)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案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而造成不利之诉讼后果的;
(十九)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或机关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其它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追究责任的
方式为:
(一)单位内部诫免谈话;
(二)单位内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单位内部责令公开道歉;
(四)上级作出通报批评;
(五)上级作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可分一般责任、严重责任。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问责事项属于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属于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核
人负直接责任;
(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事项属于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人负领导责任;
(七)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人员行为涉嫌违纪或犯罪的, 上报县监察局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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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我单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问责,是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规范和公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问责
(一)单位对个人明确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按照要求完成的;
(二)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推诿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违法委托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或信函等行政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
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对到本部门办事的人员臵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的;
(十四)在依法行政中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严重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在处臵公共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七)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八)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案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而造成不利之诉讼后果的;
(十九)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或机关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其它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追究责任的
方式为:
(一)单位内部诫免谈话;
(二)单位内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单位内部责令公开道歉;
(四)上级作出通报批评;
(五)上级作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可分一般责任、严重责任。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问责事项属于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属于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核
人负直接责任;
(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事项属于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人负领导责任;
(七)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九条 本单位人员行为涉嫌违纪或犯罪的, 上报县监察局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